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2057号庭审笔录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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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02191452分至1602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057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合议庭成员:                  吴贵宁

         

人民陪审员    岑柱华

法官助理:张子豪

书记员:江婷婷

旁听人员: 无

********************************************************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何家豪,男,19807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未到庭)

原告:何家慧,女,19827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未到庭)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瑾,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浙江天一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1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君敏,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纪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双方对今天就本案进行互联网开庭有无异议?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何家豪、何家慧有无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王慧瑾律师、李秋云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两原告本人未到庭,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王慧瑾律师、李秋云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两原告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是否均为原告本人亲自签名?

原代:是的,两原告到深圳法庭那边当着你们工作人员的面签的。

审:被告浙江天一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君敏有无到庭?被告委托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洪伟律师、苏纪宇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君敏未到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洪伟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原告代理人王慧瑾、李秋云律师,因你们作为原告何家豪、何家慧两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你们的发言视为代表两原告的共同发言,你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经审核,到庭三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2057号原告何家豪、何家慧诉被告浙江天一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吴贵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闫慧、人民陪审员岑柱华组成合议庭,张子豪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记录。本案的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因其他公务无法参加本次庭审活动,授权审判员吴贵宁来主持本次庭审,各方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原告清楚。

被代: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下面请原告简要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跟起诉状一致: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死亡赔偿金总额的40%,即人民币4473,228.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447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40%,即人民币20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万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2万元;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起诉状一致:原告父亲何玉祺与母亲罗苏妹(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驾驶的“珠桂6234”渔船于2019312日从担杆群岛附近水域拟驶往香港途中,与从青岛黄岛拟驶往深圳的江苏天一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天一5“轮,在珠江口担杆水道第二通航分道发生碰撞,造成“珠桂6234”渔船全损,何玉祺和罗苏妹不幸身故。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书》(广州沙角海事处2019年第7号)的认定,“天一5“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原告的诉求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的?

原代: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和30条规定,死者住所地为香港,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出发布的数据:2018年香港本地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为2963078百万港元,2018年底香港总人口为7482500人,因此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6001.07港元,折算人民币为349470.94(按1港元=0.8836元人民币折算)计算14年,何玉琪是5544014港元,罗苏妹是7128018港元。合计12672032港元,折算为人民币是11197007.47元。

审:诉求2丧葬费如何计算?

原代:依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按照受诉法院是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本案受诉法院是广州海事法院,根据粤人社发[2019]93号,广东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广州市是9320元。因此两个人是丧葬费总额是111840元。

审:诉求3如何计算?

原代:是自己计算的,每人25万元。

审:诉求4的交通费、误工费的依据?

原代:两原告从香港过来处理诉讼是有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但是没有保留证据,具体由法院酌定。

审:就律师费有无相关证据?

原代:提交了代理合同,原告是香港人,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律师费。

审:请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代:答辩意见与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一致。

审:两原告有无收到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原代:收到了。

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2.碰撞的责任比例。本案无争议:双方同意死亡赔偿金按照何玉祺按照14年整、罗苏妹按照18年整进行赔偿。各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无争议内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碰撞责任比例,原告主张被告承担40%,被告主张20%的比例承担责任。两原告在庭前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广州海事局调取了“珠桂6234”渔船与“天一5”轮碰撞的海事事故调查报告,本院也于20191114日通过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请双方当事人对调取的材料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发表。

原代:真实性没有异议,何玉祺、罗苏妹已经死亡,海事调查主要就对方船员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可能有所偏颇,因为船员是否及时作出措施是不清楚的,事故具体发生情况是怎样的并不清楚,结论上也写了“可能”的字眼,所以认为应该赔偿比例高一点。

审:被告对调查取证材料发表意见。

被代:真实性没有异议,补充一点:根据海事局的调查报告第6页,显示渔船的验船证书过期了,显示日期是20181212日。但是海事局没有认定过期。

审:对于碰撞责任的事实,原告有无提交证据?

原代:没有。

审:被告有无这方面证据?

被代:没有。

审:双方没有证据,只能就海事局的调查报告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稍后就该责任划分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各方的意见,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损失方面:丧葬费由法院依法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也由各方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各方意见。就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各方能否沟通协商一个具体数额?

原代:两人的三项费用合起来1万元,我方认为是合理金额。

被代:我方接受该金额,但原告就1万元并没有按照责任比例40%计算。

原代:我方同意按照40%的责任比例计算。

被代:就以1万元按照40%计算的金额,我方庭后向当事人征询意见,庭后答复法庭。

审:被告对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律师费的事实是否确认?

被代:不认可,原告没有实际支付的凭证,根据法律规定这笔款不是属于可索赔的项目。

审:各方对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一个14年、一个18年是没有争议,对于赔偿的标准,两个死者是在哪里生活的?

原代:在香港生活,死者打鱼是在香港和珠海的海域里面捕鱼的,是从香港出来珠海打鱼然后回到香港,打到的鱼也是卖到香港的。

审:庭前已和原告律师沟通查询相关在国内的案例,有无搜索到相关案例?

原代:没有,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审:以涉诉法院所在地广州的标准进行赔偿规定依据?

被代: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1条,本案是船舶碰撞导致的人身损害,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涉案事故是发生在广东省海域,原告也是在对应的珠海法庭起诉,因此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本案中是可以适用的。二、受案地的计算标准计算是常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35条规定,仅涉及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并不包括香港地区。因此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只能适用珠海的计算标准。三、我们找到的案例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审:原告对赔偿依据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没有。

审:被告有无其他补充?

被代:没有。

审:原告为支持你方诉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原告共提交了7份证据,详细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没有新证据提交。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原告1-4都没有异议,证据5三性不认可,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副本?

被代:收到。

审:被告有无的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被告,对本案的事实有无问题询问原告?

被代:按照原告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得到的金额是多少?

原代:关于计算标准和金额我们有电子版文件,可以通过微信发给你看。

被代:收到。

审:两原告,对本案的事实有无问题询问被告?

原代: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关于本案适用的法律,各方如何选择?

原代:选择适用内地法律。

被代:选择适用内地法律。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原、被告当庭发表的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双方碰撞的责任比例;2.被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双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关于被告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第35条的规定,我方认为并没有排除对香港居民的适用,且2930条也没有关于香港居民的适用,香港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法律没有排除香港居民适用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应当参照大陆的由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的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我方坚持答辩状的意见。就碰撞责任比例,根据海事局调查报告及船员笔录,天一5轮作为直行船,是权利船,在两船相距3海里就已经发现渔船在自己的左前方,并采取减速、鸣汽笛、灯光照射等避让措施,从船舶操纵性看,渔船的操纵性远远比天一5轮好,就调查情况看渔船的过错责任较大,因此渔船的责任不应低于80%

原代:不应当按照笔录来认定,因为这都是对方自己船员的陈述。我方认为被告承担的责任不应低于40%

审:原告在201995日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当时也电话跟原告沟通过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之一的事宜,本院认为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所以不再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另外,关于司法协助申请,原告也是可以自行去查询相关的资料,因为我们去调取该资料,调取的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双方诉讼,如果原告无法查询到相关资料,也可提出申请。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被告做最后陈述。

被代:请依法判决。

审: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两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愿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审 判 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 记 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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