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海事司法水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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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忠烈[1]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中涉及的众多领域与海事法院管辖的范围有关联,大湾区重点发展交通和海洋经济为海事法院提供难得机遇,海事法院要主动改革,不断开拓进取,发挥优势,服务好国家发展战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 海事司法 粤港澳大湾区 建设

一、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涉及海事司法的部分

20192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划纲要是广东省系统梳理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及30个专项规划基础上,与国家发改委和港、澳充分对接,形成广东推进大湾区建设100项先导合作事项、平台和项目。经过梳理,该规划与海事司法有关的部分摘要如下,

前言: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

在第一章中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交通条件便利,拥有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和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的广州、深圳等重要港口。

第三章,空间布局中突出极点带动,发挥香港-深圳、广州-佛山、澳门-珠海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澳珠合作,加快广佛同城化建设,提升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国际合作。

规划给四个大城市的定位为: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推动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创新及科技事业,培育新兴产业,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大都会。

将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打造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充分发挥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培育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

发挥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

第五章第一节,强调提升珠三角港口群国际竞争力,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并为内地和澳门企业提供服务。增强广州、深圳国际航运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与香港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港口、航运、物流和配套服务体系,增强港口群整体国际竞争力。以沿海主要港口为重点,完善内河航道与疏港铁路、公路等集疏运网络。

第六章第四节,强调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开发,加强粤港澳合作,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共同建设现代海洋产业基地。强化海洋观测、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与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统筹海岸带(含海岛地区)、近海海域、深海海域利用。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优化提升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船舶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集中集约发展临海石化、能源等产业,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滨海旅游、海洋信息服务等海洋服务业,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支持香港发挥海洋经济基础领域创新研究优势。在保障珠江河口水域泄洪纳潮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澳门科学编制实施海域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发展海上旅游、海洋科技、海洋生物等产业。支持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支持粤港澳通过加强金融合作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探索在境内外发行企业海洋开发债券,鼓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依托香港高增值海运和金融服务的优势,发展海上保险、再保险及船舶金融等特色金融业。

规划纲要涵盖地域均为沿海或内河港口城市,与海事司法的地域管辖范围切合。规划纲要的核心是协同发展,整体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的城市区域群,发展航运和海洋经济,这也切合周强院长要求,海事法院要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战略实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其他核心利益,将我国建设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二、海事司法的涉外性、包容性切合大湾区建设

海事法院最早成立于1984年,相比于地方法院,海事法院是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年轻成员。但是,海事法院的成立,突破了我国司法系统的许多做法,如海事法院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开创了我国司法异地管辖的先河,有效的破解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已为我国2018年开始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提供了很好的范本,现在各地实施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基本没有超越海事法院的做法。

提级管辖。由于海事诉讼涉外案件多,标的大,案件复杂,许多的做法需要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因此海事法院成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海事法院与当地中院同级,按照中院建制,上诉法院为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审级高,使得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就天然的获得更多的信任,为海事法院获得中外当事人认可度加分不少,也为我国现在的司法改革所借鉴。如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就是借鉴海事法院的做法。甚至最高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由最高院行使,最高院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都或多或少能看到海事法院做法的影子。

广东地理区位特殊,靠近港澳,广州海事法院作为行使广东海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涉港澳的案件特别多。就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货运代理案件,大部分都会涉及港澳,因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有许多货物是在香港中转,珠三角许多非枢纽港口,就是承接香港码头到国内港口的支线运输。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也特别提到,要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并为内地和澳门企业提供服务。可见大湾区虽然还有广州和深圳等大港口,但是香港的国际航运中心只会加强,不会减弱,广州、深圳作为国际航运枢纽,与香港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港口、航运、物流和配套服务体系,增强港口群整体的国际竞争力。这种协同互补的发展模式,所涉及的海事案件必然会或多或少涉港。广州海事法院在涉港案件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必将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与香港司法等一起,共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三、学习研究港澳海事法律,促进三地海事法律融合

我国内地是属于大陆法系,受德国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影响特别大。而我国香港地区,在殖民时期已经完全吸收了英国的司法精神和思维,现在司法仍保留该传统,属于典型的海洋法系。澳门地区也基本属于海洋法系的范畴。两种法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法官的权力差别明显。粤港澳大湾区同时有两种法系,该两种司法制度的兼容问题就显得特别突出。我国海商法是我国少有的一部借鉴国际规则制定的法律,该法律的大多数条文要么来自海牙维斯比规则,要么来自汉堡规则,或者两者的融合,可见我国海商法从制定之时就具有国际性的特性。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融合,内地的海商法和海诉法具有先天优势,可由海事法院进行先行先试。

海事法院的法官可以在精通内地海商法的同时,积极学习香港有关海事方面的法律。广州海事法院对粤港有天然的地理和人文、语言优势,是其他海事法院所不具有的,所以广州海事法院包括最高院国家海事司法广州基地,可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加强与港澳的沟通联系,在大湾区规划纲要的指引下,形成定期交流互访、互相学习的机制。

大湾区下的粤港澳地区,是一国下的不同法域,三地的司法系统应该更加兼容。对于三地任何一地的法院,可以不要求对方地域的当事人提供具有认证性质的诉讼材料,提交公证认证材料是参照国际间的做法,在大湾区建设过程中不应再适用。可以试行逐步改革,如先只要求在当地进行公证,不再强制要求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减少环节和成本,加快流转速度。如果效果较好,可以试行取消强制要求当地公证,完全按照本地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材料,当然,对于当事人主体材料,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个人或者法人的代表人到内地法院核实,以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对于法律查明。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当地法律文本,常用的法律由三地司法机关互相提供,并在法院互相备案存档,一旦案件审理需要,则可以由法官查阅,并对条文理解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如果当事人对于法律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合议庭觉得必要可直接发文请求港澳地区的法院进行协助。对于当事人争议特别大的案件,法院可以案情直接发给当地法院,由当地法院给出法律意见,供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参考。

大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的民诉法,并不能明确得出合议庭一定是多人而不是一人,从法理上理解,所有案件都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区别在于是一人庭还是多人庭。广州海事法院在二十年前就开始探索独任法官普通审制度,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被叫停。笔者认为,该做法特别符合广州海事法院涉港澳案件的特点,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涉港澳案件都是复杂疑难案件,还有众多的该类案件标的很小,案情并不复杂,甚至有些涉港澳的案件都是人为制造出来,如在香港专门设立一个公司帮助内地公司处理业务,所有的行为均发生在内地,如果按照一般理解,涉港案件不能一名法官审理,而应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于涉港澳案件,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独任审的模式进行审理,这样不仅不违反法律,而且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精神。

四、吸收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担任大陆海事法院的法官

任命港澳籍居民担任内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已不是新鲜事,任命港澳籍居民担任内地法院法官还没有先例。笔者认为,在国家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形势下,聘请港澳籍人士担任内地法院法官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而且有助于涉港澳的案件审理,还能开拓内地法官的思路,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国两制制度的发展。

对于任命港澳籍居民担任内地法院法官没有违反内地法律,理由如下:

第一、国籍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的第一个条件是具有我国国籍,香港、澳门早已回归,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籍法,也得不出结论港澳居民不是我国国籍,只能解释我港澳居民属于一国两制情形下的特殊地区籍。因此港澳居民有资格担任内地法官。

第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可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也在行使审判权,等同于法官,既然人民陪审员可以由港澳籍居民担任,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港澳籍居民担任内地法院法官。

第三、国家已经准许港澳籍居民参加内地的法律职业考试,通过考试后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一种,一直以来也为国家所管制,既然律师行业已经向港澳籍居民开放,那么同为法律职业的法官,就不存在拒绝的理由。

第四、在我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已经有不少港澳籍居民,而且还有不少人士任职全国政协副主席,该职务属于国家领导人序列,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港澳籍居民可以在我国国家机关任职,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法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可以由港澳籍居民担任。

港澳籍居民担任海事法院法官,有助于涉港澳的案件审理。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港澳和内地属于不同法域,司法理念、法律思维和法律渊源不同,对于适用港澳法律的案件,在没有港澳专业人士参与下,内地法官是很难完全准确适用港澳法律,这对于大湾区建设很不利,如果因为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正,可能会影响内地法院在域外的公信力。

第二、有利于互相学习。法律作为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如果仅仅是在书本上学习,很难取得效果。而与港澳法官同台审理案件,并在讨论学习,容易取得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五、后记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在新时代的战略布局,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我国将来几十年的发展,因此建设好大湾区是三地的首要任务。广州海事法院作为大湾区唯一一家海事专门法院,应抢抓机遇,大力改革,以乘风破浪的精神为大湾区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1] 广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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