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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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此疫情防控期间,现敦促本院已立案执行但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

一、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依法强化线上执行办案办公工作。凡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申报财产,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本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优先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

二、被执行人(含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系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船舶等请求暂缓执行的,应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或本院工作人员。

三、被执行人如涉及疫情防控工作,或系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措施需求的,请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或本院工作人员。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从重打击,适时采取信用惩戒、罚款、拘留乃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五、本院开通网络查询、咨询热线等平台供被执行人查询、联络案件承办人,核实案件情况、查询案件流程。被执行人可登陆本院官网(http://www.gzhsfy.gov.cn)“执行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执行案件信息。

六、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向本院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汇款转账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本院户名:广州海事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新窖支行,账号:44048201040020917

在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执行联络热线为020-8092907180929171

特此通告。

 

广州海事法院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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