浙江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诉案开庭

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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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杭州8月11日电(记者方益波 夏善美) 民事案件过去常常是“民不告,官不理”,浙江浦江县检察院日前却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成为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浦江县检察院在起诉中诉称:2000年上半年,浦江县良种场将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地块评估和房产评估,地块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房产评估价为44640元,同时估价报告中认定估价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年。同年6月14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浦江县良种场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 2002年4月14日,浦江县良种场在原资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与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合同。并以原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约定拍卖底价为62万元。同年5月24日,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时,竞买人洪素琴、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之间恶意串通,由洪素琴支付朱、黄、周、潘各2.5万元人民币后,朱、黄、周、潘四人退出竞买,洪素琴遂以底价62万元买得拍卖标的。同月27日,洪素琴向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缴清成交价62万元,与浦江县良种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洪素琴是与张明光等18人合伙购买这宗房地产,所以合同买方为洪素琴等19人。 2002年6月7日,浦江县天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以2002年5月20日作为估价时点,评估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价为11054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价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被告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接受浦江县良种场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被告洪素琴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后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应属拍卖无效,被告在此违法行为基础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受非法扰乱,浦江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浦江县良种场与被告洪素琴等19人间的买卖房地产民事行为无效,同时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浦江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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