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二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474至2478号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辛永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辛家村206号。(未到庭)
原告:夏志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48号。(未到庭)
原告:姚永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涝台村二区148号。(未到庭)
原告:刘晓龙,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盐滩村293号。(未到庭)
原告:王长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郭家村15区1号。
五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赵二坤律师(到庭)
被告: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陈彪律师(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辛永乐、夏志阳、姚永兵、刘晓龙、王长城与被告帝远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辛永乐、夏志阳、姚永兵、刘晓龙、王长城是否到庭?五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赵二坤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五案原告均没有到庭,五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坤律师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审:由于五案原告均委托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的赵二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赵二坤律师的发言如无特别说明,视为同时代表五案原告,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被告帝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福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的陈彪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陈彪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廷福没有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五案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五案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五案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五案均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组独任审理,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告知,各方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先对2474号案进行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辛永乐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向原告辛永乐支付看船工资21388元;2.确认原告辛永乐前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帝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3.判令被告承担债权登记费1000元和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本案是在2018年启动债权登记。
原代:2018年9月19日提出债权登记。
被代:我们之前不清楚这个情况,如果确定是这个时间进行债权登记,被告对诉讼时效没有异议。当时负责管理“帝健”轮的是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在2017年-2018年之间注销,具体注销时间不清楚。相关工作人员在2016年下半年离职。经被告向能联系上的原工作人员了解,均表示对原告主张的情况不清楚。所以被告目前无法核实和确认原告所主张的相关事实,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我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所以我们同意将本案事实部分由法庭依据证据确认。关于本案中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由法院认定。
审:原告,关于享有船舶优先权,你们认为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超过优先权行使的时间?
原代:“帝健”轮是在2018年5月15日被法院扣押,我方主张原告是在船上工作,知道船舶被扣押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起诉请求确实是超过一年。
审:那你方主张的船舶优先权就没有法律依据。
原代:是的。
审:五案原告为什么没有和其他船员一样在前期到法院来主张?
原代:当时五案原告在外地一直是和石岛海事处沟通联系。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辛永乐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原代:原告辛永乐一共提交了5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辛永乐提交的上述5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件?
被告: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审:被告对原告辛永乐提交的上述5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1的真实性由法院确认,这份证明仅是证明在这个时间段在船上工作,关于工资标准由法院确认。对证据2的没有原件,向李乔磊确认,其表示不是他写的。
审:李乔磊出具这份证明的形成过程。
原代:原告多次和李乔磊沟通,让李乔磊出具工资标准,李乔磊通过微信将自己手写的该证明发给原告,原告在债权登记时也要求李乔磊将该证明盖章后快递给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多次联系李乔磊,将该证明原件快递给立案庭。后面李乔磊不接电话,所以原告没有原件。当时五案原告共同委托了他们的朋友王建阳和李乔磊沟通。
审:和王建阳的微信聊天记录有没有?
原代:没有了,李乔磊的电话是王建阳提供给立案庭的。
审:被告,李乔磊是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吗?
被代:是的,但是在2016年7-8月份就离职了。
审:这个证明有发给李乔磊看过吗?
被代:发给他看过,他说不是他写的。
审:被告,你提到的石岛海事处,你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吗?
被代:有的,威海海事局的电话,陈震13863050815。
审:被告继续质证。
被代:对证据3由法庭核实真实性,被告不清楚该情况。对证据4没有原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证据5也是由法院核实,被告现在无法核实。
审:原告,威海安顺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什么地位?
原代:是介绍人。
审:2016年4月份船上有人吗?
被代:本来船上有6人,但是有5人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就走了,有1个人在船上。石岛海事处通知我方船上只剩一人,被告通知上海分公司负责处理,但是上海分公司没有向我们汇报处理情况。我方现在没有查到任何相关资料。
审:留下来的那1个船员到什么时候才离船?
被代:不清楚。
审:原告庭后把威海安顺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法庭。
原代:好的。
审:船员证书怎么取得?
原代:5案原告在船上拍照发给王建阳,王建阳打印快递给我。授权是当事人自己签名的,起诉状书我签名的。五案原告都与立案庭法官联系过确认过授权和起诉事宜。
审:原告提交的5份证据是5案的共同证据吗?
原代:是的。
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还有无补充意见?
被代:没有。
审:被告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
被告: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审:原告主张5案原告与被告成立什么关系?
原代:雇佣劳务合同关系。
审:不是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务合同关系?
原代:是的,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审:工资标准是通过威海安顺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谈的是吗?
原代:船舶当时在石岛抛锚,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并且工资需要在船舶离港后才能结算,在被告、石岛海事处以及威海安顺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各方的沟通下,确定每个月5个人一共是6万元工资。其中姚永兵每月2万元,刘晓龙每月1.6万元,其余3人每月8千元,生活费每月1000元,生活费是每月10日付,最后13天的生活费没有支付,船员才下船的。当时生活费是直接给到船上原来的三副的,最后没有付,船上没有供给就下船。
审:被告确认吗?
被代:被告现在无法确定。
审:其余4案,由于原告提供的5份证据是5案的共同证据,接下来就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双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审:下面先对2475号案进行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夏志阳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向原告夏志阳支付看船工资21388元;2.确认原告夏志阳前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帝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3.判令被告承担债权登记费1000元和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与2474号案意见一致。
审:下面先对2476号案进行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姚永兵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向原告姚永兵支付看船工资52820元;2.确认原告姚永兵前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帝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3.判令被告承担债权登记费1000元和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与2474号案意见一致。
审:下面先对2477号案进行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刘晓龙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向原告刘晓龙支付看船工资42342元;2.确认原告刘晓龙前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帝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3.判令被告承担债权登记费1000元和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与2474号案意见一致。
审:下面先对2478号案进行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王长城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判令被告向原告王长城支付看船工资21388元;2.确认原告王长城前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帝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3.判令被告承担债权登记费1000元和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与2474号案意见一致。
审:下面法庭总结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用工关系,被告是否与原告成立雇佣劳务关系?如果成立,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工资?各方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被告: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下面各方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根据石岛海事处和威海安顺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5案原告从2016年4月25日到7月23日在“帝健”轮工作, 结合原告提交的市场工资行情,证明原告主张的工资是合理的,也是与被告约定的,所以原告与被告构成雇佣劳务关系,被告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余意见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关于是否存在雇佣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现在无法核实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确认,关于工资标准由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市场行情的工资标准还是有些差距的,由法院依法核实确认。
原代:关于工资标准,是被告当时称5案原告在船时间不会太久,并且工资不能按月发放,当时确认按月5名船员6万元,5案原告结合市场行情确认了各自的工资金额。
审: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请五案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被告发表最后陈述。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五案在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现征询各方的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调解。
审:各方均同意调解,庭后再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原待:好的。
被告:好的。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