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托明,男,1959年12月24日,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委托代理人:杨青林,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超,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306号1栋661房。
被执行人:朱建平,男,1979年1月19日,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虞唐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托明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平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7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2020年7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珠海市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网络资金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划扣银行存款2329.3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509534.20元未能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