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两台价值不菲的主机货物在一艘靠泊南沙港的外轮卸货时跌落受损。为避免证据灭失,请求人德国dship Carriers GmbH&Co.KG 公司向我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我院对 “Helvetia”轮上的船吊的证书、出厂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船吊润滑油分析记录、船员培训证书等证据材料进行保全。
立案庭接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查,“Helvetia”轮船旗国为安提瓜和巴布达,登记船东“BF ITUMA” Schiffahrts GmbH&Co.KG为新加坡公司。该船在近日卸完货后将离开中国港口,上述证据日后将难以取得。因请求人系德国公司,因受国外疫情影响,其公司主体及申请书、委托授权的公正认证手续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合议庭对请求人提交的担保函原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的扫描件,以及由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保证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担保函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保全申请基本符合法定证据保全条件,受当前 “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请求人的公司主体及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办理进度延长确系客观情况,为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决定对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在接收请求人提交的传真、扫描件申请材料后即予立案并作出裁定,同时与执行局尹忠烈副局长做好沟通安排执行,通知海事局不予办理外轮放行手续,并提前联系好外轮代理公司及时掌握船舶实时动态,保证保全执行程序的顺畅进行。
经过持续微信连线外轮代理与船长及船方进行多方、多次沟通,6月21日,邓锦彪副庭长利用周日休息日审核船长通过外轮代理提交的保全材料,船长还为履行裁定延误而作出了书面道歉。至此,本案的证据保全任务圆满完成。当事人对我院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性的工作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确系体现中国海事司法的公正、高效的又一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