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4月8日9时53分至10时43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337号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张乐
法官助理:罗政
书 记 员:魏敏君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江门市航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去潮连街芝山旧码头侧。
法定代表人:聂佳平,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雄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
被告: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环市中路25号17-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带锡,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强,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
被告:陈健超,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68号1308。(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法定代表人聂佳平有无到庭,原告委托工作人员区雄飞和何少波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法定代表人聂佳平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雄飞、何少波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以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带锡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陈立强:法定代表人郑带锡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立强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被告陈健超是否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陈健超:本人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陈立强:没有异议。
陈健超: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337号原告江门市航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港航船务有限公司、陈健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乐独任审理,罗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魏敏君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陈立强:清楚,不申请回避。
陈健超: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明确为: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船舶保管费99,450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至船舶保管终结时按每天450元的标准计算的船舶保管费;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油费3040元、船舶驾驶费2万元;3.确认原告对“粤广海货9835”轮依法享有留置权,其前述债权可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在“粤广海货9835”轮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事实理由与提交书面起诉状一致,具体为:2019年8月21日,两被告所属的“粤广海货9835”轮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船舶安全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限其在次日驶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调查和处理。8月22日,原告接到通知,按照约定派出船长和船员到台山市三洲港后,与两被告约定由原告代两被告将船舶驶到原告的船舶保管场,船舶保管费用为每天45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原告代驾船舶的费用为2万元。两被告委托的船员吴光道随船到原告保管场办理了船舶保管交接手续。原告另垫付了船舶在行驶途中加油的油费3040元。2020年1月9日,本院应另执行案件通知原告对“粤广海货9835”轮采取拍卖前的看管等措施。从2019年8月23日计算到2020年3月31日共计221天,两被告应支付的保管费为99450元(221天×450元/天=99,450元)。但两被告至今并未履行上述保管费、油费、船舶驾驶费。原告依法行使了留置权,原告对该船舶采取了留置措施,并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和快递在2020年3月5日将留置船舶的通知告知两被告。两被告无理由拒不支付船舶保管等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两被告委托保管“粤广海货9835”轮而依法行使留置权,有权在对该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审:两被告是否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
陈立强:收到了。
陈健超:收到了。
审:船舶看管是?
原代:自2019年8月23日至今基于保管合同项下进行看管。
审:请被告港航公司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陈立强:答辩意见如下,“粤广海货9835”轮长期拖款,我们也找不到这条船,所以之后的事情我们都不清楚,安排看管的事情我们也不清楚,船是陈健超经营的,船舶的看管也是陈健超,公司不是船舶保管的经营主体。
审:船舶所有人?
陈立强:登记的是公司占51%,陈健超占49%,但船是陈健超的,陈健超是挂靠公司的形式。
审:原告在3月5日寄给被告港航公司的留置船舶通知书收到了吗?
陈立强:在3月7、8日收到的。
审:被告陈健超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陈健超:港航公司跟原告没有关系,原告应该跟台山海事局沟通解决这个事情,因为是台山海事局叫他们保管的,不是我自愿开过去的。
审:对保管费每天450元?加油费?
陈健超:没有意见,都没有意见,对原告所主张的金额都没有意见,但是我认为原告应该找台山海事局。
审:起诉状第1段,船涉及违反行为等事实是否确认?
陈健超:确认。船开到原告的保管场所是因这些违法行为才开到原告的保管场的。
审: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即两被告有没有委托原告保管船舶的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陈立强:没有异议。
陈健超:没有异议。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原代:原告提交了15份证据材料证据,没有新证据提交:1.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证明“粤广海货9835”船舶涉嫌违法行为,船舶安全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制该船舶开至指定地点,接收进一步调查处理。证据2.身份证、证据3.船舶保管交接单、证据4.加油凭证、证据5.船舶留置通知书及快递单,证明2019年8月23日,“粤广海货9835”开至原告的船舶保管场,双方办理了船舶保管交接手续;保管费为每天450元;原告代为(船长)驾驶船舶的费用2万元;在驶往原告保管场途中加注3040元油料;被告不履行驾驶费、加油费和保管费等到期债务,原告依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行使了留置权;被告委托办理船舶交接手续的代理人吴光道的身份证。证据6.执行裁定书,证明港航公司、陈健超是“粤广海货9835”的船东;被告无支付能力到期债务;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7.通知书、证据8.送达回证,证明2020年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通知原告对涉案船舶采取看护等安全措施。证据9.扣押船舶命令,证明广州海事法院扣押“粤广海货9835”船。证据10.电话通话内容及录音光盘,证据11.处罚决定书,证据12.图片,证据13.交接单,证据14.命令,证据15.船舶图片。
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与提交的证据目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补充:证据3.主要证明合同主体,该轮因涉嫌违法被海事部门指定开至西江,证据11.两份处罚决定书中船舶是不能在海上继续行驶,船员也没有资质,所以海事部门才要求原告协助开至指定地点,这是保管合同的前提。当时开至指定地点时,陈健超也不在船上,只有被告船员吴光道在船上,原告和陈健超之间的保管合同是被动产生的,是即成的事实。海事部门不是扣船而是指定船舶在22号之前开至指定地点接受立案调查,原告保管船舶时只有吴光道在船上,所以只能由他签名。吴光道是船上的工作人员。
审:两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否需要核对原件?
陈立强:收到了,庭前就有原件的证据已进行了核对。
陈健超:收到了,庭前就有原件的证据已进行了核对。
审:请被告港航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立强: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我们没有收到通知。海事部门只是通知我们协助调查。
审:吴光道?
陈立强:不认识吴光道。
审:请被告陈健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健超: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吴光道是船上的水手,我发的工资,是我聘请他上船的。开至西江保管场是开到那里我才知道,吴光道打电话跟我说了,船舶保管交接单有签过,吴光道签完通过手机发给我了。加油费3040元我是清楚的,驾驶费是2万元。船上船员本来是一个都不留的,海事局要求我们船上船员撤离,船员都没有船员适任证书,罚款是我交的,总共15万多,在今年1月份交的。交完罚款后准备到保管场开走,但这条船因另外的案件被扣押了。
审:陈健超,原告寄给你的船舶留置通知书是否收到了?
陈健超:收到了。
原代:我们邮单查询显示是3月7、8号。
审:船舶登记所有人?
陈健超:跟被告港航公司说的一样,公司是51%,我是49%。
审:船舶证书?
陈立强:没有带。所有权证书在银行,其他证书在船东船。
陈健超:没有带。证书都过期了。
原代:当时不在船上。
审:对被告港航公司陈述的船舶登记所有人的情况?
原代:我们认同被告港航公司陈述的。
审:吴光道有没有说时候支付费用?
陈健超:吴光道只是发给我看,没有说费用什么时候支付。
原代:口头讲了,一般是每个季度支付一次保管费。加油费和驾驶费叫了过来交,但是一直没有过来。产生之后一般都是当天或者第二天就要交了,当时跟吴光道说的。
审:吴光道将交接单交给你之后有没有跟你说船舶保管费一个季度交一次,加油费和驾驶费即时交费?
陈健超:没有说什么,只是通过手机将交接单拍给我,然后说他要回家。
审:船舶保管费的收费标准?
原代:2006年到2019年都是按照标准交费的,2019年10月1日开始就有新的交费标准,都是市场价。实际收费时也提供了其他船舶的收费交接单作为旁证。
陈健超:823总吨。
陈立强:不记得了。是散货船。
审:被告港航公司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材料?
被代:提交了5份证据材料:证据1.“粤广海货9835”欠管理费清单,证据2.“粤广海货9835”挂靠合同,证据3.船舶营业注销证,证据4.暂停“粤广海货9835”船挂靠委托经营通知,证据5.关于“粤广海货9835”船情况通知。
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与答辩意见一致,与我们没有关系。
审:请原告对被告港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我们认可港航公司陈述的。
审:请被告陈健超对被告港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陈健超:证据认可,内容也认可。
审:被告陈健超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陈健超:没有证据提交。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补充。
陈健超:没有补充。
审:就合同主体等法律关系是否有补充?
原代:没有。保管合同项下是陈健超,港航公司是挂靠的,保管合同与港航公司没有关系。海事局没有说过他们付我们钱。
陈立强:没有补充。
陈健超:没有补充。
审:因本案原告诉请中确认留置权,属于物权范围,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不再组织调解。
原代:好的。
陈立强:好的。
陈健超:好的。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