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桂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爱民路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桂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桂海路9号。
被执行人:舒煜刚,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江桥镇。
被执行人:吴润德,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桂山村民委员会、珠海市香洲区桂山镇桂海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舒煜刚、吴润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共同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包经营费、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等1827155.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两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0672.00元。执行中,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舒煜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润德有足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其他财产目前尚未具备进行司法处置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及申请执行费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