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召开2019年第一次专业法官会议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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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召开2019年第一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如何强制执行船舶挂靠公司请求解除船舶挂靠关系和如何统一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问题。会议由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宋伟莉局长主持,执行局经办人员、相关诉讼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徐元平庭长、徐春龙副庭长及立案窗口法官助理参加。

执行局罗春副局长介绍了船舶挂靠公司请求解除船舶挂靠关系案件的执行情况。目前我院正在执行的有4宗案件,判项均为要求被执行人即挂靠的个体船东协助申请执行人即被挂靠公司办理相关涉船事项的注销登记手续,但裁判文书有的明确了船舶实际所有权的归属,有的则未明确。执行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向相关海事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海事局反馈意见认为如果仅仅注销被挂靠公司的份额,不明确份额的承受人,则整条船舶会被视为所有权不明,有成为“三无”船舶的风险,根据《船舶登记条例》,不具有可执行性。

相关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介绍了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和裁判思路,并就如何统一解除船舶挂靠关系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在讨论中形成了以下3点共识供各业务部门参考:

1.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2. 注重立案、审判和执行3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和风险告知。立案阶段,如原告提起确认所有权之诉,经与被告联系确定,若双方对船舶物权没有异议的,可在立案阶段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阶段无法联系被告,立案后发现当事人对船舶所有权没有争议的,则由审判庭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一并请求的船舶权属和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纠纷,如不属于牵连关系或从属关系,建议按法律关系区分案由立案。

3.在审理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无需审查船舶实际所有权的归属,在认定挂靠协议解除后可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将被挂靠公司份额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名下,不宜在判项中仅作注销被挂靠公司名下份额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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