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湛江新昶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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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729   

申请执行人: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1908-1909

被执行人:湛江新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申请执行人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新昶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6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2013日立本案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292397.45,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286.00。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或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费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九日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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