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772号1502房。
被执行人:珠海宇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68号9栋4单元402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安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宇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支付运费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207775.15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01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或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款及申请执行费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