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223号庭审笔录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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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524日上午9时至12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五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223

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尹忠烈、审判员谢辉程、审判员邓非非

法官助理:谭学文

书记员:梁景樱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梁浩贤(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宇,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波,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广州市顺晖水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兆文(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梁浩贤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程跃宇、王子波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程跃宇、王子波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原代:原告梁浩贤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跃宇、王子波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广州市顺晖水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兆文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李振海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李振海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李:被告广州市顺晖水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兆文未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振海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尹忠烈、文静、林依伊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尹忠烈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谭学文担任,书记员梁景樱,今天由法官助理骆振荣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王:清楚,不申请回避。

任: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7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因碰撞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906786.5元(其中船舶修理费364174.5元、船用电池8280元、潜水泵机油等5032元、虾泵增氧泵等2400元、网具40000元、柴油14000元、船舶生活用具2500元、船东备用金及本人现金手机等19500元、柴油补贴40900元、捕捞渔期损失100000元、船舶打捞费用150000元、搜救费用160000元)*75%=680089.88元及利息46725.6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121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523日),医疗费4679.28*75%=3509.46元及利息240.3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12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523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主持人:被告广州市顺晖水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

李:已提交。

审:原告是否收到?

原代:收到。

审:请被告广州市顺晖水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简要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

 

:与答辩状一致。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李:无异议。

审: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

李:无异议。

审:本案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今天如果有新的意见按照新的证据处理,如果没有新的意见按照证据交换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

原代:无异议。

李:无异议。

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代:20份证据。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供的上述20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李: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被告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李:份证据。

审:原告是否收到两被告提供的上述 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原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原告举证。

原代:1.《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渔船转让合同书》; 

6.《关于粤湛渔01103船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声明》,证据1至证据6拟共同证明粤湛渔01103船系合法登记和适航、合法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原告系粤湛渔01103船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并证明船舶价值为29.5万元。

7.番禺石楼船舶维修厂《收据》(NO.1014052),拟证明原告购船时共花费86570元进行维修和改装。

8.番禺莲花山安信船舶设备经营部《收据》(NO.7490690),拟证明原告共花费30900元购买海图机、测深仪、对讲机等助航设备。

9.陈金满出具的收据,拟证明原告花费29000元对船舶电力设备进行改装。

10.番禺区石楼渔友船艇用品店《收据》(NO.8492052),拟证明原告花费8280元购买船用电池。

11.番禺区石楼渔友船艇用品店《收据》(NO.9492790),拟证明原告花费5032元购买潜水泵、机油、救生圈救生衣等船用装备。

12.番禺区石楼渔友船艇用品店《收据》(NO.8492080),拟证明原告花费2400元购买4台虾泵增氧泵设备用于生产作业。

13.番禺莲花山顺航修理店《收据》(NO.0210300),拟证明原告花费33000元用于建造船上槁网工具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14.其他损失说明,拟证明原告因船舶碰撞产生其他合理损失,包括网具4万、柴油1.4万、生活用具0.25万、现金和备用金2.3万、手机等个人用品0.8万,小计8.75万元。

15.《广东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该文件P26P46,拟证明2017年粤湛渔01103船油补为4.09万元,因碰撞导致渔船沉没全损,原告一损失了该项补贴。

16.粤番渔02331船船东证明及船舶证书

17.粤番渔03200船船东证明及船舶证书,证据16至证据17拟共同证明与粤湛渔01103船同类渔船在碰撞事故后的捕捞季节盈收为约270000-285000元,原告主张因碰撞事故捕捞损失为25万元。

18.打捞作业发票,拟证明原告花费15万元用于搜救打捞。

19.医疗费收据,拟证明原告因碰撞事故落水受伤,共花费医疗费4679.28元。

20.2018)粤7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75%的过失赔偿责任。

审:被告质证。

李:

  审:被告举证。

李:

审:原告质证。

原代:

  

审: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任: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李: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李: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审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李: 同意调解。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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