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陈淦深,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袁银就,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
委托代理人:林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自忠,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淦深、袁银就与被执行人黄自忠个人合伙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申请立案,本院立案后于1月9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身份证登记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35604.84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4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和执行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