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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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已经本院2020年度第5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    

2020729日    

 

广州海事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跨域诉讼服务是指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下称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人民法院(下称协作法院)办理立案、参加诉讼、进行授权委托书面签等,由法院提供相应诉讼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跨域诉讼服务由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共同联动完成。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或管辖法院的工作内容按本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条 跨域诉讼服务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精准、同质服务。

 

二、跨域立案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跨域立案是指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跨域立案不受地域、审级的限制。

跨域立案案件类型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下列起诉或申请不适用跨域立案:

(一)群体性纠纷;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三)其他暂不适宜跨域立案的案件。

第五条 协作法院应当协助管辖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提供接收、转送起诉材料、送达立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法律释明、诉前调解引导等立案服务。

协作案件实行首接负责制,本部和各派出法庭应当接收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六条 管辖法院应当实时接收协作法院转送的起诉材料,作出是否立案判定,并委托协作法院办理立案服务工作。

管辖案件按照本院内部辖区分工,各自负责相应辖区的跨域立案工作。

第七条 本院在本部诉讼服务大厅和派出法庭立案场所专门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配备所需的硬件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 协作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起诉人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上的签章,并核对起诉材料及材料清单是否一致;

(二)核对起诉材料是否符合提起诉讼的一般要求;

(三)将当事人的材料扫描后通过系统发送给管辖法院;

(四)对管辖法院当场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将管辖法院开具的立案受理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后回传回执;

(五)对管辖法院审核需补正的立案申请,将管辖法院开具的补正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后回传回执,并根据管辖法院对当事人后续的补正审查情况配合做好收退件手续;

(六)对管辖法院当场无法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根据管辖法院的决定办理收件手续,并提供管辖法院立案查询服务。

(七)对于不适用跨域立案以及当场可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的起诉,不予办理协助并告知管辖法院。

第九条 协作法院应在案件立案后3日内对所接收的立案材料转送至管辖法院。

第十条 管辖法院在收到跨域立案平台案件待签收信息提示后,应实时登录该服务系统签收。

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协作法院并在系统中注明理由,并委托协作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补正文书。

第十一条 管辖法院应做好以下审核办理工作:

(一)对协作法院所推送的立案材料,对是否立案可以当场判定的,当场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文书,通过跨域立案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

(二)对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向协作法院进行反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

(三)对于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拒绝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坚持起诉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现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方式建议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也可选择接受由协作法院在跨域立案平台打印后直接送达。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交费通知书后,可直接扫码交费,或选择银行网点进行转账汇款,同时也可以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费。

第十四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由管辖法院按撤诉处理,并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同时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协作法院应当将该申请一并转交管辖法院,是否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由管辖法院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管辖法院在收到相关推送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回应。

 

三、远程视频服务

第十七条 有正当理由,无法到管辖法院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协作法院申请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调解、听证、开庭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远程视频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协作法院提出申请通过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参加诉讼,协作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该请求转递管辖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的,由管辖法院就近安排协作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参加诉讼。

第二十条 管辖法院同意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参加诉讼的,将远程视频服务请求发送给协作法院。

    第二十一条 协作法院收到管辖法院的远程视频服务请求后,应按照请求的时间及时做出安排,做好设备调试并将当事人应到地址及具体审判法庭等信息反馈给管辖法院。

    第二十二条 管辖法院收到协作法院提供的地址及审判法庭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协作法院负责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在调解、听证或开庭前十五分钟登录远程视频服务平台,确认网络、音频、视频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协作法院在调解、听证或开庭过程中应派员维持法庭秩序,确保当事人服从管辖法院法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举止得体,并为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五条 调解、听证或开庭过程中形成的开庭笔录以电子形式交由申请人阅知,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通过电子形式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远程视频服务系统实行同步视频录音录像,由管辖法院自行刻录光盘附案。

 

四、就近见证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外国以及港澳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可以选择协作法院办理见证签署。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通过协作法院见证的授权委托书,管辖法院均应予以认可其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开设见证窗口,安排一名法官负责见证工作。

第三十条 见证文书应当编立文号,载明见证法院、见证时间、见证法官并加盖诉讼服务中心印章。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到协作法院办理见证手续,应当出示以下材料:

(一)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返乡证等身份材料的原件;

(二)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执业律师;

(三)拟起诉或应诉的案件材料。

就近办理见证手续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到本院就近办理见证手续,本人应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面前签署委托授权书。

第三十三条 本院可以对见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其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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