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0)粤72民初400号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20年8月13日9时30分至10时0分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议庭:审 判 长 罗 春
人民陪审员 芦 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智聪
法官助理:李春雨
书 记 员:施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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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琦琨,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010398497。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语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播放法庭纪律)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顺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深圳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琦琨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樊树安律师、雷语娇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樊树安、雷语娇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飞洋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16号银都大厦11楼1108-1109室,法定代表人陈琦琨,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律师、雷语娇实习律师律师到庭,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深圳市全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缺席)
审:经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本案由审判员李立菲、审判员谭学文、人民陪审员陈雨薇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李立菲担任审判长,李春雨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施文婷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受合议庭委托,今天的庭审由审判员罗春一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到庭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瞒报危险品而产生的损失385840元,变更为损失金额为13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责任险保费。增加一项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与书面起诉状一致。
审:因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其放弃发表答辩意见的权利。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开展调查。有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原告,你提交几组证据?
原代:7组,证据1、订舱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原告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是委托人,原告是货运代理人,原告根据被告申报的信息向承运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申报,被告申报的出口货物品名为“硬件”;
证据2、CGM申报邮件及附件,证明目的同证据1;
证据3、货物补料邮件及附件,证明目的同证据1;
证据4、扣押通知书,证明被告存在瞒报危险品的行为;
证据5、(2020)粤72民初171号案原告诉状,证明由于被告的瞒报行为,原告遭受了承运人一方提出的索赔,损失金额高达385840元。
当庭补充提交两组:证据6、(2020)粤72民初171号调解书,证明原告因被告的瞒报行为遭受的损失为13万元;
证据7、原告的付款凭证,证明目的同证据6。
审:原告,你方主张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审:你方提交哪些证据可以证明?
原:证据1、证据3。
审:哪些证据有显示被告公司名称。
原:证据第5页,被告申报VGM的邮件,该邮件是被告公司英文名为“Rita”的员工发给原告的。证据1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员工“全达Rita”,证据1聊天的内容为被告委托我方从深圳蛇口运至马塔迪,货物品名显示“硬件”。
审:集装箱谁提供?谁负责装箱?
原:太平船务,货主自行装箱,我方只负责订舱。
审:被告何时向你方委托订舱?
原:2019年10月9日,依据被告提供的委托书,委托太平集运向太平船务订舱。
审:订舱的具体船期是什么时候?
原:订的是10月18日的。
审: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表现有哪些?
原: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货物实际信息,但被告并未如实申报,且被告作为一家货代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瞒报危险品的后果。
审:是否提供了瞒报的证据?
原:详见原告证据4盐田海事局向盐田集装箱码头发的函和证据5。
审:现在货物状况如何?
原:已经在2020年1月13日被销毁了,具体谁销毁的不清楚。
审:深圳海事局对该批货物进行行政处罚?
原:具体不清楚,但据被告说应该是被处罚了。
审:你方主张损失及利息的证据和依据?
原:见原告提交的证据6、7。证据6是本案原告在另案中的20初171号与太平集运达成和解后由贵院出具的调解书,证据7为原告根据该调解书向太平集运支付和解和解款项13万元。该和解款项是原告由于被告瞒报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审:涉案货物船公司是否签发正本提单?
原:没有。
审:因本案有涉外因素,关于法律适用。
原代:适用中国法律。
审:集装箱是否有返还?
原:已经返还给太平船务。
审:关于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
原:没有补充。
审:请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及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及支持我方反诉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原告、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