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7月9日上午9时40分至10时3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一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916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立菲、审判员林依伊、谭学文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记员:谢妙萍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2、7、8、21-27、34层。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彪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一路333号302-14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浙江恒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海忠,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樟树街25弄10号703室。
被告一、被告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刘优娜。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审: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海忠、刘优娜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原代:未到庭。
审: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的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授权。
原代: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2、7、8、21-27、34层。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彪山、张艺到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到庭:
被代:未到庭。
审:请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被告的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授权。
被代: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一路333号302-14室。法定代表人刘海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代:被告刘海忠,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樟树街25弄10号703室。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到庭,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浙江恒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优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依法传唤,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到庭的两名被告到庭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的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被告诉讼代理人,你作为二被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无特别说明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发言,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菲、林依伊、谭学文组成合议庭成员进行审理,审判员李立菲担任审判长,因工作调动,法官助理由孙校栓变更为张唯权,书记员由施文婷变更为谢妙萍并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因工作原因,今天的庭审由审判长李立菲一人主持,到庭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被告:无异议。
审:到庭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国金租(2012)租字第B-036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国金租(2012)租补字第B-036-1号《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租金损失人民币45,403,899.31元及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人民币5,100,000.00元;4、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各期应付未付租金自到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为人民币1,130,341.45元(暂计至2019年7月4日);5、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各期应付未付租金自到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为人民币3,500,733.03元(暂计至2019年7月4日);6、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按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9,080,779.86元;7、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未补足保证金自到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535,375.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4日);8、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2012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就“远东18号”挖泥船融资租赁项目签署了国金租(2012)租字第B-036号《融资租赁合同》,租期为6年,租赁本金为人民币5100万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付款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租赁保证金支付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为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为购船款的5%人民币255万元。如被告一未按期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期租金或相关款项,则原告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于偿还被告一的应付款项,被告一应于原告划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划扣的租赁保证金补足,如被告一未能按期补足,则原告有权就未补足金额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据此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一应付未补足保证金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535,375.00元。
2013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国金租(2012)租补字第B-036-1号《补充协议》,《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被告二浙江恒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三及被告四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0月11日,经原告和被告协商一致,将租赁物转卖给案外人,所得租赁物变卖款项为215万元,用于抵扣被告一到期应付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应按季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第19-27期租金至今仍未支付。截至起诉之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第18-27期,合计人民币21,926,517.36元。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22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行使加速到期权要求被告一立即付清所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23,477,381.95元及船舶留购款项5,100,000元。被告一逾期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就逾期金额按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其实质为逾期利息,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一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应承担违反合同义务所致的违约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连带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中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债权的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2012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和大润公司,其他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有签订协议?
原代:有的,有签署保证合同,原告的证据7、8可以予以证明。
审“是否从2016年开始没有支付租金?租赁物现在在哪?
原代:2016年开始不足额支付租金,原告、大润公司以及案外人协商将远东18轮卖掉予以抵债。
审:解除合同的时间?
原代:主张从起诉状送达至被告之日开始计算。
审:因被告浙江恒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优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现在由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海忠进行答辩。
被代:二被告共同答辩意见如下:对诉请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对诉请1、2、3、4没有异议。对于诉请5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过高;对诉请6没有事实依据;对诉请7保证金按照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过高。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从船舶出卖后开始计算,具体时间是2017年10月11日。
原代:同意被告主张的解除合同时间,从2017年10月11日开始。
审:被告,对利息计算和违约金计算有异议,其他保证金等是否有异议?
被代:涉及合同解除时间,原告也同意我方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我方认为万分之五的标准过高。
审:到庭的二被告已进行答辩,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现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性,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代:我方向法庭提交如下22份证据。
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个,就原告向被告一购买“远东18号”轮后再租赁给被告一使用的融资租赁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证据2: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证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变更为自2012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日。
证据3:租金支付表,证明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期限。
证据4:购船款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一付清“远东18号”轮的购船款。
证据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证明“远东18号”轮由原告所有并光租给被告一经营。
证据6:租赁保证金支付协议,证明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提供保障。
证据7:原告与被告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告二为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证据8:原告与被告三、四签署的保证合同,证明被告三、四为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证据9:船舶买卖合同,证明原告、被告一与第三方签署“远东18号”轮船舶买卖合同,以215万元出卖该船舶,出卖款用以偿还被告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证据10:租金及保证金支付催收函,证明因被告一逾期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一发出催收函。
证据11:原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证据12原告金融许可证;证明1、2015年9月,原告公司名称由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原告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证据13:2016年1月14日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证明2016年1月14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2620513.13元,其中含大润65号租金1167813.47元、远东18号租金726349.83元、大润8001号租金726349.83元。2016年1月14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2620513.13元,其中含大润65号租金1167813.47元、远东18号租金726349.83元、大润8001号租金726349.83元。
证据14:2016年4月15日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2016年4月15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2510664.72元,其中含大润65号租金1117227.22元、远东18号租金696718.75元、大润8001号租金696718.75元。
证据15:2016年7月18日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证明2016年7月18日,大润公司分两次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分别是2437896.32元及500万元,其中含大润65号租金3583165.42元、远东18号租金1927365.45元、大润8001号租金1927365.45元。三船2016年7月18日应付租金全部清偿。
证据16:2016年10月18日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证明2016年10月18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2391118.34元,其中含远东18号租金1915243.06元、大润8001号第17期租金475875.28元。【远东18号轮2016年10月18日应付租金全部清偿】。
证据17:2016年12月27日记账凭证,证明2016年12月27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用以抵充大润8001号2016年10月18日租金。
证据18:2017年1月16日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证明2017年1月13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三船租金400万元,其中含大润65号租金3560632.22元【大润65号2016年10月18日应付租金全部清偿】、含大润8001号租金389367.78元。【大润8001号2016年10月18日应付租金全部清偿】。
证据19:2017年7月18日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证明2017年7月18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50万元,用以抵充2017年1月18日三船应付租金,其中含大润65号租金20万元、远东18号租金15万元、大润8001号租金15万元。
证据20:2017年10月11日记账凭证。证明2017年10月11日,国银公司收到远东18号轮出售所得价款215万元,用以抵充大润公司欠付的远东18号轮2017年1月18日的应付租金1945677.08元及2017年4月18日的租金204322.92元。
证据21:2017年12月28日记账凭证。证明2017年12月18日,大润公司向国银公司支付租金50万元,用以抵充大润65号2017年1月18日的应付租金。
证据22:保证金回单,证明大润公司共计向国银公司缴纳三船保证金1010万
审:原告主张租金按照万分之四计算利息,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原代:证据20页的合同22.1条中被告应当以万分之四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是法律利息,万分之四是合同约定的,是并列的关系。
审:按照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依据?
原代:证据20页22.2条第1小点的规定。
审:诉请7,未补足保证金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原代:证据59页第4点。
审:未补足金额是多少?
原代:我方证据中关于远东18轮计算表格中有明确写明。应补足保证金是购船款的5%,船的金额是5100万,保证金金额为255万元,实际上也支付了255万元,我方补充证据的保证金回单中可以予以证明被告足额缴纳保证金,2016-1-18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足额本期租金,原告就予以抵扣125万元。2016-4-18又抵扣了125万元,2017-1-18抵扣剩余的5万元,保证金就抵扣完毕,2016-1-18抵扣的保证金需在2016-1-25补足保证金,2016-4-18抵扣的保证金需在2016-4-25补足保证金,2017-1-18抵扣的保证金需在2017-1-25补足保证金。
审:诉讼金额计算表中利息的计算时间不一致,请庭后与当事人核实统一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原代:好的,庭后与当事人核实。
被代: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诉请5未付租金的万分之四计算该,条款的约定的利息和按照银行计算利息有重复计算,在已经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过高;关于诉请6未付百分之二十的计算,该事实无依据,造成违约金的前提是承租人有侵害租赁物的情况下才成立,该诉请无事实依据;若条款可适应,但与22.2条具有重复计算的情况,22.1条约定只能主张前30天,之后才能主张22.2条的规定,该两条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关于诉请7,违约金计算过高,按照租赁利息的8.5%计算,从合同解除之日即2017-10-11计算。
审:为什么没有支付租金?
被代:公司经营状况问题。
审:为何租船?
被代:海上作业。
审:原告是否有回应?
原代: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证据23页25.3条约定,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已经放弃对违约金计算的异议权。
丘:补充一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报告中第20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审: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方采取何种方式催款?
原代:每季度我方都会通过顺丰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出具催款函。
被代:是的。
审:现请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海忠进行举证。
被代:我方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法庭调查结束,因本案是融资租赁纠纷,合同订立及履行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被告违约未支付的事实,被告也是无异议的,双方主要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2、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我方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2条的规定,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应当予以,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的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解释20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承租义务,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我方有权要求被告大润公司支付合同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3、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大润公司放弃关于利息过高的异议权。
审:大润公司对三条船舶进行付款?
原代:是的,都是支付在同一个账户上。
审:付款时是否有注明是支付的那一条船舶的款项?
原代:不会,都是一次性支付三条船舶的金额,我方自行分。
被代:是的,对于原告自行分的数据我方都有进行核对。
审:请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海忠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在已经支付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还需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的利息已经超过实际损失,我方请求法庭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关于原告提到的合同约定我方放弃违约金过告等异议权的问题,虽合同中有约定,但合同约定前是和法律规定有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关于20%违约金的问题,该条款其实并不是在被告未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主张的,应当是在我方对租赁物有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主张。
审:法庭辩论结束,如有其它意见,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请原告发表最后的陈述。
原代: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海忠发表最后陈述。
被代: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