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东方路12号。
负责人:李壮,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鹏,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谭善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南山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就与被执行人谭善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2019)粤7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申请立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于2020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身份证登记地和非法占用的海域进行了现场调查,其非法占用的海域已闲置退还,目前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交纳的罚款4995520.00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5月7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和执行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