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案号:(2020)粤72民初416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时间:2020年5月22日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承办法官:张科雄
法官助理:欧阳迪
书 记 员:姜炳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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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渔业水运公司(下称“原告”)。
法定代表人:卢全辉。(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刘金全,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下称被告一”)。(未到庭)
被告:刘国康,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下称被告二”)。(到庭)
被告:英德市联航水运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杨业球。(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上述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渔业水运公司诉被告刘金全、刘国康、英德市联航水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到庭情况及权限。
徐俏斌: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徐俏斌、林明凤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请被告刘金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张科雄:请被告刘国康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刘国康:被告刘国康,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
张科雄:请被告英德市联航水运有限公司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莫荣标: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莫荣标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各方当事人对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徐俏斌:均无异议。
刘国康:均无异议。
莫荣标:均无异议。
张科雄: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徐俏斌:清楚,不申请。
刘国康:清楚,不申请。
莫荣标: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徐俏斌: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和起诉状一致(宣读起诉状)。
张科雄:与地方法院一致是吗?
徐俏斌:是一致的。
张科雄: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徐俏斌:该确认书违反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主张第74条撤销权.
张科雄:本案是由清远市清城区法院移送,地方法院移送前已经开过庭,各方对在地方法院开庭时陈述的事实是否适用本案?
徐俏斌:适用。
刘国康:适用。
莫荣标:适用。
张科雄:被告发表答辩意见,除了地方法院发表的意见外还有没有补充?
刘国康:刘金全出具的确认书是自愿的,是合法有效的。
莫荣标:一、确认书是刘金全与刘国康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书的内容不违法,确认书涉及的内容不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三、关于确认书的财产确认,确认船是刘国康的,由刘国康处理。原告的经济责任协议书中也承认原告有51%的产权,刘金全占49%,但他确认船的所有权是刘金全的,他只是挂名。不存在恶意串通。原告与刘金全其他案外的债权债务与本案无关,其他意见与清城区法院发表意见一致。2019民初2288号也是在本院审理的案件,是刘国康向联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张科雄:各方今天有没有补充证据提交?
徐俏斌:没有。
刘国康:没有。
莫荣标:没有。
张科雄:各方在清城区法院提交的证据和所证明的事实也适用本案是吗?
徐俏斌:是的。
刘国康:是的。
莫荣标:是的。
张科雄:原告主张违反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是谁与谁恶意串通?
徐俏斌:刘金全和刘国康恶意串通,通过确认书的形式转移船舶所有权,将刘金全所有的船舶转移到刘国康名下,再有刘国康交给联航公司处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科雄: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发表意见。
莫荣标:原告以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本案刘金全与刘国康就确认财产的事实,确认船舶所有权是基于船舶制造时就是刘国康的,由于一些原因才挂在刘金全名下,不存在恶意串通,只是将事实写在确认书上。至于刘金全欠原告的钱,原告已经起诉了,已经有判决书。
张科雄:原告与刘金全的诉讼案是在哪里?
徐俏斌:地方法院,我们提交相关案件的调解书,计算到5月1日,目前欠135万多元,最后支付的一笔是1月23日支付了5万元,刘金全没有完全按照调解书支付,因为经营困难。
张科雄:本案涉及的9879船在海事机关登记情况是怎样?
徐俏斌:登记在原告和刘金全名下,原告占51%,刘金全占49%。
张科雄:被告对海事机关登记的情况有没有异议?
刘国康:没有异议。
莫荣标:没有异议。
张科雄:原告和刘金全有没有签订船舶挂靠协议?
徐俏斌:有,我们证据8有挂靠协议,我们确认产权100%是刘金全的。我司只是名义上持有51%。
张科雄:刘金全名下是否有另外条船9876?
徐俏斌:好像是,证据3有显示是两条船。应该是挂靠我公司。
莫荣标:9876也是挂靠在原告名下,占比也是一样的。
张科雄:刘国康,对9879、9876两条船,什么时间建造的?
刘国康:两条船是在白庙船厂建造,材料是我采购的。建造时间有五六年,具体记不清,需要回去看一下才知道。9876刘金全占60%,我占40%。9879船我占100%,只是挂在他名下。
张科雄:是船舶建造款出资比例吗?
刘国康:出资比例和收入分成都是一样的。两条船建造时间是一样的,9876大,9879小,9876开航早一点。
张科雄:两条船建造分别是多少钱?
刘国康:9876约360万,9879约190万
张科雄:两条船如何经营?
刘国康:9876是刘金全经营管理,9879是我经营管理。9876我有分红,9879不用分红是我自己的。
张科雄:9876你主张是两人出资建造,船厂收什么费用?
刘国康:白庙船厂是我哥的船厂,我租他的船厂建造的。
张科雄:9876建船的约定360万是以这样的出资建造的吗?
刘国康:当时刘金全不够钱,就借了原告100万。
张科雄:刘金全借钱的事你知道是吗?
刘国康:知道,是我当时带刘金全去借钱的。
张科雄:原告清楚吗?
徐俏斌:不清楚。
张科雄:刘金全借钱是个人名义还是你们两个人?
刘国康:刘金全个人。
徐俏斌:向我们借钱的是刘金全个人,但是两条船舶,9876、9879一起抵押借的。
刘国康:借100万的时候是我和刘金全一起去借的,后面的借款我不清楚。
徐俏斌:一共两笔一笔时候13年借了100万,另一笔是16年借了37万,都是抵押两条船。
张科雄:两条船大概是什么时间建好投入使用?
刘国康:具体时间是想不起来,建造时间有1年。
张科雄:刘金全和刘国康你们对9879和9876两条船从建造完毕至今,有没有对船舶的权属和经营纠纷有没有打过官司?
刘国康:没有。
张科雄:对9876船经营分红有没有证据?
刘国康:没有记账,都是刘金全决定,他说赚多少就按比例分。
张科雄:9876船经营至今有没有因为亏损你出钱给他?
刘国康:没有。
张科雄:9876船经营工资、加油等其他成本费用是谁承担?
刘国康:刘金全承担。
张科雄:9879船建好就是你一人经营,没有向他分红是吗?他也没有主张?
刘国康:没有分红,他也没有主张。
张科雄:对9876船的出资数额和经营期间的盈亏的承担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协议?
刘国康:没有。
张科雄:你主张9879船是你全资出钱,为什么登记在刘金全名下不登记你本人名下?
刘国康:因为我名下有好几条船,这两条船都是挂在刘金全名下,因为他比较熟悉这两条工程船,就挂在他名下。
张科雄:9879船的业务是自己的还是刘金全揽业务?
刘国康:我自己的,全部是我自己经营。
张科雄:原告主张刘金全借100万的时候写了两条船作抵押你清不清楚这个事实?
刘国康:13年借钱是我带他过去找原告的经理借的,写欠条我不在现场我不清楚。16年借钱36万我不清楚。
张科雄:原告向刘金全出借款项有没有让他出具船舶权属情况?
徐俏斌:当时船舶还在建造中,没有登记证书,他答应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才借款给他的。
张科雄:9879船的挂靠费是谁支付给你的?
徐俏斌:刘金全,办理船舶证书、挂靠手续、船舶检验都是与刘金全联系的,没有见过刘国康。
张科雄:9879船这么多年有没有你本人支付过挂靠费?
刘国康:验船是我验船的,管靠费是刘金全支付原告后与我结算。船舶检验证书换证都是我做。
张科雄:刘国康,当时刘金全为什么出确认书?
刘国康:我们与联航公司有合作,我有另外两条船挂在联航公司,也是联航公司出资支持我建造两条船,还欠联航125万,他说把9879船卖给他们,还这个欠款,所以我让刘金全过来签确认书,当时我和刘金全、联航公司三方在场。
张科雄:刘国康你说联航公司借钱给你与9876和9879两条船无关的是吗?
刘国康:没有关系。
张科雄:当时建船有没有与船厂签合同?
刘国康:有的。
张科雄:合同委托方是刘金全和山塘公司不是你是为什么?
刘国康:合同是后来补的,因为船要挂在刘金全名下所以让刘金全签的。
张科雄:刘国康你向联航公司的借款不是投入本案两条船是吗?
刘国康:与本案两条船没有关系。
张科雄:联航公司是否清楚本案两条船的登记情况?
莫荣标:当时借钱不知道,后来还不起钱才那这条船抵押的。
张科雄:联航公司认为如何处理这笔债务?
莫荣标:如果刘国康能把9879过户给我们就可以抵消债务。目前这条船是我们占有,我们没有经营使用,船舶证书、检验证书在我们手上。
刘国康:他拿了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签证簿那些都是联航公司拿去了。
莫荣标:联航公司只收到船舶检验证书,船目前无法经营。
张科雄:案件事实方面何方是否有补充?
徐俏斌:我们有份还款协议,刘金全作为担保人,9879船的实际所有人为担保人。
张科雄:这份协议只是打印件但是没有刘金全签名。
徐俏斌:是的。
刘国康:没有补充。
莫荣标:没有补充。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具体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徐俏斌:被告刘金全将其名下船舶通过确认书形式转移所有权给刘国康,明显损害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为无效。根据庭审刘国康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船舶有出资、管理及分红。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金全就船舶份额进行约定,明显不符合常理。
张科雄: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刘国康: 9876这条船主要是刘金全欠原告的钱,应该先还一部分,把9879转到联航公司。
莫荣标:庭审中原告也确认9879所有权属于刘金全的事实,刘金全欠他款项是135万左右,而刘金全有9876船的事实原告承认,原告没有确认9876船的价值前,刘金全处理其他财产,不能认定刘金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9876造价是360万,现在最低也值200万,足以偿还欠原告的135万。所以刘金全处理其他财产对任何人不构成侵权。
张科雄:对原告和刘金全在地方法院达成调解,你们有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徐俏斌:没有,因为船舶停运了。
张科雄:你们有没有申请查封拍卖?
徐俏斌:不敢查封,因为现在那条船不值钱了。工程船一停运就不值钱了。
张科雄:有没有了解刘金全有没有其他财产?
徐俏斌:我们有提交证据,我们去调查刘金全名下没有其他财产。
张科雄:书面代理词各方在庭审后15日内向法庭提交,本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 记 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