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663号庭审笔录

2020-08-19
浏览量 :382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81290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663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承办人:邓非非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原”)

法定代表人:张先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红、杨凡,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下称“被1”)(不到庭)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

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被2”)(不到庭)

法定代表人:梁建东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名称,职务,住所地。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22H法定代表人张先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培红、杨凡,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陈培红到庭。

审: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振檠、邓非非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李柏漫担任记录。由于合议庭成员工作安排,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原告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运费762951.48元及利息(以762951.4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12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MMFD20191224-001的《航次租船合同》,被告一委托原告运输一批柴油,合同约定承运船舶为“华骏油116”,货物品名为柴油,货量为5000吨±5%,装货港为大连,卸货港为钦州,运费为360/吨。20191224日,“华骏油116”在大连新港码头装载油品4973.113吨;202033日,在钦州港天盛码头卸货,岸罐计量为4952.643吨。202039日,原告与被告一进行结算,确认运费为1782951.48元。被告一提出由其关联公司(即被告二)支付涉案运费,在被告一指示下,原告与被告二签署了编号为MMFD20191224-001-02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向被告二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二仅支付了102万元运费,剩余费用一直没有支付,即结欠原告运费762951.48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运输合同,并实际为被告一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被告一应当支付涉案运费。被告二又与原告签署合同、原告为被告二开具发票,应当视为被告二同意加入涉案合同,属于债务加入的情形,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债责任。

审:起诉之日是指哪一日?

原代:617日。

审:第三项诉讼请求诉讼费是指什么?

原代:修改一下,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由两被告承担。

审: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

原代:依据被告一申请要求我们让被告二支付运费,我们开票给被告二,被告二收到我们开具的发票,也支付了102万元运费表明同意加入债务。

审:被告一承担责任依据?

原代:是航次合同租船人和托运人。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调查。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

原代:一共提交了8份证据。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共法庭核对。证据1.航次租船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一),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签署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了承运船舶为“华骏油116”、装卸港、运费等内容。2.计量报告,拟证明原告已完成涉案航次的运输任务。3.结算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确认运费为1782951.48元。4.航次租船合同(原告与被告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二签署相同内容的航次租船合同,被告二同意加入该债务。5.发票,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二开具1782951.48元运费发票。6.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安排运输、对账等。7.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被告二已向原告支付涉案航次102万运费。8.航次租船合同及补充(原告与案外人),拟证明原告向案外人日照市华骏船务有限公司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租用华骏油116承运涉案航次。

审:与被告一成立航次租船合同的证据是证据几?

原代:证据1-3

审:微信聊天记录的陈洁娜,如何确定身份?

原代:是茂名富达的员工,微信中的所有的文件都是她传送和确认的。

审:是否是她传送黄河公司的文件?

原代:是的。原告和被告一合作有很多年,经常用关联公司补充收款和开票,我们知道的有茂名富达、黄河、中谦、钻达,都是关联公司,都是一个实际控制人。在里面干事的也是同一批人员。陈洁娜和我们员工的聊天是有以上多个公司名称,与我公司签约。除了陈洁娜还有其他人员,是谈船上装卸的,陈洁娜是做文件的。

审:你们是否确定陈洁娜是茂名富达的?

原代:确定。公司总称是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洁娜名义上是属于这个公司的。但是代表以上公司和我们商谈和签订协议。

审:结算单上签字是否是茂名富达写的?是否确定上面运费是1782951.48元?

原代:是的。确定。

审:滞期费是谁划付给你的?

原代:是方宇付的。全部付清。

审:为什么一票货下有三个航次租船合同?

原代:是茂名富达和我们合作经常发生的,因为成品油贸易需要,贸易上有批文或税务限制,具体我们不清楚,让不同公司做账,还有情况是有的公司是抵扣票有额度,抵扣不了这么多额度,就找关联公司让我们开票去付款。我们是按照他们指示来开票。

审:为什么还要签其他航次租船合同?

原代:为了和发票匹配。

审:和黄河和方宇签订的合同是否是为了配合开票的税务要求?

原代:是的,都是对方要求来签订合同。税务来查需要有合同来附上去。

审:如果仅仅是应付税务检查,为什么构成债权债务?

原代:首先,我们认可合同相对方是被告一,一直是富达下达转载、运输、卸货等指示,所有做完后富达是我们支付运费的相对方,是债务人。后来富达找黄河来支付我们费用,且黄河接受我们发票且支付102万,我们认为黄河也是自愿加入债务支付中,因为富达没有否认本身应有的身份,我们合同也没有取消,所以我们认为黄河是债务加入。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则定,应该从债务加入达到的是一种连带责任的效果,我们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审:债务加入唯一依据是否是开了全额发票,黄河付了款项?

原代:是的。我们还签署了合同,但是他知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剩下支付运费义务了还和我们签订合同。既然他们在合同上盖章也接受了我们开出发票,他们知道是合同最后的支付运费义务没有完成。

审:发票金额是怎么看出170多万的总额?

原代:两张发票金额都是一样。总金额是1782951.48元,两张发票金额相加。

审:证据6聊天记录中,“东”全名是?

原代:何东东。

审:陈洁娜在微信记录第29页说两张开票,之后陈洁娜发给你们一个取消本案和富达之间的协议,你们是否签章?

原代:没有。

审:为什么没有签章?

原代:应该是公司没有同意取消与富达之间的协议,所以没有签章。

审:你们和富达公司长期合作,在其他票货是否有约定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候取消与富达的合同?

原代:有时候没有要求,有时候有要求,有要求的我们公司有的没有同意,有的有同意。

审:为什么要这样要求解除合同?

原代:他们没有说原因,我们老板审核没有通过,所以就没有取消。

审:庭后补充对方盖章的和没有同意的微信聊天记录。

原代:好的。

审:货当时交给了谁?

原代:富达安排的油库。

审:对于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

原代:没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有调解意向?

原代:至少收齐运费。

审:是否有联系对方?

原代:联系过,但是不回应。据说是实际控制人被告了,叫柯永进,无法联系上。黄河的监事就是富达的法人梁伟强,富达在2月份做了变更,原来的法人和股东全是柯永进。公司都是柯永进控制的。

审:黄河和富达有关联的依据是否是黄河的监事是富达的法人?

原代:目前公司注册方面依据就是这样,其他关联依据是所有合同都是同一人与我司签订。

审:陈洁娜是否是本名?

原代:是的。见过她,但是她现在辞职了。珠海那边已经都没有什么人办公了。

审:刘总和邓总是谁?

原代:邓总是邓文军。是钻达公司的运营总监和采购总监。刘总是刘光金,是钻达公司的员工,年前是做租船部的,过年后调去采购了。

审:何东东在公司是什么职务?

原代:是租船部的。庭后补充提交名片。

审:庭上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材料,本案新的证据,请7日内提交,是否申请书面质证?

原代:申请书面质证。

审: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由原告陈述。

原代: 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请求。

审: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法官退庭,全体起立。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