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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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我院收到省院(2017)粤行终1726号行政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一宗因渔业船舶柴油补贴行政案纠纷,至此有了二审结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原告张公妹、张宏伟为职业渔民。其船舶因无法取得2014年度柴油补贴而要求确认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渔业船舶柴油补助金1,461,87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在履行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年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该违法行为造成原告船舶的相关信息无法在2014年被有效录入,导致原告无法领取补助金。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渔业船舶柴油补助金1,461,870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完全支持我院的观点,同时进一步指出,从监督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的需要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考量,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被告发现原告船舶数据漏报后,只履行了向上级的请示汇报,并认为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补贴款无法领取,原告对此不满引起本案诉讼。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明确表明,司法审查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监督,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件的判决,对于粤东、粤西有关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做法,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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