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426号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9年9月4日10时00分至10时40分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 议 庭:审判长:李 立 菲
审判员:林 依 伊
审判员:平阳丹柯
法官助理:廖林锋
书 记 员:陈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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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施少禹(本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财荣(未到庭)
(播放法庭纪律视频)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参加庭审的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根据庭上情况看,原告施少禹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下面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施少禹,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4253119710725237X,住广东省海丰县梅陇大寮村130号,未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杰律师,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从庭上情况看,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施少禹与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立菲、审判员林依伊、审判员平阳丹柯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李立菲担任审判长,廖林锋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陈玉莲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由于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其他工作安排,受合议庭的委托,今天由承办法官李立菲一人主持今天的庭审活动,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原告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50万元(具体数据以价值鉴定结果为准);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审:原告你方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具体说明一下调查什么内容?
原代:我方申请向惠州海事局调取“粤海渔30211”轮的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涉及船舶投保资料,2016年4月6日施少禹与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菊荣985”轮碰撞后海事部门调查、调解的相关资料)。
审:原告你方提交了价值鉴定书,你方是否愿意垫付相关的费用?
原代:如果鉴定的话,原告方愿意垫付相关的鉴定费用,原告方想向海事局调查取证相关材料之后再视情是否做鉴定,这份鉴定申请暂时搁置,等原告出海回来后再明确是否进行鉴定。
审:在开庭之前,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和完成举证说明书。
原代:是的。
审:原告提交了多少组证据?
原代:一共提交了16组证据。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清单。
证据1,水上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经过,责任比例等。
证据2,渔业捕捞许可证。
证据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船为木质的渔船。该船造船日期为1984年。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3月,该船的性能还能使用,所以原告还在用该渔船捕捞作业。
证据4,粤海丰30211号船舶照片。
证据5,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份为2013年的,证明国家机关仍在向原告收取相关规费,证明该船仍然能使用。
证据6,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证明。
证据7,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证明。
证据8,收款收据。
证据9,渔业般舶吨位证书。
证据10,渔业船舶检验记录。
证据11,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
证据12,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证据13,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份是2011年的,证明国家机关仍在向原告收取相关规费,证明该船仍然能使用。
证据14,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证据1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登记。
证据16,事故发生时统计的船上物品。
审:原告在2013年之后有没有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的规费?
原代:现在提交的是2011年和2013年的非税凭证,至于2013年后有没有向有关部门缴纳规费,代理人需要回去与当事人核实,如有则庭后补充提交。
审:你方诉讼请求15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把责任比例考虑进去?
原代:诉讼请求150万元是没有把责任比例考虑进去的,由于当时惠州海事局主持调解时被告愿意赔100万元,但原告不同意,坚持要20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150万元是对调解时双方主张的金额进行了折中计算。
审:船舶有无进行投保?
原代:原告方的船舶是有进行投保的。据了解被告的船舶也购买了保险。
审:原告,你方有没有关于船物航行的轨迹等资料,比如AIS系统的航行轨迹等?
原代:本代理人不了解。
审:法院向原告释明,原告起诉要求赔偿,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应负的责任以及你方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等。
原代:明白。责任方面,海事局有认定书,损失方面,原告需要向海事局调查取证这后,再视情是否对船舶进行鉴定。
审:再有,原告的船舶是1984年建成的,最后的年检有效期是2012年,事故发生之时,船上有什么物品,船舶是不是处于报废状态,原告的船舶是木质船舶,按照国家规定是有渔船补贴的,在事故发生之时原告有没有补贴。如果是报废状态的船舶,估计价值不会太高。特别是木质渔船,有没有价值还不好说。
原代:明白,我们也会根据相关资料自我进行评估,如果不能证明价值,我方将撤诉。
审:为何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后到今年才起诉?
原代:我作为代理人也是在诉讼时效快到的时候才接受的委托,也不清楚原告是出于什么考虑的。
审:鉴于你方提交了一份申请调查书,庭后合议庭将会合议,如果准许,法院才给你发出调查令。
原代:好的。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我方想拿到调查令后去调查事实再进行对损失进行准确评估和进一步处理。
审:鉴于被告未到庭,辩论环节不再进行,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我方将根据调查取证的资料再进行评估,以及是否进行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固定,以及决定撤诉事宜。
审:此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