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绰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绰易公司、太海公司及案外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公司),3方一致同意,由太海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其合法持有的盈峰公司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全部股份及权益(对应持股数34,132,074股)转让予申请执行人。因太海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绰易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向太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太海公司未履行。
执行法官迅速对执行标的物具体信息和执行方案进行研究。上述34,132,074股证券中,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中显示,被执行人持有的34,132,072股为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无限制流动证券(证券简称盈峰环境,证券代号000967),登记质权人为盈峰公司。经总对总证券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多股未冻结/质押的盈峰环境股票,可供执行余下的2股。
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是上市流通的证券,而且是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要完成执行标的的权属转移,需要先解除质押登记,然后按照证券过户的要求将权属从被执行人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但是解除质押登记后,该批股票处于无限制流通的状态,存在被流通交易的风险。如何保证该批股票不被交易流通,既符合证劵账户管理的程序,又能做到解除质押与过户转让无缝对接,成为执行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执行法官迅速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了解其协助执行的相关业务流程,并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规定,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执行方案计划在第一个交易日将34,132,072股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再将证券及其红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将2股未质押证券及红利过户;第二个交易日领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但整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风险点,即从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到过户所需要的几个小时时间里,证券处于未冻结状态,可能会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冻结而无法完成后续过户手续。
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户当天表示放弃2股未质押股份的执行,以简化不同类型股份办理过户的手续,并当场修改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按申请执行人和协执单位要求适当修改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全程在现场值守证券过户。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申请执行人表示先行垫付后,加快完成了证券过户,避免因此产生股票流通风险。
二、执行结果
经过妥善的沟通、协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程序,本案最终顺利执行完毕,到位6亿多元。
三、典型意义
1.案件类型新颖。本案是本院首次执行巨额质押锁定股票,缺少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在作出执行裁定和实施执行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制定了多种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2.执行所涉环节多且专业性强。一是穷尽送达程序措施后,本案在股份过户后仍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直到从其银行账户扣划申请执行费后,被执行人才主动联系本院,对执行和送达程序,以及税费、执行费负担提出疑问,但广州海事法院均予以专业答复,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性。二是遵循质押锁定上市股票过户涉及的多个证券管理程序,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执行突发事项随机应变,确保顺利实现证券过户。
3.标的额大。本案涉及的股票价值6亿多元,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至巨,最终按照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要求予以妥善执行到位,未出现纰漏和瑕疵,体现了较好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