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讯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烽火角水闸下游东侧旧船厂用地。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滨商业中心52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讯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山市讯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山市讯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72民初1533、1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