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576号庭审笔录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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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0810日上午9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七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576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       张 科 雄

                 付 俊 洋

                 杨 雅 潇

    法官助理:石望韬

书 记 员:黄丽莎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飞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创业路中兴工业城36611

法定代表人:梁春财,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义,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贯庭,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14(南区)、1516172728楼。

法定代表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圆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杨雅潇:今天本院就原告深圳市飞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先核对参加开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杨雅潇: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王宗义:原告深圳市飞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义到庭,是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梁贯庭律师未到庭。

杨雅潇:你的代理权限是?

王宗义:特别授权。

杨雅潇: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任雁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冰到庭,是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圆圆律师未到庭。

杨雅潇:你的代理权限是?

任雁冰:一般授权。

杨雅潇: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王宗义:没有异议。

任雁冰:没有异议。

杨雅潇:上次开庭原告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相关裁定书双方是否收到?

王宗义:收到。

任雁冰:收到。

杨雅潇: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飞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长张科雄、审判员付俊洋、审判员杨雅潇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石望韬、书记员黄丽莎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王宗义:清楚,不申请。

任雁冰:清楚,不申请。

杨雅潇: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王宗义:没有。

杨雅潇:下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顺序为原告、两被告,由当事人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请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王宗义:原告补充证据一份。原告补充证据17与证据目录清单一致。

杨雅潇: 请被告质证。

任雁冰:对原告补充证据一真实性不清楚,关联性被告有收到涉案船舶证书的复印件,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内容表明梁春财无权要求被告理赔;证据二三性不予认可,该合同并非劳动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也没工资单、社保记录等履行合同证据,梁玲在投保时并未表明其为原告的员工。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证据三其第一部分梁春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质证意见同补充证据二,其次该合同显示劳动岗位并非船员,与本案无关。该证据第二部分是涉案船舶船员名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关联性梁春财作为船员上船,是受谁雇佣?没有证据支持。合法性上梁春财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和受伤船员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保险条款第五条,这种人身伤亡不属于本案赔偿的范围;证据四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该证据显示的症状不仅限于涉案事故造成的外伤,还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炎等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对于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不属于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合法性上该证据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索赔的依据。也不能排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人身或意外保险获得全部赔偿;证据五质证意见同补充证据四;证据六,三性无异议。其中指出被保险人梁春财备注部分表明贵司要求的出险船员劳动合同、出险船员工资流水、船舶挂靠合同、船舶光租合同、船舶挂靠租赁费用票据、支付凭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关赔偿协议等资料没有,日期是2019.12.18.,进一步证明被保险人以及原告无权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被告作出的答复函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索赔的依据;证据八授权书,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在梁玲投保时并不存在,也没有向被告出示,对被告不具有法律依据,另外如果可行我们要求对授权书上的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庭后决定。希望原告今天提交这份证据原件。

杨雅潇:原告,梁玲有无作为证人出庭?

王宗义:没有,有必要的话我们可以申请。

杨雅潇:关于证据四、五你们可以指出哪些费用是之前的疾病造成?

任雁冰:因为药物多没有显示治疗项目,应由被保险人进行区分。

杨雅潇:你们放弃区分权利?

任雁冰:不放弃。

杨雅潇:你抗辩主张你有责任指出。

任雁冰:如果说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举证其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范围,在被保险人举证的前提下保险人才需要进一步审核。

杨雅潇:原告回应一下。

王宗义:第一,证据所有检查都是必须的,梁春财做手术之前务必做一次全身检查确保手术安全,对其先前的疾病仅仅体现在手术前的检查报告,手术记录中没有关于身体其他部位的手术过程和治疗。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是与梁春财受伤有关,不存在其他额外治疗。第二,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自己异议的范围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被告对于异议部分具有举证义务。

杨雅潇:被告有补充吗?

任雁冰:没有。

杨雅潇:请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任雁冰:被告补充证据三份,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杨雅潇:请原告质证。

王宗义:被告证据七,证明内容不明确。请被告说明。

任雁冰:也就是投保单记载的全部情况,具体包括投保人为梁玲本人,被保险人为梁春财本人。

杨雅潇:请被告陈述一下证据的来源和形式。

任雁冰:来源是梁玲在投保时向被告提交的投保单,这份证据和原告提交的投保单内容一致。其内容是投保人自行填写的。

杨雅潇: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王宗义:是被告代理人填写,由梁玲确认的。声明部分也是,从逻辑上看梁玲肯定是给对方声明。

杨雅潇:这个投保单大家存在争议,意思不一致。

王宗义:是的,除了这个表示不一致,还有其他。

杨雅潇:你们公司是第一次投保吗?你们之前的保单也向法庭提交。

王宗义:是续保。好的。

杨雅潇:之前有理赔过吗?

王宗义:没有。

杨雅潇:被告,这份投保的经手人是谁?

任雁冰:需要核实。

杨雅潇:被告,对沿海内河船东责任险的保单,你们是否接受投保人投保将被保险人做概括性的列举,例如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光船承租人?

任雁冰:需要向保险公司的业务线核实。

杨雅潇:原告,你没有拿到以前的保单吗?

王宗义:都是通过代理人投保的,没有拿到。被告代理人是乙禾公司。

任雁冰:乙禾不是被告代理人,投保单约定四中保险嗯投保按照2018乙禾承保竞价理赔服务合约中。

杨雅潇: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

任雁冰:大致是乙禾公司代表他联系到的人员,向被告集中投保。争取比较低的保费。

杨雅潇:原告,是否有退约合同?

王宗义:我需要向原告核实。保单是被告提供的所以应理解为乙禾公司是被告的代理。

杨雅潇:你们保险单是乙禾公司负责审核的吗?

王宗义:乙禾公司填好联系梁玲,梁玲确认,并通过微信发送船舶登记证书。

杨雅潇:是否能提供填写的过程证据?

王宗义:回去收集。

杨雅潇:聊天记录中哪个是梁春财?

王宗义:右边荷花头像的。

杨雅潇:关于与乙禾公司的聊天记录是否有原件核对?

王宗义:今天没带,后续补充。

杨雅潇:微信聊天记录上的是乙禾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

王宗义:苏晓嫚。

杨雅潇:被告,你们是否有这份2018理赔特约合同?

任雁冰:回去找一下。

杨雅潇:原告继续质证。

王宗义:对投保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投保单只是投保人告知的一部分,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据中记载的内容,船舶证书中船舶所有人的名称是原告。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名字是梁春财,在船东保险下,只有船东才能成为适格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内容两部分,分别是告知1投保单、告知2船舶证书,当告知12存在明显矛盾情况下,作为专业保险人应当对告知的内容提出疑问,要求投保人说明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案中保险人在核保时,要求投保人提供协议、光租合同、劳动合同等,投保人没提供情况下,保险人不应该接受其递交保险合同的申请。如果同意,就不能反悔,也不能在理赔时以此作为拒赔理由,这概念叫英美法下的禁反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没有禁反言的概念,但我国有类似的概念为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上以及海商法上对其保险人的诚信要求更好,要求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被告不能因为自身的过错从而获利。证据八批改申请,询问一下被告2019.8.27的申请增加条款,被告是否同意?这个问题对本案影响大,假设被告同意增加特别条款,梁春财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任雁冰:庭后核实,即使同意,也是从2019.8.28零时起才作出批改,并且申请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梁春财本人而不是原告

杨雅潇:关于原告的观点,法院认为不管保险公司同不同意你的批改对于涉案的保险依据条款,保险人应当承担船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赔偿责任,不管船员是否为保单列举的被保险人或同为船东。现在原告的问题成为本案审理程序性事项,梁春财是涉案保单所列举被保险人,原告你拿依据这份保单起诉被告,那么梁春财是否把合同权利让步给你,你是否有权依据这份合同起诉?双方发表意见。

王宗义: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被保险人权利和投保人权利是一致的。

任雁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原告的主体地位,其自称被保险人,这种情况梁春财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原告没有理由申请梁春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原告认为梁春财是被保险人那么原告先行撤诉。

杨雅潇:梁春财出院了吗?是否能到庭?

王宗义:还在接受治疗,需要核实。

杨雅潇:原告与梁春财有无协议转移诉讼权利?

王宗义:梁春财对我有特别授权,后续可提交。如果法院需要我可以让当事人出具。

杨雅潇:梁玲给你写过什么吗?

王宗义:写过授权书。

杨雅潇:原告,你在本诉中请求的医疗费是谁支付的?

王宗义:因为没有拿到赔偿,是梁春财先行垫付。

杨雅潇: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后涉案船舶是否发生过转让、光船出租、出租、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王宗义:不存在。

杨雅潇: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是原告,实际所有人是谁?

王宗义:实际所有人也是原告。

杨雅潇:你们为何在投保时要将梁春财列为被保险人?

王宗义:这是投保时错误告知造成的。没有其他原因,就是不懂保险知识。错误告知的更正是随时可以提起的。

杨雅潇:那你们有向保险人提出更正吗?

王宗义:我们通过在开庭的时候告知。

杨雅潇:你可以申请批单的程序,向被告申请。

王宗义:我认为既然涉及到诉讼,那么在法庭上告知也可行。

杨雅潇:涉案船舶登记的经营人是谁?

王宗义:经营人要不要登记不清楚,也没有听说过。所有船舶证书上没有经营人一项,唯有港澳行西船舶证上有经营人,我们的实际经营人是船舶所有人,只是申请港澳船舶的资质,挂靠的经营人。

杨雅潇:被告发表意见。

任雁冰:原告第一批证据第四页,船舶国籍证书明确载明了船舶经营人是海邦达公司,证书有效期是2016.11.12021.10.31。我方证据九也说明此问题。

杨雅潇:原告回应。

王宗义:船舶经营的状态不影响船舶投保、理赔,并不能证明梁春财一定和经营人签署劳动合同,没有和船舶所有人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船舶所有人亲自雇佣船员没有经营参与。船舶经营人实际上没有参与经营。

任雁冰:原告的说法是与自身的证据自相矛盾,如果需要推翻自身证据应该出具更有力的证据。在理赔过程中被告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但被保险人告知此证据不存在。

杨雅潇: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保险条款第三条,原告对于船舶此险种原告是否予以投保?被告是否清楚?

王宗义:船舶险应该投保的。

任雁冰:需要核实。

杨雅潇:被告对于梁春财作为船员对涉案船舶工作无异议,是否等于你方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所列的船员?

任雁冰:按照此约定船员应当提供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与其签订的船员雇佣合同以及船员雇佣合同的履行证据。这份雇佣合同劳动岗位并非船员,同时我们也不认可真实性。

杨雅潇:条款所属的船舶正常编制是怎么理解?双方回应。

任雁冰:正常编制也需要合同。

王宗义:请问被告船员指的是船上工作的还是与船舶签订合同的或是同时满足?

任雁冰:按照保险条款约定需要同时满足。

王宗义:梁春财是不是船上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若是按照保险条款中也应当理赔。

任雁冰:我建议你去看条款。

杨雅潇:原告梁春财是否你方船舶正常编制人员?

王宗义:和原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杨雅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条款,请问原告你主张梁春财是船员还是船员之外的船员?双方回应。

王宗义:我方认为梁春财是船员。即使法院认为不是船员,那么也应该是船员之外的工作人员。

任雁冰:梁春财是在船上工作的船员,上船工作也必然具有相应船员雇佣合同以及该合同的雇佣材料,因此梁春财属于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船员。但其拒绝披露船员雇佣相关资料,保险理赔不能成立。

杨雅潇:保险条款的第十四、十五条,请问被告认为涉案保单的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条款所约定的义务?

任雁冰:我们相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披露了船舶挂靠情况,具体内容按照沿海内河船通常航运操作实践,个人购买船舶后可以挂靠到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经营。从披露的被保险人梁春财来看,我们理解梁春财就是实际所有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是梁春财,后续就应该提交相关证据。

杨雅潇:你们是以他们未提交挂靠合同拒赔吗?

任雁冰:不是,拒赔理由看回答复函和拒赔函。

杨雅潇:你们答复函的核心观点表述一下。

任雁冰:保险条款的第五条(11船员,根据这条款本案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规定,按此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是梁春财,受伤的船员也是梁春财,不存在第三者,更不存在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第二点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和劳务协议,经被告明确要求,被保险人表示不存在。

杨雅潇:是否经过你们书面认可?

任雁冰:被告没有见过雇佣协议和劳务协议。

杨雅潇:你们是否见过这艘船舶其他船员的劳务协议?

任雁冰:也没有见到过。

杨雅潇:原告,你们是否将涉案船舶船员的雇佣合同劳动协议提交给保险人?

王宗义:没有提交,但已经顺利承保,我们之间有行为变更,实际上已经变更为不需要提交也可以承保。

杨雅潇:被告回应。

任雁冰:关于此条,被保险人没有提供船员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这条的约定就变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被保险人雇佣船员在被保险雇佣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疾病应该付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入院或丧葬费用。按照该约定应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应当明确被保险人的身份,再次应明确被保险人与船员的雇佣关系,再次应明确被保险人对船员的赔偿责任,最后才是伤亡损失情况。

杨雅潇:对于原告所说的已经承就不需要提交书面认可,是否认可?

任雁冰:不认可,如果说是被保险人主张按照雇佣合同或者劳务协议向船员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高于法律规定。需要提前争得保险人同意,我们认为同意时间是投保时,但也不限于投保时,只要被保险人主张高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杨雅潇:原告在投保时是否完成十五条第一款的告知义务?

王宗义:完成了。

任雁冰:确认。

杨雅潇:涉案的保费是否收取了?

任雁冰:收取了,梁玲以个人账户支付。

杨雅潇:被告最后一次作出拒赔的理由核心观点是?

任雁冰:原告补充证据中的六十九页。

杨雅潇:这个答复函是针对谁作出的?

任雁冰:对原告作出的,两次针对对象不同。第一次是对梁春财确认合同身份,第二是原告不确认合同身份。

杨雅潇:你们最后为什么直接向原告发函?

任雁冰:是原告对被告发了律师函,被告对原告作出回复。

杨雅潇:原告,你的律师函有无提交?

王宗义:没有提交,庭后补充。

杨雅潇:被告,针对梁春财拒赔的理由?

任雁冰:我方证据七。主要意见是因本次事故相关定则定损材料暂未提供齐全,到目前为止也没提供。

杨雅潇:材料不齐全无法核对事故责任的依据?

任雁冰:保险法海商法都有提及。不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可以不理赔的。

杨雅潇:事故发生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才算齐全,双方合有无约定?原告提交的材料中法院认为已经达到了保险范围。

任雁冰:有约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规定被保险人先行支付任何责任赔偿的费用和支付、责任赔款费用和支出,这份材料原告未提供。第二十五条,核定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材料进行核定。在实物过程中,每次保险事故都会存在自身的特定情况,需要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证实,这些证据材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被告在理赔过程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材料都是合理的要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都应当存在。

杨雅潇:原告发表观点。

王宗义:关于先行赔付的约定,被告实际上没有形成赔付,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保险人另有决定,和本案先行赔付的无关系。本条规定核实条款没有进行说明,保险赔付的实践不符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其中的被保险我方认为是原告。我们可以要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对梁春财赔偿。

杨雅潇: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是否有向被告索赔?

王宗义:被告拒赔原告的依据,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并没有对损失的项目以及数额提出异议,关于增加的损失部分只是数额的变更,所以原告不需要增加数额的部分向被告提出索赔,而是直接列入索赔金额。

任雁冰:被保险人梁春财至今没有向被告索赔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提出索赔是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当天,其无权提出索赔,因为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其次被告第一次看到这些材料有权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前提是被保险人向被告就此部分提起索赔。

杨雅潇:上次庭审要求原告去核实梁春财有无交社保,是否核实?有发工资的凭证?

王宗义:未核实。

杨雅潇:被告,梁玲投保的时候是否向你们提交过挂靠合同?

任雁冰:没有,但有提供船舶国籍证书,其显示的船舶经营人是海邦达公司而不是原告,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存在挂靠或是光租合同。

杨雅潇:下面就涉案船东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识别是否存在错误?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以及投保人是否有权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被保险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否限于保单所载的被保险人还是可以及于船舶所有的经营人?今天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辩论。双方是否清楚?

王宗义:清楚。

任雁冰:清楚。

杨雅潇: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王宗义:第一被告在承保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身份识别有明显过失,从本案事实看被告在投保支出曾经以投保单的形式向投保人询问关于投保人的身份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哪方。投保人根据询问的内容作出两项答复,第一是投保单的内容答复、第二是船舶证书所记载的内容答复,在船东责任险只能为船东的情况下, 保险人有义务核实到底谁是真正的船东,有无存在船舶挂靠的情况,假设存在应当将注册所有人列为被保险人还是应当实际所有人 被保险人,都应该考虑,但被告并没有进一步的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在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依然成立承保,其在承保过程中就有明显过失。保险人不能从自己过失中受益,只收取保险费不承担保险义务,这样保险合同成为单方受益合同,存在不公平。

第二无论是注册所有人还是实际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至于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谁能成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来确定,在不能确定船舶是否有挂靠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注册所有人列为被保险人是没有问题的。本案中由于投保人的失误造成投保单中被保险人一项填写错误,作为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以及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任何时间中,申请变更为正确的被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权利也是保险人应配合的合同义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已经发生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记载进行更正,为时不晚。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人不配合的投保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变更。

第三根据保险投保与承保实践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列为被保险人,是实践中经常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本案来说保险人在识别真正的保险人的时候应该去考察权利外观,不应当纠结所有权形式。船舶属于特殊动产,特殊性需要登记,保险人作为登记以外的第三人在无法获知船舶是否存在注册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根据对抗效力认定注册船东属于被保险人不会出现任何过错。

杨雅潇: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任雁冰:第一按照保险法和海商法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的,而不是针对保险人,原告的理解与法律的本意相反,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再向被告作出告知后,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保险法司法解释,有义务按照投保人的投保单出具保单,假如两者不一致,应以投保单为准。因此,投保人不能以自身的告知过错为由变更其对被保险人身份的告知情况。这就是投保人的禁反言义务。在此过程中过错在于投保人,不在于被告。假设说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承担投保人过错的不利后果。

第二,关于被保险人的身份不仅体现在投保单中,还体现在涉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向被告提出理赔、预赔申请等材料中,这都是被保险人以其自身名义要求被告理赔的,更明显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第四天,2019.8.27被保险人向被告申请对保单进行批改,批改内容是从2019.8.28起增加一项特约,均显示被保险人就是梁春财本人,而非原告。在被保险人向原告理赔期间,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提出过保险理赔。

第三,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需要增加或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批改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自相关批单签发之日或者批单载明的生效之日以后开始生效。本案中投保人梁玲和被保险人梁春财在涉案保险合同期间内均未提出变更或者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因此本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没有发生过变更。原告声称,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申请批改,没有法律依据。其声称,即使保险合同已经结束,保险合同还可以强制变更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自治原则,更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船东保障责任险,也应当符合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为准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不得自行扩展被保险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五,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权属、经营、租赁、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交通部也具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只有船舶所有人才能作为船东保障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船舶经营人及实际所有人,负责船员雇佣和船舶经营的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只要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这些证据材料需要被保险人在理赔时进行提供。

第六,即使按照原告自身证据,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已经知道其所告知的被保险人与船舶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但其任然坚持被保险人为梁春财。在取得保单后也未提供并更申请。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以正式的保单为准。

杨雅潇:原告,提交的港澳船舶船籍证据书过期的,你回去了解一下。

王宗义:好的。

杨雅潇:原告,你回去思考一下是否增加梁春财、梁玲为第三人。

王宗义:好的。

杨雅潇:各方需要补充证据的在十五天内提交。

王宗义:好的。

任雁冰:好的。

杨雅潇: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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