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吴开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
被执行人:广州市亘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沙涌长塘圣街36号2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开德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亘通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开德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亘通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案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开德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72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