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577至5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尔伽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9号前座首层3B25号档。
被执行人: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北创益员(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BCX2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尔伽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944至946、949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等合计1179495.1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179495.10元至今未得实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和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的措施,并就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作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 政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