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钟建玲,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昱,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社区坝翔小区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林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建玲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穗仲案字第66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1月9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 2020年4月30日,收悉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18号《穗仲案字第28103号等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函》,就裁决书第三项进行了说明,认为只有在抵押担保的债务清偿后才具备涂销条件。2020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就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公函作了具体说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撤回申请执行的第一、第三项。2020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林君,再次责令其在2020年6月1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其逾期未履行。此外,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网络资金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44532元未能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9)穗仲案字第6686号案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