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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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等

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93日,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因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商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金明商贸公司油库10个油罐内的混合芳烃进行查封,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金明商贸公司向中船公司交付34,055.132吨混合芳烃并赔偿损失90,987,837元。2018320日,中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明商贸公司先后被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天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技开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或提交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分别在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进入执行。同时,金明商贸公司、东莞市金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石化公司)、东莞市永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石化公司)因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贷款3亿多元无法偿还,也被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提交仲裁后由东莞中院强制执行。由于执行标的涉及油库、输油管道、油码头等资产,东莞中院将其执行的涉中技开公司、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金明商贸公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区域,人员密集,水陆交通繁忙。由于部分油罐及储存的3万多吨混合芳烃长期被查封,疏于维护保养,安全隐患突出。东莞市安监局在安全巡查中发现,被查封油罐常年处于承重状态,已出现地基下陷、管线锈蚀等情况,加之混合芳烃,属于易燃易爆的危化品,面临夏季持续高温的影响,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组织两辆消防警车24小时待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状况。东莞市委市政府督促东莞市安委办协调有关单位务必尽快妥善解决。

与此同时,由于各案查封的油罐互相重合和轮候,各申请执行人利益交织、互不相让,均主张对其保全财产享有优先提货权和优先受偿权,均不同意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申请解除查封。但排除安全隐患又迫在眉睫。如何既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又能依法妥善处理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执行工作面前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广州海事法院妥善研究应对方案,决定要把安全稳定摆在各方利益诉求的前面,在这个原则下推进执行工作。为此,连续三次召集东莞市安委办、东莞中院、东莞海事局、东莞港航局、各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召开协调会。面对债权人的疑问,广州海事法院指出,必须把东莞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债权人合法诉求必须服从经济社会公共安全整体利益,只有确保查封财产安全可控,才能维护各方共同利益。同时,要求各有关协助单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当事人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依法解除油罐查封,共同协商货物处置,妥善安排货物转移。首先,摇珠选定或共同推选评估机构,立即由评估机构对各油罐存油的质量和价格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各债权人根据评估报告对各自主张的油品提供可靠担保,以担保换取提取首次查封油品的权利;第三,加快安排适航船舶运输,在安监、海事部门的监督下迅速提货;第四,各债权人提货后,其合法利益诉求通过各自提供的担保解决。该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同意,并迅速进入提油程序。

201878日,3万多吨混合芳烃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全部安全转移,这一长期威胁当地安全的“定时炸弹”得以成功拆除。

    执行法官马不停蹄,立即启动对三家被执行人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对四幅土地使用权、金明油码头、78个储油罐、输送油罐网、消防、环保、仓储配套设施的资产评估价为3.668亿元。816日,法院在淘宝网发出网拍公告,吸引了1.7万人围观,两家竞买人经过440次出价,918日最终以5.66亿元人民币成交,溢价率高达120%

由于执行标的以高价位成交,如何分配拍卖款,各方当事人表达了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提出各种执行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公司人格混同等诉讼,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疑难法律问题,广州海事法院一方面抓紧审理执行异议案件,一方面向各方当事人提出了银行抵押债权优先、按照各债务人财产构成分担银行债权后,余款在各自执行案下划拨或退还的分配方案,得到各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二、执行结果

七方当事人在法院提出执行方案的基础上达成了债权分配方案,最终在债权分配协议上签字认可,在收到各自款项后均向法院申请结案。分配的拍卖价款连同各自提取的混合芳烃价值共执行到位7亿多元,四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均申请结案,余款1.3亿多元退回相关权利人。

三、典型意义

1.本系列案的执行与东莞当地的安全稳定结合、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结合、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结合,体现了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执行法院较高的政治站位。

2. 树立了涉危化物执行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保证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经济利益,当事人的局部利益服从人民的整体利益。

3. 本案的执行,在东莞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东莞当地安监部门、海事部门、港航部门、东莞中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密切配合,召开了多场协调会研究案情和执行方案,并对执行现场、运油船进行了联合安全检查,是党委领导下的跨部门执行工作机制优势的充分体现。

 

案例二

宏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天瑞盈投资合伙企业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远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广州海事法院于2018515日扣押被执行人帝远公司所属停泊于山东石岛海域的“帝祥”、“帝健”、“帝坤”、“帝盛”、“帝和”5艘船舶,后因债权转让,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宏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杰公司)。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扣押船舶进行处置。经依法拍卖,“帝坤”和“帝盛”两轮以1.636亿元的总价、91%的平均溢价率成交,“帝和”轮以3100万元成交,这3艘船舶经扣押、鉴定、评估和拍卖后顺利移交买受人。但“帝健”、“帝祥”两轮因受台风“温比亚”影响而搁浅,且正处于网拍竞价程序中。一方面,申请执行人要求立即拍卖船舶,尽快偿还债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帝健”、“帝祥”两轮搁浅后是否受损不明,拍卖将可能给竞买人造成损失,并产生新的纠纷。是否继续拍卖程序,如何处理执行中船舶搁浅造成的损害,以及如何做好相应的执行风险防范工作,成为本案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广州海事法院一边联系当地海事部门了解船舶现场情况,一边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紧急会议,立即通报搁浅船舶的现状及存在的隐患,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海事行政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工作,加强对船舶搁浅可能造成油污损害等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同时立即向社会公开“帝健”、“帝祥”两轮遭遇台风搁浅的实际情况。为保障所有竞买人获得公开透明的竞拍信息,在距离拍卖结束不到3小时的情况下,果断中止该两轮的司法拍卖程序。同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到事故现场所在地石岛海事处召开协调会,配合海事行政机关后续工作,协调制定船舶脱浅施救和清污工作方案,查勘船舶发生油污状况及搁浅碰撞码头造成的损失,启动船舶重新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帝健”、“帝祥”两轮经施救后重新鉴定、评估和拍卖,其中“帝祥”轮以3600万元成交,而“帝健”轮在拍卖成交后移交之前又遭遇台风“利奇马”影响,导致移交前船体下沉,竞买人以拍卖公告记载的内容与船舶现状不符为由,提出撤销竞拍成交申请。是否准许以及如何避免“帝健”轮进一步损失扩大,又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一个难题。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准许“帝健”轮竞买人提出撤销竞拍成交申请,并退回其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宏杰公司与被执行人帝远公司通过协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船舶现状确定成交价,依法加快船舶处置进度。后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经协商,共同与买受人签订“帝健”轮买卖合同,将“帝健”轮以现状150万元出售,现场移交。最终,被执行人帝远公司所属5艘船舶均成功得以处置,成交价总计2.321亿元。

然而,债权分配又成为执行过程一个新的焦点。

该系列案的137名船员因帝远公司未兑现船员工资,于201812月向广州海事法院请求分配卖船款,由于当时仅有“帝坤”、“帝盛”轮拍卖成交,因此“帝祥”、“帝健”、“帝和”轮的船员无法参与到“帝坤”、“帝盛”两轮拍卖价款的分配程序中来,也就意味着以上船员必须等待各自服务的船舶拍卖成交后才能兑现工资。时至年关,船员们心急如焚。广州海事法院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诉求,本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快立、快审、快执”的原则,开启了绿色通道。经反复向债权人释明风险和法律规定,耐心细心做工作,最终债权人同意在“帝盛”、“帝坤”两轮的拍卖款中一揽子解决帝远公司所有船员的拖欠工资问题。2018127日,涉案137名船员工资共计7,010,005元先予执行到位,船员赶在春节前送来锦旗写道“广州海事法院心系船员、公正执法”。

与此同时,烟台打捞局完成对“帝祥”、“帝健”轮的拖带、清污工作后,主张救助人享有优先请求权金额826万元;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华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防波堤、养殖损失,数额近千万元。针对救助人主张的船舶拖带、清污费用,以及船舶搁浅碰撞防波堤、油污损害养殖造成的损失问题,执行法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多次前往扣押地、维修地组织各方当事人查看现场和船舶现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维护救助人和受损方的正当合法权益。通过查明事实、核实损失,耐心寻求利益交汇点。2019416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协调会,申请执行人与烟台打捞局就“帝祥”、“帝健”轮搁浅后的救助费用达成一致;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华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同意以100万元“一揽子”解决防波堤和海产养殖的损失。至此,债权分配涉及所有问题,经法院依法裁定,案件执行完毕。

二、执行结果

帝远公司的137名船员工资7,010,005元得以兑现。

前述5艘船舶连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他标的共执行到位近3.7亿元。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有序推进财产异地处置。涉案五艘船舶均停泊在山东沿海港口,扣押、拍卖、看样及移交等程序需与当地海事行政机关等多部门协调配合。本案执行中有效解决了财产异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今后类案执行工作将产生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示范参考意义。

2.网络司法拍卖得到广泛宣传。本案涉及被执行人帝远公司的四艘船舶的处置均通过网拍进行,吸引了大批网友围观和竞买人的激烈竞争,其中“帝坤”轮以1.001亿元成交价创造了广州海事法院拍卖价最高记录。

3.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民生,切实保护船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在执行过程中,巧用执行和解制度,对船员工资予以优先执行和保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4.坚持依法执行,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面对本案执行中陆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多部门沟通协调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体现执行法官工作耐心细致,制定执行方案依法有据,主持调解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案例三

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属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203301302房产。

立案后,广州海事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以上房产。由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迅速启动对查封房产的处置程序。

进入评估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由于门牌号更换,黄埔区港湾路未见有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的门楼号牌,现场显示的门牌号为黄埔区港湾路390392394396号。经向协助查封单位查询,房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均没有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203301302房变更为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的记录,也没有上述390392394396号所有人为被执行人的记录。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203301302房与上述390392394396号的门牌号无法相对应。

调查中发现,上述390392394396号均经多次装修改造重新分隔,难以辨别其内部结构和平面布局的原貌,也难以确认其原有各物业边界的准确位置。经查询房管和国土部门,均无法提供法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203301302房的平面图以及可辨认的所在具体地段位置的相关图纸,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390392394396号的原始平面结构图,以及显示其历次装修改造所致变化的相关图纸或记录。

对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财产处置程序,但被执行人的代管单位广州市黄埔乙丰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乙丰公司)坚持认为目前的房产不是执行标的,双方各执一词,并四处信访投诉。

为了打破执行工作面临的僵局,执行法官在做好当事人信访申诉工作的同时,开展了以下财产核实工作:1.调查取证。向黄埔派出所调取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即为现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这一幢楼的书面材料。2.现场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203301302房进行指认,找出存在的分歧并予核实。3.走访调查。找出与房产相关的案外人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认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一至三楼权属范围。4.借助专业技术力量。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协商,推选出三方认可的14家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通过法院摇珠选定其中一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203301302进行了实地测绘,并转绘出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102房,201202203房,301302房图纸及面积,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名确认。经专业公司实地测绘和转绘,最终确定本案查封的执行标的就是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现为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房产

二、执行结果

我院将拍卖裁定、拍卖公告以及转绘图纸贴于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所得价款24,995,461,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本系列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查人找物难是解决执行难中所直面的一大顽疾。在执行过程中,准确地查人找物是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的关键一环。被执行人出于对生效判决的抵触、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对抗法院的财产调查和其他执行工作。具体到本案,执行人员面临确定即将处置的财产是否为查封的财产、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为正确的执行标的的难题。为了确保财产处置工作的准确性,避免执行工作给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执行员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多管齐下进行财产的核实工作,有效地扫除了阻碍执行的“绊脚石”,为及时、迅速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四

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启公司)与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陆海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统启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属“陆海8号”轮。

201837, “陆海8号”轮在淘宝网上予以公开拍卖成交316,广州海事法院组织“陆海8号”轮买受人及申请执行人到现场进行交接。但被执行人以没有收到拍卖裁定及该轮检验、评估报告为借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责看管船舶的船员在被执行人的唆使下,拒不配合法院移交船舶,公然妨碍、对抗法院执行,经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导致船舶未能依法移交。

“陆海8号”轮是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在淘宝网上网络拍卖成交的船舶,按照法律规定,买受人交齐尾款后,法院应当于拍卖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现被执行人与看管的船员拒不配合船舶移交工作,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予以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针对被执行人反映文书未送达的问题,执行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同时再次书面通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移交船舶,告知被执行人如经通知仍拒不履行义务并抗拒执行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核实有关文书之前已经送达的事实后,针对被执行人和看管船舶人员抗拒执行的实际情况, 广州海事法院决定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强制执行安全、有序和高效,针对船舶停泊在珠海唐家湾附近水域登轮难的实际情况,以及排除妨碍、维护现场秩序复杂的特点,广州海事法院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方案,强调必须加强联动执行。为此,请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执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力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其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对执行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公安局分别派出法警与公安干警前往现场,维持执行秩序,并做好各种应急预案。

2018329上午10时,参与执行的3家法院和公安机关共23名干警登上“陆海8号”轮执行移交任务。该轮看管人员邱某以没有拿到船员工资为由继续阻挠交船,不予配合。面对看管人员提出的诉求和辩解,执行法官认真倾听,向其讲解法律规定、风险和后果。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疑后,看管人员邱某最终表示同意配合广州海事法院移交船舶,带齐个人物品主动离船。

二、执行结果

“陆海8号”轮顺利移交给买受人,该轮拍卖所得价款71元,先行拨付有关司法费用等后,余款569,439.82元经各登记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分配完毕。

三、典型意义

1.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广州海事法院一直致力于创建破解执行难大格局,在执行大格局中特别注重与地方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协助执行,形成对被执行人有效威慑的执行联动体系。本次强制执行活动,既威慑、教育了被执行人和船舶看管人员,又维护了法律权威,保护了债权人及船舶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树立了跨地区、跨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联动执法的典范,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2.全面落实网络拍卖成交标的清场交付。针对执行中存在的“不交吉”网拍导致的风险隐患,广州海事法院注重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网络拍卖的不动产、动产,均全面落实清场交付。“交吉”成为广州海事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一个亮点,深受买受人和市场的欢迎和好评。对于阻挠交付的人员,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惩戒,确保网络拍卖的后续移交工作通畅无阻,赢得社会各方肯定。

 

案例五

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与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绰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绰易公司、太海公司及案外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公司),3方一致同意,由太海公司于2019228日前将其合法持有的盈峰公司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全部股份及权益(对应持股数34,132,074股)转让予申请执行人。因太海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绰易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向太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太海公司未履行。

执行法官迅速对执行标的物具体信息和执行方案进行研究。上述34,132,074股证券中,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中显示,被执行人持有的34,132,072股为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无限制流动证券(证券简称盈峰环境,证券代号000967,登记质权人为盈峰公司。经总对总证券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多股未冻结/质押的盈峰环境股票,可供执行余下的2股。

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是上市流通的证券,而且是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要完成执行标的的权属转移,需要先解除质押登记,然后按照证券过户的要求将权属从被执行人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但是解除质押登记后,该批股票处于无限制流通的状态,存在被流通交易的风险。如何保证该批股票不被交易流通,既符合证劵账户管理的程序,又能做到解除质押与过户转让无缝对接,成为执行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执行法官迅速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了解其协助执行的相关业务流程,并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规定,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执行方案计划在第一个交易日将34,132,072股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再将证券及其红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将2股未质押证券及红利过户;第二个交易日领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但整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风险点,即从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到过户所需要的几个小时时间里,证券处于未冻结状态,可能会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冻结而无法完成后续过户手续。

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户当天表示放弃2股未质押股份的执行,以简化不同类型股份办理过户的手续,并当场修改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按申请执行人和协执单位要求适当修改了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全程在现场值守证券过户。

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申请执行人表示先行垫付后,加快完成了证券过户,避免因此产生股票流通风险。

二、执行结果

经过妥善的沟通、协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程序,本案最终顺利执行完毕,到位6亿多元。

三、典型意义

1.案件类型新颖。本案是本院首次执行巨额质押锁定股票,缺少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在作出执行裁定和实施执行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制定了多种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2.执行所涉环节多且专业性强。一是穷尽送达程序措施后,本案在股份过户后仍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直到从其银行账户扣划申请执行费后,被执行人才主动联系本院,对执行和送达程序,以及税费、执行费负担提出疑问,但广州海事法院均予以专业答复,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性。二是遵循质押锁定上市股票过户涉及的多个证券管理程序,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执行突发事项随机应变,确保顺利实现证券过户。

3.标的额大。本案涉及的股票价值6亿多元,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至巨,最终按照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要求予以妥善执行到位,未出现纰漏和瑕疵,体现了较好的使命担当。

 

案例六

赵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于2017年判决由香港被告李某某向内地原告赵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650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调查工作。经核查,李某某在深圳拥有房产近30套,一起打包在银行抵押贷款300亿元。通过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早在2007年就开始合作采矿,被执行人已经陆续投进去10多亿元,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投入生产,加上受其他投资项目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一边是申请执行人因为漫长的官司已经对被执行人充满怨气,刚立案就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一边是被执行人写来申请,表明其在内地有大量投资项目,并非故意拖欠、赖账,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时间以便资金周转,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否则对正在经营的众多投资项目将带来重大的损失,并表示自己正在收回投资,筹钱还款。

执行法官一边做好财产查控工作,一边寻觅妥善之策。首先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以落实担保来避免被法院采取如出入境限制、财产保全等措施,同时积极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向其解释本案的执行方案及可行性,消除怨气。经过不懈的努力,申请执行人终于同意由案外人提供8套房产作为担保,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宽限期内还清款项,否则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担保财产,也同意暂时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然未主动履行,执行法官马上依法启动对担保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就在评估报告即将作出,担保房产马上挂网拍卖之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项目已经洽谈成功,资金将在一个星期内就可以汇至法院。

二、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将所有案款共计4090万元一次性全部汇入法院账户,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1.体现善意执行的理念。利用执行担保,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之后,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限制出入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让被执行人及时回内地经营其他项目,及时收回投资,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2.在涉港案件执行中树立法院的公信力。该案是省法院指定执行的涉港案件,广州海事法院树立公正、高效、文明的执行理念,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

 

案例七

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舟公司)与珠海横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舟公司以“申舟1轮作为抵押物向横琴银行借款4000余万元,因未及时还款被横琴银行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申舟公司偿还借款。申舟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横琴银行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立案并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债务,且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舟1” 轮仍在运营中。执行中,执行法官得知该轮正在温州某码头进行卸货,并在卸货完毕后驶离其他港口,船舶行踪无法掌握,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难以推进执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一边制作扣押文书,请求浙江温州海事局协助对船舶进行监管,一边连夜乘机赶往浙江温州,顺利在该轮卸货完毕即将离港前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准许船舶停靠指定的锚地待处理。

但当执行法官完成扣押任务离船后,“申舟1”轮全体船员以申舟公司拖欠船员工资为由,采取以船舶强占卸货码头的办法来表达诉求,导致码头无法进行正常作业,当地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因此介入处理。码头经营人要求申舟公司处理船员欠薪问题无果,请求法院协助解决。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赶回扣押地登轮处理。经过多方查明,证实被执行人通知威胁船员,称如果配合法院扣押,则不再支付船员工资;船员因为担心无法拿到自己的辛苦钱,就采取了罢工强占码头的极端做法。执行法官当即召集船员开会,耐心向船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所欠工资的登记工作,告知船员依法维权的程序和途径,并留下电话随时提供帮助。同时,通过船员转告被执行人,采取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经过执行法官的法律宣讲和耐心说服下,船员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随即船舶离开码头驶往锚地待处理。执行法官返回处理的行为,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妥善回应了船员的切身利益诉求。码头管理方对广州海事法院干警公正、高效的处理结果表示感谢。

但船舶进入拍卖程序后,执行工作仍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有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该船舶拥有30%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执行团队高度重视,马上召开会议,分析案情,核实案外人提交的材料,认为案外人的异议并不足以阻却拍卖程序。但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执行法官一方面将案外人异议提交立案部门立案审查,另一方面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后继续进行拍卖,并以2715万元、溢价率62%高价成交。同时,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执行结果

“申舟1”轮评估价为2420万元,起拍价为1700万元,成交价为2715万元,溢价率高达62%。法院高效执行为当事人节约大量不必要的看船费用。横琴银行最终受偿25,801,895.52元。

三、典型意义

1.财产异地执行和处置。海事执行线长面广,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有不同于一般执行标的的变现程序,而且行踪不定,遍及全国。海事案件异地执行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本案就是异地执行船舶的典型案例。对执行法官来说,除了对法律法规熟稔于胸外,还必须考虑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准备好多套执行方案和预案,掌握好执行的时机与节奏。

2.妥善处理当事人执行异议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权利,该权利对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监督法院规范文明执行起到较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执行,故意利用,或授意他人,滥用执行异议制度,故意不履行。执行法官要妥善慎重处理,既要识别和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评估滥用执行异议的风险,通过执行担保等措施推进评估拍卖工作,避免无意义的执行异议阻碍执行。

 

案例八

穆哈迈德哈可达等与布兰科公司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穆哈迈德哈可达等11名来自孟加拉国等国家的外籍船员与巴林王国船公司布兰科公司(BRAMCOW.L.L)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判决布兰科公司支付船员工资。判决生效后,于2019711日在广州海事法院立案执行。

由于该船船东拖欠船舶改装修理费,被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留置时间长达9年,11名外籍船员有的因长期留守在船上看管船舶,情绪极不稳定;有的已经辗转回到其所在国另寻生计。船员长期滞留在船上,且没有拿到工资,引起了国际运输工人联盟组织的关注,香港分会派专人到中远公司调查船员状况。然而,被执行人布兰科公司国籍为巴林王国,早已无法正常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其唯一可执行财产为停泊于中远公司泊位的“布兰科(BRAMCO1”轮。该轮于2017616日被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中远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全力照顾船员的生活起居,供水电和食物,为船员维权打下了基础。

由于本案申请人涉“一带一路”沿线多个国家,且国际社会比较关注,敏感性强,广州海事法院高度重视,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制定方案,快速启动船舶评估鉴定和拍卖程序。在拍卖公告期间,债权人中远公司以及穆哈迈德哈可达等外籍船员和船员家属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广州海事法院对上述债权依法予以确认。

启动拍卖之前,执行法官发现生效判决中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以美元和人民币为币种的给付义务,外国公司也来电话咨询拍卖事宜,潜在的买受人也可能会以美元支付拍卖款,而且船员均为外籍,以美元接收执行款的意愿更大,但淘宝司法网拍平台只能以人民币竞价。为避免后续汇率变换时产生争议,执行法官预先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币种汇率换算争议,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以美元支付船舶款项时的汇率确定标准。

经公告送达评估和检验报告,于108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于1023日第二次成功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2088万元。船舶拍卖成交后,广州海事法院及时组织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对公告确定的汇率无异议,买受人以美元缴交拍卖款项,为后续解决以美元和人民币为币种支付时可能产生争议扫清了障碍。

涉案外籍船员工资案件中,有一位死亡船员的配偶代为提起的诉讼,生效判决并未确定其债权对“布兰科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而中远公司在判决确定的船舶修理费外,对因留置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也据理力争。该船员配偶虽然受身份限制,判决书中未明确其债权享有船舶优先权,但从我国注重人道主义保护的角度出发,该债权在本次船舶价款分配中得到优先受偿的分配方案更具有社会效果和示范意义。执行法官通过不断沟通协调,最终各债权人对该债权的特殊性表示理解,支持法院提出的分配方案建议。

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就船舶价款分配方案最终达成一致,11名外籍船员拿回了被拖欠的工资,该船员配偶申请的债权也得以实现。广州海事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并及时分配。

二、执行结果

11名船员及船员家属共计实现债权总额3,523,456.03元;中远公司实现债权17,260,491.49元。

三、典型意义

1.妥善处理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件。本案当事人分别来自孟加拉、缅甸、巴林王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系涉“一带一路”案件,涉及面广,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广州海事法院以国际化的视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全力化解矛盾纠纷,11名外籍船员的工资全额受偿,受到船员的肯定,本案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探索了外籍船舶拍卖送达问题。因该船被留置时间长达9年,被执行人早已失去联系,如何保障各方对船舶评估拍卖的知情权?拍卖公告经翻译后,执行法官不仅向仍留守在船上的船员直接送达,还通过互联网查找被执行人信息,在其官网发现联系电子邮箱后再次送达,使得拍卖公告发布后被执行人布兰科公司迅速与广州海事法院取得联系,充分保障了各方的诉讼权利。

3.处置方法灵活。本次网络拍卖与一般的船舶拍卖不同的是,本案各方当事人大多为外国人,被拍卖的船舶“布兰科1”轮也是外籍船舶,竞买人也在国外,因此,需要用美元支付和结算。考虑到减轻各当事人的诉累,便利执行,执行法官不断与淘宝公司沟通,最终实现了以美元成交的目的,为当事人顺利缴交购船款和领取执行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处置结果体现人道关怀。本次船舶价款的分配,除了保证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外籍船员的工资在分配中受偿外,对于判决未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外籍船员家属提起的诉讼确定的船员工资,从保护劳工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角度,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主动释明法律和司法政策,得到了各债权人的理解和肯定,圆满执行完毕,充分体现我国海事司法人道关怀的精神。

 

案例九

刘某某与王某某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刘某某王某某雇佣,在珠海外伶仃岛捕捞鱼虾,在一次劳作中右眼受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某赔偿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95,272.6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某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6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反映其父亲患了重病,抚养有一子上大学一女上中学,生活开支较大,其夫妻在珠海外伶仃岛承包渔船捕虾收入不稳定,少有积蓄,唯一的房产早已卖掉,恳请法院给予其时间慢慢偿还。

对上述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委托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在当地的房产情况予以核实,另一方前往珠海外伶仃岛进行现场财产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夫妻与他人合租岛上一间民居,生活条件较差,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出示租船协议,也表达了不是不愿还,实在暂时无力偿还的意思。为证实被执行人所说情况的真实性,执行法官随机询问了岛上向其收购捕捞虾的买方,买方证实被执行人王某某收入确实不高,仅能维持生活。执行法官还走访了周边小卖部,店主也证实被执行人生活拮据并常有欠费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也属困难弱势群体,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约谈申请执行人,在告知其执行情况后,于201712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终本结案了,但广州海事法院没有轻易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时隔一年,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到外伶仃岛被执行人的家中开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仍住在一间破旧的房子里,里面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执行法官向岛上的渔政大队和其他渔民了解到,王某某这一年来的收入十分有限,勉强够日常生活开支。刘某某虽然对财产调查的结果感到有点失望,但也心服口服。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于20188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于201893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认为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在雇佣期间因伤致残,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人身赔偿金295,272.6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至今未执行到位,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二、执行结果

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8926日,广州海事法院将救助金8万元通过银行付至申请人刘某某账户。

三、典型意义

1.对终本案件结案后如何进行财产调查具有示范意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该案终本结案后,执行法官仍然不放弃,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启动调查,确保终本的案件确实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2.终本案件与执行救助相结合,体现司法的温暖。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属于人身伤亡案件的受害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法院主动担当作为,为其依法提供执行救助,解决其燃眉之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十

善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等

申请受偿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4 7 18 日,债务人瓦莱达一号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加坡籍船舶“瓦莱达”轮受台风影响走锚,钩断了铺设于桂山岛至外伶仃之间的海底光缆。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该船舶,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拍卖。鉴于该轮为外籍船舶,标的额较大,广州海事法院首次将外轮的网络司法拍卖推向国际市场。通过修订淘宝网拍卖规则,组成拍卖委员会,实现竞买人线下以美元缴纳拍卖保证金,线上报名参拍的竞买方式,使得保证金和拍卖款美元缴纳与现场人民币叫价实现了无缝对接,吸引了多个不同国家的买家进场参与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8100 万元,按拍卖成交日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外币结售汇牌价的买入汇率折算为11,672,31l 美元以清偿债务。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广州海事法院对与“瓦莱达”轮有关的债权予以确认。债权人广东中外运公司、黄埔老港海关、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善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等6个中外单位、企业以及朱奈德·阿里等8 个外籍船员参加对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债务人瓦莱达一号有限公司应分别向上述债权人给付修理费用人民币1633万元及利息,港口规费各为39,932美元、人民币4,884,906.65元,船舶吨税人民币7,416,817.20元,代为垫付的船员工资款403,169美元,拖欠的船员工资总额198,283美元,以及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除贷款债权对“瓦莱达”轮具有船舶抵押权,其余债权对“瓦莱达”轮均具有船舶优先权。经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充分协商,作出船舶价款分配方案,共同签订受偿协议,一致同意先行拨付在扣押与拍卖船舶期间产生的检验费、评估费、公告费、看船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司法费用,其中船舶检验费、评估费按照拍卖成交日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外币结售汇牌价的买入汇率折算先行划付,其余款项分配给广东中外运公司等和朱奈德·阿里等8 名船员,再将剩余拍卖价款清偿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

二、执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债权人达成的受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但该协议有关分配款项涉及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作出认定。根据“瓦莱达”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得价款已按照拍卖成交日的外币结售汇牌价的买入汇率折算成美元予以收取,各债权人对该兑换汇率无异议,并同意将船舶检验费、评估费等司法费用按上述汇率折算为美元结算。故以人民币受偿的债权,统一按上述汇率折算为美元进行清偿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综上,作出(2017 )72 271456-468474-475720号执行裁定,对各债权人受偿协议予以认可;对受偿协议中的美元分配款予以执行,将受偿协议中的人民币分配款按照拍卖成交日的外币结售汇牌价的买入汇率折算为美元予以执行。

三、典型意义

1.首次对外轮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案执行首次把针对外轮的网络司法拍卖推向国际市场,允许缴纳美元拍卖保证金,将拍卖所得价款统一折算为美元清偿债务。

2.在执行法院主导下由债权人达成船款分配方案。受偿程序中,参与分配的6 个中外单位、企业以及8个外籍船员在法院组织下成功签订债权受偿协议,约定船舶优先权依法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但未能对涉及分配款项的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法院裁定认可受偿协议,同时以拍卖成交日的外汇牌价买入汇率将以人民币受偿的债权折算成美元统一分配。

3.突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众多,既有中国当事人,又有外国当事人,既有企业法人,又有作为自然人的船员。执行法院严格依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依法保障了外籍船员的工资以及港口规费等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先行受偿,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产生良好的国际影响,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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