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程国,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亿深,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丰凯,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义章,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揭阳市连港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大莲村西面桥外52号。
法定代表人:叶义章。
被执行人:汕头市千鹏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12号科技馆803房。
法定代表人:叶义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程国与被执行人叶义章、揭阳市连港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市千鹏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粤7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立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义章位于汕头市濠江区上头居委叶厝全座的房产。2020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叶义章房产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向当地村委会干部了解,被执行人叶义章长期未在该村居住。被执行人揭阳市连港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市千鹏游艇有限公司现都已停业。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义章、揭阳市连港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市千鹏游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对被执行人叶义章采取公告悬赏。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