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2442号庭审笔录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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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112215时至 17 6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442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张乐

法官助理:刘亮

书 记 员:陈绮敏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陈福华,男,19826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山路232单元703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亭,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广东捷仕克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铁村。

定代表人:林日德,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楠,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法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陈福华有无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徐海亭律师、梁华烜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陈福华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徐海亭律师、梁华习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广东捷仕克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广东捷仕克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张晓楠律师已经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到庭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陈福华与被告广东捷仕克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张乐独任审理本案,法官助理由刘亮担任,书记员陈绮敏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对本案的审判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121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JSK2017121339.80米钢质渔业辅助船建造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建造一艘39.80米渔业辅助船,船舶总造价375万元,由原告分期支付,工期为取得开工令后180天,若延期交船,被告应承担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201849日,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门分局准予涉案船舶开工建造。建造过程中,因被告称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原、被告签订6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预支进度款。201957日,涉案船舶建造完成,双方在公益码头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共支付船舶建造款3,774,049元。从取得开工令到涉案船舶完成交接,工期为393天,被告延误了213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误交船的违约金1,065,000元。

审:被告请根据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答辩。

被代:口头答辩:1.本案的原被告就工期约定,已经顺延,理由1.双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中第5.1条约定由双方约定由原告派人入场进行检测监督,原告代表从未对工程进度提出异议,从开工至交船原告对被告的造船进度清楚,并且双方签订了6份补充协议,延长了工期也约定新的工程款支付方案,所以本案的交船日期不得已开工令后的180日开工日计算,应该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造船进度工程款支付时间来确定。理由2.被告建造船舶的行规是雨天顺延交船日而被告建造船舶的过程均露天进行,但凡有一点下雨都会有影响船舶的整体建造的安全性和工人施工的安全性,所以在船舶建造行业里遇到雨天,顺延交船日即是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工期顺延,同时也是行业规定,从被告在贵院的201872民初478/479/480/481/482/692/693/694/695号案件可以证实。理由3.原被告在造船过程中多次协商沟通交船以原告向 承诺大约在2019年清明节后交船就可,同时由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钱,原告可以收取利息,在谈妥该民间借贷事项时原告向被告承诺将不再追究本案合同上任何违约责任。2.关于本案违约金首先被告不认可,理由1.在船舶建造过程中遇到157天的雨天根据雨天交船日规则该157天应当顺延,理由2.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中明确提到渔船将在20181125日前建造完成下水,根据我方提交的船舶建造工程进度可知从船舶建造完下水至最终检验结束渔检部门一般检查时间约为三个月,所以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双方没有严格按照开工令后起算180天作为本案不可变更的交船日,证据证明双方一直在协商沟通顺延交船日,并达成书面协议。理由3.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假如原告必须按照开工令后180日计算本案工程的话,为何不在第181天的时候通知被告解除协议赔偿损失,反而还一直支付工程款与被告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所以代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若恶意引用合同约定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过大,被告无须承诺该部分违约责任。理由4.原告到今都没举证期,因延长工期产生的实际损失,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没因为工期原因遭受任何损失。其主张以违约金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再者渔船的使用和收益具有不可预测,所以即便原告认为渔船可以创造更多经济收益,但都是没有真实发生,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无权以及船舶的收益主张损失。认为违约金过高,应该按照举证实际损失认定。

审:本案船舶名称为“粤斗渔运87028”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为(粤斗)船登(名)(2018FZ-200001号;

原告:确认

被告:无法确认。庭后三天内向被告了解。如三天内无确认就视为确认。

审:2017 1213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JSK20171213的钢质渔业辅助船建造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建造一艘39.80米渔业辅助船,船舶总造价为(包括所有材料、设计和配件)375万元本合同定金20万元,原告支付定金即合同生效;原告根据船舶建造工程进度分4期支付,交船时间为自合同签订生效,被告提供开工令到被告之日起180日内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在广东省台山市公益码头交付船舶给原告;被告未按时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交船,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及双方约定的延期交船外,延误每天被告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延误2个月交付船,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被告无条件承诺按原告已付货款为本金自合同签订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货款本息付清止。

201712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

201849日,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门分局批准本案船舶开工建造;

原代:确认

被代:201849日,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门分局批准本案船舶开工建造不确认,其他确认。因为原告未提供开工批准函的原件。

审:庭后开调查令给原告调查原件。

原代:好的。

审:20184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30万元,5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万元,2018518日,被告出具收据,收到原告船舶建造款230万元(第1期和第2期);

201891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资金周转原因,现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造船款第3期进度款90万元中的60万元,并委托原告转账到广州达航电设备有限公司作采购渔船发动机用,款项在船舶交船结算时扣除;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原告于当日向广州达航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收到造船款原告60万元的收据。

20181019日,原、被告签订2份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资金周转原因,现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造船款第3期进度款90万元中的136,317元和2万元,并委托原告转账76,317元给张红平用于购买螺旋桨、转账3万元给谢欢记用于支付木工工程款、转账3万元给梁仕稳用于支付电焊用气款、转账2万元给沈海峰用于支付轮机工人款,款项在船舶交船结算时扣除;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被告于当日出具收到原告造船款合计156,317元的收据。

20181023日,原、被告签订2份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资金周转原因,现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造船款第3期进度款90万元中的10万元和47370元,并委托原告转账5万元给张华有用于支付货款、转账5万元给蔡晓萍记用于支付空调款、转账47370元给候星用于采购渔船设备,款项在船舶交船结算时扣除;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被告于当日出具收到原告造船款10万元和47370元的收据。

原代: 确认。

被代:确认。

2018117日,被告出具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资金周转原因,现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造船款10万元,并委托原告转账给林日德作采购渔船设备用,款项在船舶交船结算时扣除,被告承诺渔船将于20181125日前建造完成,下水,并下水后及时安排渔船船检安排工作;被告在渔船没有取得船检部门合格证前,不得提前支付任何费用;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被告于当日出具收到原告造船款10万元的收据。

原代:确认此份补充协议原告没有签字,是被告单方承诺,但是原告的确支付了10万元给被告。

被代:原告所述不是真实,被告在原告同意下,才出具该补充协议,原告以支付款项的实际行为履行该合同中最重要的支付条款,所以以原告未签名否认该协议生效不符合事实,原告以实际支付的行为确认该协议的有效性,

审:补充协议第五点手工划了。内容是?

原代:乙方20181125日不能完工。当时被告称经济困难,没钱造船,所以让原告再支付10万元,所以原告在2018117日转账了10万元给被告,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事后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在协议上签名、修改都是被告自己的,原告没有对补充协议做表述。同意或不同意。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协议均有原告签名,而后两份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名。证明后面补充协议都是被告单方出具,原告并未对此进行确认,原告出协议目的是原告已支付了造船款,不确认协议中的内容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最后一份协议第一款第四.5点修改的痕迹,如果对合同有修改情况,关于划的内容不确认。

被代:补充协议第五点手工划不清楚是谁划的。本案合同第4页双方约定第三期款90万针对船体工程下水适航前的工程款,结合6份补充协议印证本案补充协议都是支付该期所发生的工程款。其次假设本案开工令时间是201849日,按理工期是2018106日,原告否认的补充协议都是该日期后,是真实发生。

审:20181112日,原告代被告付造船款35,000元。(无收据)

20181126日,原告代被告付造船款214,812元。

201946日,原告代被告付船检后整改费用(不含人工)950元。

2019425日,原告代被告付证书工本费600元。

2019512日,原告付主甲板地坪漆10,500元。

2019513日,原告付应急消防泵8,500元。

以上金额共计3,774,049元。对上述事实双方是否确认?

被代:对上述事实都不认可。认为船舶建造款还未付清。

原代:确认。

审:201957日,被告将本案船舶在台山市公益码头交付原告,双方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

对上述事实双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假如,201849日收到开工令至201957日交付,共计共计393天。双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本案争议事实:1.本案船舶是否存在延期交付的事实。2.被告主张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过程中顺延工期的雨天天数是157天是否有事实方面依据。3.假如存在交付,原告是否免除被告的延期交付责任。4.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以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双方有无这方面事实。对法庭归纳争议问题,双方是否有补充,争议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对各方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证据举证质证环节,如没有新的意见,以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为准,双方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结合法庭归纳的有争议事实进行举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证明延期交付?

原代:原告提交了共22份证据。证明目的与证据清单一致,没有补充。没有新证据提交。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天数。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交船,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及双方约定的延期交船外,延误每天被告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约定交船时间开工令被告之日起180日内,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开工令是20184月出具的,因此被告在2018106日前完成船舶建造并交付给原告,而且在交船前被告应当完成倾斜实验等全部适航项目,领取船检证书,但事实到201957日被告才把约定合格的船舶交给原告,此时已于约定交船日相差213天,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事实在20185月之前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250万元的造船款项,但是被告已其经济困难,延误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是为了取得船舶,在原告支付250万的造船款下,被告称其经济困难,所以如果在这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首先导致原告支付的250万元无法追回,其次原告需要船舶运营的合同目的实现不了,造成原告损失,所以原告为了避免损失,就和被告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也是原告怕被告收到造船款后把款项挪用,所以很多款项都是直接支付给提供船舶的供应商,最终使得船舶可以建造成功取得相关证件。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承诺,或与被告达成可以延期交船的意思表示,原告只是在妥协,在未符合付款前支付款项下,被告称的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签名盖章才生效。但原告未签名。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副本?有无核对原件?

被代:收到,庭前就原告提交的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了核对。针对证据2.16.21真实性不确认,三性不认可;证据15该收据发生时间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0与证据3.4.5.6.7.8.9.10.11.12.13.14对应的部分三性认可,除此外与本案无关。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如答辩意见,第二个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假如开工日是201849-201957日雨天的天数是157天,是整个台山地区的天气状况,其中该材料中最后一页由台山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报告在2018916日发生台山山竹,在被告所在地的检测站点检测到的雨量最高达到245.9,极大风力最高22.7,在这情况被告无法开工,其次双方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第8.1条,所以遇雨天顺延交船日即使不可抗,也是双方约定的延期交船日,原告监工一直在现场,被告停工是整个工厂,所以原告和监工知道被告在雨天不可施工,此外根据被告的证据2.3与答辩事实一样,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也是交易习惯,反映了确实在该习惯,请法院确认。第三个焦点目前没有证据,原告口头向被告承诺免除的合同签下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此基础上才达成民间借款。第四个焦点违约金意见和答辩意见一致。(被告当庭出示被告证据1原件)

审:原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真实性庭后三天核实,如三天内未提交书面意见就视为对证据1形式上的真实性确认。假如证据真实,该证据只能证明20184-19年期间台山市由雨,在这段期间内出现暴雨的天数18天,大雨15天,中雨29天,其余均为小雨,而且日降雨量为0.1毫米的天数也有很多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在不可抗情况下才有工期顺延情形,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的恶劣天气,而下雨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在本案即便造船过程中对其产生影响也只是暴雨,而大、中、小雨不构成工期延误的合法依据。证据2.三性不认可,原告无法确认被告于梁志 存在合同关系,证明内容不确认。且该船舶大小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且该合同约定的雨天顺延本案合同未约定。

证据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内容不认可。

审:船舶造船记录有吗?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双方,916.17日这两天可以扣除吗?

原代:可以

被代;1.本案渔船为钢制渔船,且体积大,都是露天制造,即便雨水是0.1以下,也代表当天空气湿度超过百分百,船身都是雨水,水和金属都是导电,所以下雨都要停工,所以下雨为了村民安全,船舶安全,施工人员安全,被告都不可能在下雨天施工建船舶,所以对于本案合同纠纷雨天是不可抗事由,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法院审判的案件证实。2.对于我方证据2.材料清单中第一项船舶结构为钢制的,与本案船舶材质一样。

审:除了916.17日,还有其他台风日期吗?

原代:没有。

被代:不清楚。

;原告认为你们的损失在哪里

原代:经营方面的损失,而且违约金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称派人在现场监督是为了偷工减料,而对工期是被告无法控制的,工期在合同没有补充约定,下雨天不能施工和下雨能顺延是两个不同概念。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有无事实问题要问对方?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法庭归纳辩论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延期交船,若延期交船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每天5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是否需要调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问题。

双方对法院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代: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与庭审意见一致,如有书面意见在庭后7天内提交。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提前向被告支付了造船款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船舶义务,根据原告了解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船舶因为其经济困难,没钱造船,非是因为下雨天导致的没正常施工,而且在造船工程中有原告所派人员在现场,被告作为专业造船场,应该对造船程序有记载,如真出现因下雨无法施工,其应该做记载,并要求原告工人确认,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证明下雨天没有施工,而且双方约定的是不可抗力,可以顺延工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其签订的条款有理解能力,既然在其他合同约定下雨期顺延,而在本合同中约定不可抗顺延,被告也知道这两条款不同。

被代:与庭审意见一致,补充:1.如原告按期付款,应该在2018106日前向被告付清375万工程款,所以原告陈述和证明不一致,双方已有补充协议延长和更改了工期和款项支付方案。 2.根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认雨天顺延交船其规则。

审:根据民诉法第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代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 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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