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负责人:黄红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文权,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蔚,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外塘村。
法定代表人:杨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油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2410。
法定代表人:陈章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半沙村。
法定代表人:林玮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半沙村(煤气储配站)。
法定代表人:杨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海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上车村。
法定代表人:黄幼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平伟,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被执行人:林玮玲,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被执行人:杨琼,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被执行人:杨乐云,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海天燃气有限公司、杨平伟、林玮玲、杨琼、杨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7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达成处置“宝兴”轮协议,两被执行人同意将处置“宝兴”轮所得的卖船款61000000元全部清偿所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债务,和解协议履行后,除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外其余八名被执行人仍需履行剩余的债务。2020年8月7日本院委托乐清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杨平伟、林玮玲、杨琼名下所属车辆和持有的股权份额;委托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浙江黄岩燃料煤气有限公司股权份额;委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海天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2020年8月18日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宝乐”轮40%所有权份额。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等进行了调查,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外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至2021年2月25日,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已实现61000000元,仍有23498823.62元债权未能实现。2020年8月21日,本院约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和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对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对查封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宝乐”轮40%所有权份额因未能对“宝乐”轮进行扣押,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杨平伟、林玮玲、杨琼名下持有的股权份额,因工商登记网上显示查封的股权份额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除深圳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外其他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他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