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8号
申请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13室。
法定代表人:杜敏,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1楼。
法定代表人:吴钧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彭伟权,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冯喜林,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何伟生,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何桂森,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袁茂胜,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袁茂胜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本院(2017)粤7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申请立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月9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执行中,于2020年5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财产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进行调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何桂森、袁茂胜银行存款7401.24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至2021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6月23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和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