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506号庭审笔录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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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71010时至1230

地点:江门巡回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506

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合议庭成员:                    

人民陪审员    熊捍华

人民陪审员    陈晓青

法官助理:罗政

  员:陈佳煊、魏敏君

********************************************************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曾养辉,男,19657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怡居63602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8号楼环发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蔡国凤,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陈庄霞,男,19768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模镜村过郊3号。(未到庭)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位国。(未到庭)

被告:王捍国,男,1969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37号海力生花园2302室。(未到庭)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鸿,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请审判人员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曾养辉有无到庭?

吴:原告本人未到庭。

审:原告曾养辉委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星奎律师、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的吴凯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被告陈庄霞本人是否到庭?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尹年长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尹:被告强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陈庄霞到庭,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年长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被告王捍国本人是否到庭?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李良鸿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李:被告宇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王捍国到庭,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鸿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本案尹年长律师是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鸿律师是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尹年长律师的发言视为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的共同发言,李良鸿律师的发言视为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的共同发言,各方是否清楚,有无异议?

吴:清楚,无异议。

尹:清楚,无异议。

李:清楚,无异议。

审:原告对本案四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吴:没有异议。

审: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对原告以及另两名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尹:没有异议。

审: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对原告以及另外两名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李: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506号原告曾养辉被告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陈庄霞、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王捍国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工作调整,本案现由审判员张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捍华、陈晓青组成合议庭,罗政担任法官助理,陈佳煊任本案书记员,由书记员陈佳煊、魏敏君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吴:清楚。

尹:清楚。

李: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吴:不申请回避。

尹:不申请回避。

李: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本案已于202069日进行过庭前会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均做了详细的记录。如果开庭各方没有补充或修改意见,则以庭前会议的陈述为准,如有补充或修改,则以今天庭审陈述为准,各方是否同意?

吴:同意。

尹:同意。

李:同意。

审:现在休庭1分钟(休庭略)。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就69日各方当事人已经详细陈述过的意见,在今天的庭审中可陈述要点,不再展开,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吴:同意。

尹:同意。

李:同意。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吴:与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一致。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承担本案碰撞事故40%的过失赔偿责任,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承担本案碰撞事故60%的过失赔偿责任;2.四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718日,原告所属的“粤建航2388”轮在云浮驶往新会睦州途中,航行至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桥下游200米处时,与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所属的“金辉166”轮及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所属的“宇顺88”轮发生碰撞,导致“粤建航2388”轮严重受损。江门港口海事处出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宇顺88”轮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金辉166”轮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粤建航2388”轮无需对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对于本案碰撞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请求确认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承担本案碰撞事故40%的过失赔偿责任,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承担本案碰撞事故60%的过失赔偿责任

审:现在由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尹:同书面答辩状和庭前会议发表的一致。概括如下:我方认为“粤建航2388”轮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宇顺88”轮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金辉166”轮不承担责任。1、船舶AIS轨迹证明,“粤建航2388”轮航速仍在8节以上,在“紧迫局面”发生前未保持安全航速。从发现两船追越到碰撞发生前后10分钟中,“粤建航2388”轮并未采取任何避碰措施,亦未“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只是在“横距约3040米时”,才采取避让,未采取有效的避让和“协助避让”措施。“粤建航2388”轮系挂靠船舶,是否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亦是衡量其是否有过错一个重要标准。综上,“粤建航2388”轮应承担20%责任。2、三船共发生四次碰撞,“宇顺88”轮存在着“强行追越”、“未保持当时特殊情况下要求的必要戒备”、“未采用安全航速”等明显过错,特别是在“金辉166”轮明确拒绝其追越的情形下,“强行追越”造成了碰撞“紧迫局面”的发生,且在碰撞发生后未采取“安全航速”,导致了第二次碰撞的发生和“金辉166”轮受到剧烈撞击后失控,故海事部门认定其承担碰撞的“主要责任”,而这种“主要责任”系单方过错造成的,故应承担事故的80%责任。“宇顺88”轮发出“追越”请求时,案涉“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已经不允许追越。当时航道水宽1000米,左边航道水深10米,右边航道水深7米,而“金辉166”轮当时满载货物,吃水深是6.2米,如果让出航道,很有可能造成船舶搁浅。从“粤建航2388”轮沉没结果的现状来看,“粤建航2388”轮的结局是“搁浅”,“金辉166”轮并未违反《内河避碰规则》第11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3“金辉166”作为被追越船不存在过错,与“粤建航2388”轮发生碰撞系受撞击后船舶失控的原因造成的,非自身过错(过失)造成的。

另外补充两点:一、1.事故调查结论书不能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该认定书在事故原因事实分析方面对“粤建航2388”轮和“金辉166”轮的定性内容与实际事实不符,根据民诉法和最高院的相关意见,有相反及证据可以推翻该结论,具体不符的内容在庭后的辩论意见和代理意见中陈述。2.该认定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对被调查人权利救济的时间和方法没有履行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从送达回证上看,该结论书只送达给三个自然人,对其他被调查公司没有任何签收记录。3.该结论书的内容是基于调查过程中的事实得出的,但在调查过程中对“粤建航2388”轮的航运经营的合法性没有审查,结论与案外人建航公司78日提供的声明不符,该声明中建航公司明确表示原告的挂靠属于安全性挂靠,非经营性挂靠,原告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应该直接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

二、“金辉166”轮在与“宇顺88”轮碰撞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海事部门认为其没有协助避让的过错是不成立的,因为事发水域桥梁水域下游只有200米,这个水域肯定不能让路的,且该水域的水深只有7米,而“金辉166”轮的船舶型深是7.6米,如果避让存在船舶搁浅和其他安全风险。

其他与书面答辩为准。

审:现在由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李:与庭前会议中发表的一致。概括为:“粤建航2388”轮承担20%的责任,“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各承担40%的责任。

补充:1、同意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刚才的陈述。2、海事部门在处理海事事故是很专业的,也了解了碰撞发生过程,对事实进行确认。对三条船的碰撞比例有异议。“宇顺88”轮在报告中被认定为未采用安全航速,是海事部门审查船舶的依据。但在审查“粤建航2388”轮是认定是安全航速,对这个报告的解读可能不完全正确,报告中没有认定“粤建航2388”轮不承担责任,只是说没有明显的过错,“宇顺88”轮主要责任,“金辉166”轮次要责任,我们认为责任比例仍然主张庭前会议的责任比例主张。

吴:1、对被告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的补充答辩意见,事故责任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碰撞责任的依据。2、该责任认定书并不存在程序性上的瑕疵,根据在认定书作出前作出的司法实践,海事局作出的认定是具有可诉性的,且海事局及时将该认定书送达给相关事故当事人,且事故当事人明显是船舶实际经营人,并非被告所称仅是送达给个人。被告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如果对认定书有异议完全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等经济主张。3“粤建航2388”轮是合法经营的,原告与案外人建航公司之间存在船舶挂靠关系,符合中国沿海船舶经营的实践,及船舶的经营是由挂靠人进行,被挂靠单位仅负责安全管理事宜,关键是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所提出的意见与本案碰撞事故没有任何关系。4“金辉166”轮的船舶吃水深度是6.2米,事故水域的最低潮水深是7米,“金辉166”轮采取相应转向的措施不会发生搁浅事故,被告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所称的船舶型深7.6米与船舶吃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包括了水线以下和水线以上的部分,被告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是故意混淆法庭。

对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的补充答辩意见,实际上庭前会议时他们也提出,我们在答辩阶段再补充回应。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四被告的答辩以及庭前会议情况,归纳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如下:

原告和清远市清新区建航船务有限公司为“粤建航238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为“金辉166”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被告宇顺公司和被告王捍国为“宇顺8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前,“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为向上游同向行驶的逆流船,“金辉166”轮位于“宇顺88”轮前方,“粤建航2388”轮为向下游正常行驶的顺流船,2019718日约1958时,“宇顺88”轮航行至江门港口海事处旧趸船上游附近水域时用甚高频联系同向行驶的前船“金辉166”轮要求追越,“金辉166”轮拒绝追越,在追越过程中,约2010时,“宇顺88”船艏右舷第一次与“金辉166”轮左舷船艉发生碰撞,接着“宇顺88”船艏正中部位与“金辉166”轮船艉右舷发生第二次碰撞,约2011时,“金辉166”船球鼻艏和下行的“粤建航2388”轮左舷约船肿部位发生碰撞,导致“粤建航2388”轮左舷船肿破损进水,接着向左舷翻沉,翻沉过程中,“金辉166”船球鼻艏又与“粤建航2388”轮右舷约船肿部位发生碰撞,约2013时,“粤建航2388”轮翻沉后顺流漂浮至潮连头三闪灯下游约50米水域搁浅。就上述四次碰撞,各方当事人均主张是一次事故发生的多次碰撞,本案四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无异议。

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各方是否有异议?

吴:同意,没有异议。

尹:同意,没有异议。“金辉166”轮船长在拒绝追越时已明确告知前方水域不可追越,这个事实对责任比例的确定及对事故的引起和主观意识很明显,各方也确认事故水域距200米。“金辉166”轮被“宇顺88”轮碰撞时船舶失控,也是因此才导致“金辉166”轮在失控时采取空车倒车向右打满舵的措施,且船舶失控的事实在海事报告中也已确认,这个事实说明“金辉166”轮对“粤建航2388”轮的碰撞是一次意外事件,因为失控才导致第二次碰撞,“宇顺88”轮承担60%责任是因为第二次碰撞更加猛烈,在事故报告中,因为“宇顺88”轮在避碰不当才发生严重事故,应承担不止60%责任。

李:同意,没有异议。1、在相关调查报告和AIS显示,在碰撞发生前,未1保持安全航速,在“金辉166”轮与“粤建航2388”轮过程中,存在过错,“金辉166”轮的过错比较大,事故发生过后,“金辉166”轮的操作不当,关于“粤建航2388”轮,是向右满舵,但是事实上只是向右舵20°,并没有满舵,当时海事报告对船员的询问笔录中也提及到,只采用倒车等措施,如果采取满舵是不会这么严重的。在当时情况紧急下,“粤建航2388”轮的操作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当的,在与“宇顺88”轮发生碰撞后还朝着“宇顺88”轮过来,应该采取右满舵措施,我们认为“金辉166”轮采取措施不当。

审: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碰撞事实的发生均无异议。就本案碰撞事故,江门港口海事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宇顺88”轮承担本案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金辉166”轮承担次要责任,“粤建航2388”轮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金辉166”轮承担40%的责任,“宇顺88”轮承担60%的责任;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主张“粤建航2388”轮承担20%的责任,“金辉166”轮不承担责任,“宇顺88”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主张“粤建航2388”轮承担20%的责任,“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各承担40%的责任。因此,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粤建航2388”轮、“金辉166”轮、“宇顺88”轮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吴:同意,没有异议。

尹:同意,没有异议。

李:同意,没有异议。

审:根据归纳的争议焦点,接下来围绕着三轮就本案四次碰撞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各自的过错在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展开调查,各方当事人结合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结合证据进行举证说明,主张“金辉166”轮承担40%的责任,“宇顺88”轮承担60%的责任,相应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吴:1、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认定“宇顺88”轮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辉166”轮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粤建航2388”轮不承担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关于“宇顺88”轮的过失,该轮是在强行追越“金辉166”轮的过程中与该轮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内河避碰规则第11条规定,该轮同时没有使用安全航速,为保持当时特殊情况下要求的必要戒备,是本次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该轮与“金辉166”轮碰撞后导致“金辉166”轮与“粤建航2388”轮发生碰撞,该轮对四次碰撞均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金辉166”轮的过失,该轮虽然拒绝了“宇顺88”轮的追越请求,但在“宇顺88”轮强行追越的情况下,该轮也应密切关注两船之间的动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碰撞。该轮的吃水是6.2米,事故海域的水深至少是7米以上,该轮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向右转向的措施,拉开与“宇顺88”轮之间的距离,避免碰撞。但该轮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反而向左转向,造成与“宇顺88”轮之间的两次碰撞,并且随后又从上行航道突然冲到下行航道,与在下行航道正常航行的“粤建航2388”轮发生碰撞。该轮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为该轮承担40%的责任,“宇顺88”轮承担60%的责任。

关于“粤建航2388”轮在碰撞前采取的措施,我们认为是完全正当的,不存在任何过失,具体理由如下:1、该轮事故之前沿下行航道正常航行,保持正规瞭望,及早发现“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当时该两轮在上行航道一前一后航行,“粤建航2388”轮与该两轮之间不存在碰撞危险,但谨慎起见,该轮大fu还是操作右舵右舷边缘行使,该轮航速在碰撞之前最低是8节,最高是8.8节,扣除当时的水流流速平均是6.3节,且在临近碰撞之前是5.5节,该航速是安全航速,更重要的是当时该轮是另两船之间不存在碰撞危险,即使存在碰撞危险,根据内河避碰规则第10条的规定,“粤建航2388”轮作为下行船和顺流船,是直航船,“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作为上行船和逆流船应该是让路船,应该保向保质,事实上该轮的对水航速比另两轮都要抵,是8.1-8.4节,“金辉166”轮是7-7.1节,“粤建航2388”轮因为是顺流船,舵效差,如果该轮降低航速将影响船舶安全,因此该轮的航速是安全航速。

对右舵20°的事实。2011时与“金辉166”轮碰撞,在碰撞之前只有一分钟时间,“金辉166”轮突然向左大幅度转向,从上行航道直接冲到下行航道,两轮的距离仅约100米,横距仅30米左右,无论如何碰撞都是不可避免的,且该轮大副采取的右舵20以及停车倒车的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在紧急情况下,该轮采取了有效的避碰措施。被告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主张该轮采取右舵20以及停车倒车的措施不正确是不成立的。根据航海实践右舵20是一个非常大的幅度,更重要的是在仅仅1分钟时间内采取右满舵等措施船舶航行不会发生太大改变,因为船舶航行需要舵的反映时间,且因为时间较短,即使采取右舵30同意无法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该轮采取停车倒车的措施是船员在应急情况下所作出的正常反映,该措施是为了减少因碰撞造成的损害。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主张该轮因操作右满舵或者保持航行加速航行,一方面相互矛盾,之前其主张该轮应当减速,又主张应加速航行,两者相互矛盾。即使右舵30°,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承认当时情况紧急但苛求船员作出避碰行动是不切实际的,且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无法证明即使“粤建航2388”轮采取了其所说的措施,碰撞可以避免的证据,因此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的观点不正确。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认为“粤建航2388”轮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审:原告提交案外人声明的想说明什么?

吴:船舶登记证书显示的船舶所有人是建航公司,该轮实际所有人是原告,原告与建航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避免重复索赔,建航公司出具声明,“粤建航2388”轮的全部损失均由原告提出索赔,建航公司不提出索赔。

审:对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粤建航2388”轮实际经营人是?

吴:实际经营人是曾养辉,即本案原告。

审:现在由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针对其他两方主张的责任比例,以及就其主张的“粤建航2388”轮承担20%的责任,“金辉166”轮不承担责任,“宇顺88”轮承担80%的责任,结合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尹:1、船舶AIS轨迹证明,“粤建航2388”轮航速仍在8节以上,在“紧迫局面”发生前未保持安全航速。从发现两船追越到碰撞发生前后10分钟中,“粤建航2388”轮并未采取任何避碰措施,亦未“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只是在“横距约3040米时”,才采取避让,未采取有效的避让和“协助避让”措施。“粤建航2388”轮系挂靠船舶,是否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亦是衡量其是否有过错一个重要标准。综上,“粤建航2388”轮应承担20%责任。2、三船共发生四次碰撞,“宇顺88”轮存在着“强行追越”、“未保持当时特殊情况下要求的必要戒备”、“未采用安全航速”等明显过错,特别是在“金辉166”轮明确拒绝其追越的情形下,“强行追越”造成了碰撞“紧迫局面”的发生,且在碰撞发生后未采取“安全航速”,导致了第二次碰撞的发生和“金辉166”轮受到剧烈撞击后失控,故海事部门认定其承担碰撞的“主要责任”,而这种“主要责任”系单方过错造成的,故应承担事故的80%责任。“宇顺88”轮发出“追越”请求时,案涉“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已经不允许追越。当时航道水宽1000米,左边航道水深10米,右边航道水深7米,而“金辉166”轮当时满载货物,吃水深是6.2米,如果让出航道,很有可能造成船舶搁浅。从“粤建航2388”轮沉没结果的现状来看,“粤建航2388”轮的结局是“搁浅”,“金辉166”轮并未违反《内河避碰规则》第11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3“金辉166”作为被追越船不存在过错,与“粤建航2388”轮发生碰撞系受撞击后船舶失控的原因造成的,非自身过错(过失)造成的。

另补充,一、责任认定不能作为认定过错责任比例。原告应承担不低于20%责任,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承担不高于80%的责任,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对“宇顺88”轮的碰撞不承担责任,“金辉166”轮和“粤建航2388”轮的碰撞是意外事故,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对“粤建航2388”轮不承担碰撞责任。

二、各船存在过失,海事报告已经陈述得很详细,对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承担80%的理由是:桥梁水域、水深强行追越、两次碰撞中第二次碰撞的主观恶意。碰撞发生时“宇顺88”轮船长当时不在岗,在其笔录中其自己陈述,“宇顺88”轮在引航员在开船,船长负责瞭望,但是当时船长不在岗,海事报告对船长不在岗的责任没有体现出来。AIS碰撞时航速是4.8节,2001时,第二次碰撞之间碰撞相差10秒,航速显示是加速了,这也是导致“金辉166”轮失控的原因,纠正原告代理人“金辉166”轮采取向左转向是在误导法庭,在海事报告第三部分“金辉166”轮船长的询问笔录中在第一次碰撞中采取的措施是车中减速慢车,打右满舵,不是向左转向。海事部门也问了为什么船向左转向,其回复是船失控。碰撞部位和碰撞程度,“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碰撞的部位,“宇顺88”轮船艏右舷与“金辉166”轮船艉发生碰撞,第一次碰撞损害不当,第二次碰撞船艏右正中与“金辉166”轮右舷发生碰撞,在碰撞发生中没有有效避碰所以过失责任比例方面需要承担不高于80%的责任。

三、对“粤建航2388”轮承担责任。海事部门的认定是在瞭望安全航速、安全原则、紧急避让情况下均没有过失,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在瞭望方面,当时“粤建航2388”轮在开船是大副和值班水手,海事部门询问水手时其不在岗,对于船舶瞭望有很大问题,在大副李海鹏的陈述中,在水域看到两艘来船,但是没有瞭望,在海事报告第二部分第27页,“没有十分留意船距”,事故海域1000米水域,“粤建航2388”轮船宽15米,2分钟的时间如果有瞭望完全可以避免碰撞,错误时间赶到错误地点,所以该轮没有瞭望。2、在安全航速方面,与庭审意见一致。3、在安全戒备方面,从碰撞部位,“金辉166”轮采取空挡,停转的角度从130到打右舵20,但是没有减速或者加速,距离船艏正中部位还有7米的位置。4、原告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原告提出的声明只是证明安全性挂靠不是经营性挂靠,“粤建航2388”轮是否有水路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600总吨以下个人经营是可以的,但是在600总吨以上是需要公司经营的,所以原告的经营资质决定了其承担比例。5“金辉166”轮,海事部门认定其没有合法避让,但是强调“金辉166”轮在本案是意外事故。

审:现在由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针对其他两方主张的责任比例,以及就其主张的“粤建航2388”轮承担20%的责任,“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各承担40%的责任,结合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李:1.“宇顺88”轮追越过程中,特别在形成紧迫局面时,“金辉166”轮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发生,反而有突然左转行动,对水流作用估计不足,对与“宇顺88”轮碰撞发生具有重要责任。在紧迫局面形成后,“宇顺88”轮采取了减速、倒车等有效避碰措施。 2“金辉166”轮在与“粤建航2388”船碰撞后,船体插入“粤建航2388”船左舷,此时“金辉166”轮采取倒车操作,导致“粤建航2388”船从破口快速进水,最终翻沉,对与“粤建航2388”船发生碰撞,特别是导致船舶沉没具有操作方面的过错。正确的做法不应当马上倒车,应等候时机,在确保“粤建航2388”船安全时再倒车脱离。3“粤建航2388”船未保持安全航速,在与“金辉166”产生紧迫局面时,未运用良好船艺避免碰撞,如右舵20度,幅度不够,应当承担约20%责任。根据海事处理惯例,船舶碰撞案件,只要船舶存在对水移动情形,就不可能出现完全无责的结果,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应当进行合理解读。4、整个事故一共发生了四次碰撞,前两次碰撞“宇顺88”轮和“金辉166”轮应承担同等责任;后两次碰撞“金辉166”轮应承担主要和直接的责任,“宇顺88”轮仅应承担次要和间接的责任。

另补充:1、关于责任方面,同意“粤建航2388”轮与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所陈述的。2、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询问笔录,另外法律性质,我们认为是初步证据,不是最终拯救,应该根据各方陈述及证据作出综合认定。在报告中关于“粤建航2388”轮的叙述中,未有证据表明该轮有明显过失。对于过失方面的认定,报告应该考虑两方面,航行规则同庭审意见。“粤建航2388”轮应该承担20以上的责任。

在碰撞过程中的过错,“金辉166”轮,整个事故中基本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这在报告中也有记载。我们不认为“金辉166”轮属于意外事故,其从头到尾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粤建航2388”轮。安全航速不应当扣除水流速度,违反了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墨守成规,原告代理人称即使右满舵也不能避免碰撞事故发生的抗辩是不正确的。根据倒车的碰撞事实,采取右舵的行为是完全不合理的,全速开走有可能碰撞船艉。正确做法应当是右满舵、全速航行。综上,事故发生之前,“粤建航2388”轮不存在责任,但是在整个事故中,“金辉166”轮和“粤建航2388”轮均存在责任,另根据海事报告结论,我们认为“金辉166”轮和“宇顺88”轮承担主要责任,“粤建航2388”轮承担25%以上的责任。

审: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之间是什么关系?

尹:挂靠关系,陈庄霞是船东。

审:范秀芳与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是什么关系?

李:是船东代表,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审: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吴:对四被告的补充意见,1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一直强调“金辉166”轮失控,但实际上船舶失控是指船舶的动力转置或者转向装置失去控制,但是“金辉166”轮在事故发生后其动力和转向都是完好,不存在失控。在与“粤建航2388”轮发生碰撞之手采取倒车措施是不正确的,这才导致“粤建航2388”轮翻车。2、根据海事局对大副的调查笔录,两轮的动态,之间的距离判断是300米,“粤建航2388”轮不存在瞭望失误。船舶是适航、船员是适任。3、如果“粤建航2388”轮采取右满舵或者全速航行,结果也是不可避免,碰撞部位是船中部位,即使不全速航行,也是碰撞在中间部位偏离。

尹:船舶失控是暂时性失控。瞭望是持续的。船舶驾驶员李海鹏在避碰上没有良好避碰,碰撞事实见海事报告第27页询问笔录。

李:1、海事报告没有审查“粤建航2388”轮的营运资质,船员的证书是否适任,是否存在过错。2、参考其他海事法院案例,在船舶进水情况下,不可能有一方完全没有责任。“粤建航2388”轮的航速和倒车措施,

审: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提问,原告,有无案件事实问题询问被告?

吴:没有。

审: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有无事实问题询问原告或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

尹:没有。

审: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有无事实问题询问原告或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

李: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吴:没有。

尹:没有。

李: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即刚才归纳的:粤建航2388”轮、“金辉166”轮、“宇顺88”轮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就具体责任比例划分这个辩论焦点,各方当事人刚才已经说过的意见,不用再重复,陈述要点即可。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吴: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被告强宇公司和陈庄霞发表辩论意见。

尹: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被告宇顺公司和王捍国发表辩论意见。

李: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吴:坚持庭审意见。

尹:坚持庭审意见

李:坚持庭审意见

审:除了本案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的受损方?

吴:需要庭后与货主核实损失。

尹: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

李:货主有损失。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吴:愿意调解。

尹:同意调解。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李: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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