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三方”齐协作 保障诉权促和解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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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4日上午,窗外黑云翻墨白雨跳珠,窗内却是一片和谐气氛。随着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六号法庭握手言和并签收调解书后,原告郭某德与被告黄某梅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二次开庭前圆满解决。

    2017年1月15日,郭某德与黄某梅签订了船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登记在黄某梅名下的船舶50%的股权转让给郭某德,郭某德向黄某梅支付首期转让金用于维修船舶。上述协议签订后,郭某德向黄某梅转账了15万元首期转让金,但经查询,船舶不是登记在黄某梅名下,且15万元首期转让金并非用于维修船舶。故郭某德于2019年9月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船舶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黄某梅返还15万元船舶转让金及其利息。我院依法受理此案。因被告黄某梅下落不明,依法对黄某梅进行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并缺席审理了这起案件,但由于黄某梅未能到庭接受调查,让15万元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船舶首期转让金的争议事实蒙上一层阴影。

    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骆振荣准备起草判决书,在阅卷时发现被告黄某梅有一个联系人曾正平(音),随即与曾正平取得联系。经了解,被告黄某梅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看守所)。缺席审判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在黄某梅没有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谢辉程决定协调看守所,重新向黄某梅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并向其调查案件事实。但此时正是全国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春节后,看守所由于人员密集、情况复杂等状况,实行了封闭式管理,不能探视和会见在押人员,这使得案件的审理难度再次加大。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骆振荣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两个法院一起探讨送达文书及远程提讯的问题。

    2020年3月27日下午,在“两地三方”协作下,海事庭法官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采取庭审现场+远程提讯的方式,让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的被告黄某梅通过视频连线参与调查。案件调查有序开展,黄某梅听取了法官的问话,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黄某梅对原告的起诉意见很大,调查时情绪激动,并表示一定要委托律师到庭应诉,但苦于现在疫情期间家属不能探视,不知何时才与家属取得联系。法官建议黄某梅通过书信与家人联系,并办理委托律师手续。驱车回到院里后,骆振荣又趁热打铁电话联系黄某梅家属,沟通委托代理人一事。

    经过多方漫长且艰苦的努力,被告黄某梅委托了律师出庭应诉。在骆振荣的精心安排下,6月4日,原、被告双方正式出现在法庭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开庭之前,骆振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调解成功,当场签收调解书。被告黄某梅的委托律师在签收调解书时说,这个案件能调解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法院对本案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审判团队没有机械的就案办案,在得知被告在看守所服刑后,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克服疫情造成的困扰,几经努力见到被告本人,让被告黄某梅能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这让被告黄某梅非常感动。被告律师动情地说,法院审判团队在办案的时候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海事法院的审判团队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了实处。疫情当下,海事庭审判团队不畏艰难、不怕疫情,积极作为,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集多方之力,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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