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0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第一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469号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车雅欣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梁海龙,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川岛镇上川大洲沙坪村75号
被告:郑伟锋,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沙堤港渔民新村121号101房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海龙诉被告郑伟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梁:到庭。
审:被告郑伟锋是否到庭?
郑:到庭。
审: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梁:没有异议。
郑: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钟宇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孙阳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车雅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梁:清楚。
郑: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梁:不申请。
郑:不申请。
审:各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1000元;2.确认原告上述债权对“粤广海货970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事实和理由。
梁:与起诉状一致(略)。
审:工资是哪个时间段的?
梁:2017年3-8月的工资。
审:每个月是多少钱?
梁:5500元。结算单有时候有5000元是因为我隔一个月会回去调休,就会少500元。
审:请被告郑伟锋进行答辩。
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确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举证。
梁:原告提交了2组证据,证据1.工资结算单;证据2.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我从那边没有干了回来后就找不到了,原件不见了。我只到劳动合同,我就顺便拿过来了。
审:是谁聘请你的?
梁:郑伟锋。
审:你是台山港航的公司职员吗?
郑:每个员工都要签的,要买保险的,这些合同在船上都会有的,因为流动性比较大。合同书上面的字是他们写的。
梁:是我名字的就是我签的。
审:劳动合同是用来买保险的?
郑:是公司有这个过程,是公司的规定,用人单位都要这样操作的。
审:你当时不是作为公司的员工?
郑:当时不是,2011年开始我是9707的船东,我就自己操作。
审:原告,劳动合同是在当时签的吗?
梁:当时签的,一式两份。2014年6月多当天是我先签,然后给公司,最后郑伟锋再给我。
审:原告是什么时候上船的?
梁:当天签了之后我就去了,在新会崖南上的。
审:请被告郑伟锋发表质证意见。
郑:没有异议。
审:原告在船上做什么工作?
梁:水手。隔一个月我就回家,就会多休几天,就少上班了,就5千。当时都是郑伟锋给我工资,都是现金,我们就是装货都是收现金。
审:你上船后就一直在船上?
梁:上船是2014年6月左右,有时候会休息或者有事会下一下船都没有在船员服务簿上登记的,只有在任职、离职时才登记的。
审:原告回家休息的时候上下船都没有登记?
梁:没有的。
审:当时船上有谁?
梁:被告两公婆,船长郑德华、郑什么奎,轮机长“牛黄”,甘淇天。
审:为什么船要两个船长?
梁:很正常啊,两个班啊轮流驾驶。
审:不在这艘船工作是什么时候?
梁:2017年9月初。
审:船员服务簿上离职时间是9月30日?
梁:离船后回去公司才写的,不知道谁在上面写的。
郑:上船时间是我或者船长写的,下船时间是我写的。
审:实际下船时间是9月初?
郑:都差不多时间。
梁:我就好像比那天晚一两天。
郑:他们下船后就剩下我们3个人(我、原告、468号案原告)。2016年都有欠的他们工资,只是2017年的时候有做一点航班就有还他们一点。因为2017年打了一次很厉害的台风,我的9707船碰到了打捞局的堤坝设施,当时我和梁海龙、甘淇天也在事发地点,但是海事局过来调查的时候是我去负责处理的。
审:原告你主张的工资是你在9707船工作的工资?
梁:是的。
审:之后你下船还有去其他船吗?
梁:有,就是辅助性的工作,但是我的船员服务簿不知道放到哪里去的。
审:当时船员服务簿交给谁管理?
郑:不用啊,每个人来了之后就登记任职,之后就还给船员的。
梁:我在船上就在船上,平时就放在我这里,如果进入港口什么的要签证就拿去。
审:拿去港口需要登记吗?
郑:不用,只看船长的和轮机长的,但是其他船员的也都一起带去以便海事局要查看。如果法庭需要的话,我可以庭后找一下有没有相关的资料。
审:船舶之前都是纸质的?
郑:我记忆中是没有的,因为后来换电子已经没有开工了。电子签证当时注册的是我前面一个手机号的。
审:原告在2017年9月初下船后有无向被告追过工资?
梁:电话或者当面聊,大部分是电话。
郑:都是电话,因为原告也是台山的是老乡。
审:原告的工资之前有申请过债权登记吗?
梁:有。
审:当时如何申请的?
梁:公司的阿强,我说不懂,让他帮我弄。
审:申请书上面有你签名吗?
梁:我签名后寄过去公司的,公司协助我们去弄这个事情。
审:这个结算单的性质是?
梁:就是拖欠工资的依据。当时结算单写的是未付的工资,到现在也没有付。
郑:是的。结算单也是我写的我盖章的。
审:结算单什么时候拿到的?
梁:船撞了之后,我要回去的时候,下船之前在新会被告写的。
审:涉案船舶的权属情况?
郑:相关产权与运营情况与468号案甘淇天的一致。
审:2014年上船的时候是在哪里上的?
郑:崖南。
梁:崖南。
审:谁先上船的?
梁:我上船的时候看到甘淇天已经在船上了。
审:甘淇天的船员服务簿上写上船地点是台山?
郑:是船长郑天奎写的,他当时以为台山港航公司就写了上船地点为台山,他区分不了台山和崖南地区。
审: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有无其他意见?
梁:没有了。
郑:没有了。
审:根据刚才的庭审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都确认,只是没有钱偿还拖欠的工资。双方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梁、郑:没有,坚持庭审意见。
审:请原告被告最后发表意见.
梁:请法院依法裁判。
郑:请法院依法裁判。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梁:愿意。
郑:愿意。
审: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粤公网安备44010502002715
粤ICP备05067418号-2|粤ICP备050674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