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2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里,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东山村51号201。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认定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山湾海域未经批准占用海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二倍的罚款217.80万元。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金额为217.8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缴纳罚款217.80万元及加处罚款217.80万元。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依法用海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粤深龙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2010)深龙法行执字第2号结案通知书、关于“海上皇宫”构筑物拆解处置方案的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使用海域测量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会审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负责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作出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作出的粤深海处罚〔2017〕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向本院缴交罚款217.80万元和加处罚款217.80万元;
三、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海滨 审 判 员 张科雄
审 判 员 付俊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申 晗
书 记 员 黄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