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开庭 庭审到庭 垦利法院实行刑事审判法医鉴定出庭制

200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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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8日消息 山东省垦利县法院针对法医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对法医鉴定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了“三公开,四严格,五落实,一保障”的“鉴定开庭、庭审到庭”的刑事审判法医鉴定模式。 “三公开”是指公开鉴定人员身份;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依据。“四严格”是指严格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能力;严格执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有关鉴定规定;严格审查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严格执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等规定。“五落实”是指落实鉴定人员,确保有足够的司法鉴定力量;落实鉴定场所,使鉴定场所布置为开庭模式;落实鉴定物资保障,在车辆、经费等方面向司法鉴定倾斜,确保鉴定的及时性,不影响审判期限;落实被告人、被害人对鉴定人的申请回避权;落实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一保障”是指通过“三公开、四严格、五落实”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使法医鉴定充分发挥权威性,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具体操作时,如审判人员发现指控鉴定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产生合理怀疑时,被告人、被害人提出重新鉴定时,均委托本院技术鉴定中心予以重新鉴定;在鉴定时把鉴定场所布置为开庭模式,鉴定人员向各方展示鉴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征求各方对材料的意见,确保鉴定材料是全面的、与案情是有关联的,防止出现偏差;鉴定开庭时,鉴定人员只负责对鉴定材料的核实,在作出结论前不说明鉴定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到庭但不越权,只负责对鉴定人身份、鉴定程序进行监督。鉴定开庭后,法医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开庭情况,独立或者共同“会诊”作出法医鉴定结论。 垦利法院采取“鉴定开庭、庭审出庭”刑事审判法医鉴定制度改革以来,不但确保了刑事案件的质量,还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在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减少了,被告人深刻反省自己罪行,对被害人表示愧疚、认罪服法的多了。在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开始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是重伤,但在审判阶段经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有效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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