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265号庭审笔录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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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391430分至1503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265

案由: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审 判 员:闫 

法官助理:刘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江门市海泉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渡口。

法定代表人:郭帝喜,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叶娉,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青莹,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陈健海,男,19741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牛湾社区中心路30202(未到庭)

被告:陈健云,男,19721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桂林坑美村118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原告委托的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的苏叶娉律师、欧阳青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的苏叶娉律师、欧阳青莹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根据庭上情况看,被告陈健海、陈健云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缺席审理。

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265原告江门市海泉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海、陈健云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闫慧独任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书面的起诉状一致: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船舶维修费132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本金13268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8520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118日,共538天,逾期付款利息为14127.98元,本息合计为146810.9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与书面起诉状一致:2018513日,被告一将登记于被告二名下的船号为粤江门工8003轮的船舶交由原告进行维修,原告承揽了粤江门工8003轮的船舶维修,原告在2018513日至520日对该船舶进行包工包料维修,原告在2018520日已经将该船舶完成了维修义务,共产生维修费132683元,被告一对此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会尽快结清维修费给原告。上述船舶在2019115日被贵院扣押并责令由被告一负责看管船舶,原因是被告一在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573号案中表示其将该船舶登记在被告二的名下,但实际上被告一为该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原告认为,原告现已经将该船舶维修好,被告一是该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并且是要求维修船舶和确认维修费的经手人,应对船舶产生的维修费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二是该船舶登记的所有人,其也是获益者,对该船舶产生的维修费也应向原告承担支付的责任。上述维修费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释明,因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变动,从2019820日起变更为LPR,你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原代:变更诉求中利息从20185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819,2019820日起以LPR利率上浮50%计算。

审:原告要求陈健云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原代:陈健云为船舶登记的权属人,而本案出资人和使用人为陈健海。陈健云也是获益者,因此船舶产生的修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另外从我方补充的证据5录音中被告陈健云也要求原告在拍卖的涉案船舶的拍卖款中予以抵扣维修费。

审:原告针对诉求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证据1、营业执照;证据2、被告一的身份证;证据3、海泉公司报价维修结算清单;证据4、通知书;证据5、电话录音及文字版。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哪些证据有原件?

原代:证据35有原件。

审:原告的证据3在庭后将原件邮寄给法庭核对原件,是否清楚?

原代:好的。

审:原告陈述船舶维修的具体过程?

原代:2018513日,被告陈健海将案涉船舶“粤江门工8003”交给原告维修,原告在2018513-520日对该船舶进行包工包料维修,原告完成维修船舶后被告陈健海在报价维修结算清单中予以确认所产生的维修费,并承诺尽快结算给原告。之后被告陈健海将船舶开走。

审:当时有无签订书面维修合同?

原代:没有。

审:船舶维修的原因?

原代:因为船舶存在问题,更换了油封和加固等,详见我方证据3中项目。

审:船是何时开走的?有无留置过该船舶?

原代:在2018520日开走。没有留置过船舶,因为陈健海与原告曾经也有过维修交易。

审:该船舶在本次维修前是否都在原告处维修?

原代:是的。

审:陈健海有无告知你方,他以何身份来维修船舶?

原代:他告知我方,他是船舶的所有权人。

审:是否查看过所有权证书?

原代:当时陈健海并没有拿证书给我方看。

审:陈健云有无与你方有过直接交易?

原代:没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今天才第一次与被告陈健云通话。

审:2018520日之后被告有无向你方支付过费用?

原代:没有。

审:有无约定过何时支付案涉费用?

原代:交易习惯一般是维修完确认后一个月内付清。

审:2018520日之后有无向两被告追讨过案涉费用?

原代:有,通过打电话给陈健海追讨,而本院立案后才知道案涉船舶登记所有权人是陈健云。

审:何时向陈健海追讨费用?有无证据?

原代:在2018620日左右有追讨过,之后也通过电话向陈健海追讨,由于相隔时间长,没有通话记录了。

审:你方向本院起诉原因?如何得知要向本院起诉?

原代:海事法院的执行法官问被告陈健海案涉船舶是否还有其他债权人,陈健海称还有本案的原告,因此海事法院通知原告,原告才向海事法院起诉。

审:船舶维修费是不含税金额吗?

原代:是的。

审:你方要求利率上浮50%的依据?

原代:按照合同法关于逾期付款的相关规定。

审:本院在开庭前收到你方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律师调查令申请,申请调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0781民初341号案件的相关材料,原告明确你方调查申请的目的?

原代:为证明虽然陈健云是船舶的权属登记人,但实际上该船的出资人和使用人是被告陈健海的事实。陈健云也曾说过类似的事实。

审:根据本院的初步审查,陈健海是与你方订立了船舶修理合同,并实际交付了船舶,现有证据没有证实与船舶所有人有关联,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无必要的材料,现告知原告本院不予准许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原告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但我方认为证据3的报价维修结算清单中单位一栏明确写“粤江门工8003”船舶,因此陈健云作为船舶所有权人,其也是获益者,本案产生的维修费也应由陈健云与陈健海一并承担。

审:当时修理的结算清单为何没有用船章确认?

原代:当时陈健海说他是船舶的所有权人,他签字就可以了。原告与陈健海以往也有过交易,因此原告也相信陈健海的话。

审:除案涉船舶外,陈健海有无其他船舶在原告处修理?

原代:代理人不清楚,庭后可核实答复法庭。

审:你方有交易习惯,是否有相关维修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款项的证据?

原代:庭后向当事人核实后答复法庭。

审:上述需要核实的内容,原告需庭后三天内书面答复法庭,是否清楚?

原代:好的。

审:就本案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以庭审意见为准。

审: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我方认为被告陈健云是案涉船舶登记的所有权人,陈健海将粤江门工8003船舶拿给原告维修,陈健云也是获益者,因此陈健云应与陈健海共同承担维修费。

审:虽两被告没有到庭,但本院电话可以联系上两被告,原告是否同意庭后与两被告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审:庭后将根据双方的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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