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153号庭审笔录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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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20526日下午1450分至1635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一楼第互联网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53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春龙

法官助理:周茜

书记员:梁景樱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定国(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华,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佑华,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少玲,该公司法务专员。(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定国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黄安华律师、刘佑华实习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黄安华、刘佑华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原代:原告主要负责人杨定国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安华、刘佑华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公司法务专员湛少玲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湛少玲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未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湛少玲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今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案号(2020)粤72民初153号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尹忠烈独任审理,法官助理为张维权,后因工作原因变更,审判员变更为徐春龙独任审理,周茜担任法官助理,梁景樱担任书记员。庭后已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受理、应诉以及举证等法律文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温馨提示:因采用互联网庭审,可能会由于信号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庭审出现语音延迟等问题,请参加诉讼当事人不要轻易退出庭审,如出现临时下线等情形,可在本院运维人员指引下再次登录。庭审后的笔录,请确认后再引入电子签名,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本案之前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之后对对方的质证意见已经提交了书面的质证意见。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与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确认书一致。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73日签订的《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合同项下货运代理服务费欠款7051.84美元,折合人民币49,631.56元(参照汇率:2019111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美元与人民币17.0381);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书》约定的迟延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19111日为:人民币43,842.1元和11,434.21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24,317.21元(参照上述汇率),滞纳金实际应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履行委托事项所支出的拖车过夜费人民币132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原告,你与被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原代:海上货运代理合同。

审:被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代:已提交。

审:原告是否收到?

原代:收到。

审:请被告广东铨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简要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

被代:与书面答辩状一致。一、原告主张的7051.48美元,这个金额我方确认,但认为原告应当赔偿我方货物损失,我方有权扣减。虽然双方在201873日签订的协议为货运代理委托协议,但双方在合同中协商了全程费用,而且原告已收取运费的方式作为报酬。同时,根据被告订舱时载明的货运提单为货代电放提单以及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也是货代电放提单,足以认定原告作为运输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出现,应对实际承运人美森公司货柜货损未赔偿的金额7051.84美元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货损发生后,原告应当按照协议向被告承担7051.84美元货物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未及时足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者延迟支付时间是由于原告原因造成的。故被告无需支付任何滞纳金。三、根据20189月和10月对账单,双方在核对20188月至10月费用时,原告并没有要求我司支付拖车过夜费(实际为原告主张的装车超时费)。其后却提供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的交易记录向被告主张该费用没有实施依据。其他详细内容见答辩状。

审:被告,你是否同意解除货运代理协议?

被代:同意。

审:协议书解除的时间为?

原代:见我方证据42页,该律师函已经明确表明原被告的货运代理协议解除时间为201996日。

被代:我方认可解除时间为201996日。

审:滞纳金的性质?

原代:违约金。

被代:不认可滞纳金的性质是违约金。我方不确定滞纳金性质,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按人民币还是?

原代:人民币。

审:被告,原告主张与你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你方对该法律关系是否确认?

被代: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还成立运输关系。

9000多美金那批货物成立运输关系。

原代:我方认为9000多美金那批货物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被告,9000多美金那票货物原告有没有向被告出具过提单?9000多美金那票货物项下的提单原告发给被告的,抬头是美森公司还是原告?

原代:抬头是美森公司。根据被告庭后补充的材料,美森公司出具的提单是电放提单,美森公司出具的提单明确写明美森公司为该票货物的承运人,因此,原告仅仅是货运代理。我方向上海美森订舱,根据被告证据10,货物托运单,是被告发送给原告的。

被代:抬头是美森公司。货物托运单是我方发给原告的,是原告提供给我方订舱单的格式版本。

审:天富星公司盖章是什么意思?

被代:天富星公司是实际的托运人。

审:被告,那你方是什么身份?你方主张9000多美金的那批受损货物需要向原告索赔,现在你称天富星公司为实际托运人,那你方有什么损失呢?你方有什么权利向原告主张扣减?

被代:首先,根据天富星公司的货物是由我司的关联公司中山铨欣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损失最终的承担者也是中山铨欣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但智能公司将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给被告,所以被告遭受了实际损失,有权向原告主张。

审:第一,我们订舱的上海美森公司有没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第二,刚才所提的那批货物美森公司尾号0029,被告主张9000多美金的损失金额,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第一,关于上海美森公司有没有无船承运人资质,庭后核实,65日之前向法庭提交。第二,我方不确认损失金额有9000多美金。

审:原告滞纳金计算表上开具发票等时间,你方是否确认?

被代:发票的收到日期和付款日期确认。

审:你方认为不需要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的理由是?

被代:因为原告没有赔付货损。

审:货损的发生日期?

被代:在收到货物发现有破洞当天即2018817日。在收货人处发现,收货人在美国仓库内发现。9个箱子中坏了一个箱子,箱号是OOLU6750268

审:你发现箱子有损坏后,是否有及时向原告索赔?

被代:我们第一时间就通知原告去调查,原告要求我方向美国代理公司去索赔。2000美金是美国美森公司向我方赔偿。

审:你是否有明确向原告索赔?

被代:我们在2000美金后,有向原告索赔。2019613日的邮件有向原告索赔。李慧是原告公司。

原代:原告在收到被告于2019612日支付的36000余美元后,原告的财务人员李慧向被告发邮件确认收到该费用,然而因为被告仍有7051.84美元没有支付,所以邮件中说到7051.84美元如何处理,我司陈先生会与你协商。这句话不能视为原告对责任的承认。

审:原告的证据关于拖车费是?

原代:原告证据11,原告因履行委托事务,向深圳远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包括超时费,该超时费被告没有报销。根据合同约定,特殊费用的产生应该实报实销。

被代:我方认为双方在对账中已经明确相关费用的构成、金额,其在对账后再向 被告主张费用,这不属于被告应付的费用。

审:法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0029这票提单项下的被告是否有权扣减7051.84美金;2、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被告是否应该支付;3、原告提出13200元拖车过夜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支付。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代:12份证据。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供的上述12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被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被告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被代:12份证据。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提供的上述12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原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原告举证。

原代:证据名称、证明目的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被告质证。

被代:质证意见与书面质证意见一致。

  审:被告举证。

被代:证据名称、证明目的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原告质证。

原代:质证意见与书面质证意见一致。另外补充对被告证据10、证据11、证据12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01112真实性认可,根据证据10这个9000多美金货损的货物的托运人为天富星公司,并非是被告,被告无权向原告提起索赔,被告不能证明其遭受了损失。证据11,索赔的过程,我方不清楚,我只知道最后美森公司向被告支付了2000多美金。

根据被告提供的邮件,邮件是被告与美森公司、东方海外公司协商9000多美金协商过程,从这个邮件可以看出,这个货物的承运人是美森公司,实际承运人为东方海外公司。

被代:证据11索赔过程,我们第一时间找了原告,原告要求我们找了原告指定的美国代理公司索赔。我现在没有具体的美国代理公司的名称。

审:证据12被告庭后提交翻译件。

被代:好的。

审:原告与美森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原代:不存在代理关系,我方只是向美森公司订舱?

审: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询问?

原代:既然案涉货物价值9000多美金,为什么你们可以接受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只赔偿2000美金。

被代:因为美森公司只愿意承担2000美金,根据邮件中可知,经过多次的协商也无果,我司只能被迫接受。

原代:9000多美金这批货物的损失,被告明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非原告,被告是以什么理由要求原告赔偿7000多美金?如何证明是你被迫接受2000美金的赔偿?

被代:第一,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需要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应该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不接受2000美金的赔偿,就一分都拿不到。

被代:没有问题需要询问原告。

审:涉案这批货物在美国发生的货损,关于涉案货损价值9051.84美金,这个价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否有相关的鉴定?

被代:第一,从货物的数量,根据订舱单可见,每个托盘有84件货物,而四个托盘四个大包裹具体数量就是84*4=366件。第二,货物的价格,价格根据出口时价格每件20美元+运费及相关的成本费用为26.94美元。这批货物名称见托运单。

审:9000多美金的损失,美森公司、东方海外公司是否确认?

被代:美森金额确认了四个托盘四个大包裹损失,每个托盘赔偿了500美金,所以总共赔偿了2000美金。

审: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再开始法庭辩论之前,有一个需要询问原告,滞纳金是坚持按照滞纳金表格来请求?

原代:是的。

审:本案涉及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相关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选择?

原代:适用中国法。

被代:适用中国法。

审:辩论焦点,17051.84多美金原告是否有权请求?2、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3、原告主张13200元拖车过夜费的性质以及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双方是否有补充?

原代: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补充。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第一,7051.84多美金为原告依据货运代理协议对被告的关联企业出口美国进行了代理服务,应当收货的货运服务费,被告也多次邮件往来确认了拖欠货运服务费的情况。由于被告没有理由直接扣减该货运服务费作为其货损的赔偿,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运服务费;第二,按照货运代理协议书第三点第二点原告与被告约定,货运代理服务费应当在原告寄送发票之后的一定日期内支付,而被告与原告合作期间,被告拖欠货运代理服务费多达11张发票,该11张发票时间分别都可以  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第三,13200元是原告履行货运代理服务时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先前原被告对账过程中因为原告业务人员过失,漏了该笔费用,但该笔费用原告履行代理行为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应当实报实销,这是符合货运代理协议书的约定。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我的意见与答辩的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庭后双方如果有书面代理词或者补充的答辩状,与法庭要求原告方核实的上海美森是否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被告相关外文证据的翻译等,一并于202065日前向法庭提交,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审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原告调解方案为10万人民币。

被代: 同意调解,但要看调解的金额。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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