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114-120号
申请执行人:肖沃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
委托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美根,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被执行人:黄学文,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沃基与被执行人黄美根、黄学文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7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5日申请立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2月6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于2020年6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黄美根、黄学文财产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向当地村委会干部了解,被执行人黄美根、黄学文长期未在该村居住,其居所房产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无法进行查封和交易。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进行调查,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422.6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美根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629C2、黄学文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D393H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至2021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美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7月13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和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练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