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940号庭审笔录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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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8299时至1008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940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张乐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31-9号、11-15号和D地块地下室负一层16号。

主要负责人:甘绍青,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桂平市富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6队绿塘区(李燕萍出租屋)

法定代表人:温权龙,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伟,广西世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原告委托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星奎律师、吴惠彬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星奎律师、吴惠彬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法定代表人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世亨律师事务所的杨昌伟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到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1940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桂平市富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乐独任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书面的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意见一致: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87,957.49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与书面起诉状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致:案外人广州市庆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通公司)委托被告运输一批矿渣微粉,被告所属的“富航1388”轮负责承运该批货物。运输途中,由于被告驾驶不慎,导致货舱进水,该批矿渣粉有1686.72吨湿水结块,无法销售和使用。庆通公司委托柳州市泽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通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泽通公司代庆通公司向原告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上述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保险人庆通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87,957.49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本案货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审:诉求中利息的起算日?

原代:201982日。

审:请被告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告:被告不是富航1388的真实船主,真实船主是王柏新,他挂靠船舶在我司。富航1388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一切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最终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庆通公司在富航1388接受货物运输时并没有得到货主的要求对货物进行特别管理,也没有跟我方提出注意事项。货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防水并不清楚。对原告的诉求赔偿金额、货物单价及数量我方均有异议。

审:对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有何意见?

被代:原告有赔付款项给庆通公司,确认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

审:富航1388运货的重量?

原代:1831.94吨。

审: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被告承运庆通公司托运的矿物微粉1831.94吨是否确认?

被代:对承运的事实确认,但承运重量在运单显示是1787吨。

审: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被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作为承运人是否承担涉案货损的赔偿责任;二、本案货物损失的金额,包括货损数量、计算货损的金额。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原告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的19份证据材料。证据15-18证明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证据。

审:原、被告对证据15-18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新的证据,确认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

审:原告结合争议焦点一提交证据说明。

原代: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一,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确认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以及富航1388轮为被告所属及经营的船舶,被告也确认了本次承运的重量为1831.94吨,货物湿水后全部损失。我方提交的证据124519,富航1388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第三页的船舶经营人载明被告为富航1388轮的船舶经营人,负责的船舶实际经营,应当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4519的意见?

被代:对证据真实性确认,对于运单,没有清楚表明货物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且运单及保单载明货物数量1787吨。我方无法确认数量是1831.94吨还是1787吨。我方对庆通公司和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确认,也确认货物在承运过程中损失,原告的证据5的情况说明中的说明除了数量其他都确认,但其中都说明了其中300度吨是为了规避沉船风险,我方认为这个300多吨不应赔偿。

审:被告,你方认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被代:我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原告存在过错,没有对货物的注意事项进行提醒。

审:原告对你方主张的损失结合证据说明?

原代:关于货损数量,我方提交的证据34511121314,其中3-511说明富航1388在该航次承运的货物总数量1831.94吨。证据12证明该批货物发生湿水事故后仅有145.18吨完好可用及本次事故湿水受损的货物重量为1686.76吨。证据13证明该批货物在装船时质量完好,有相关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证据14证明货物湿水后无法正常使用销售,湿水部分的货物构成全损。关于货损的计算依据及单价,详见我方证据7-10,证明完好货物的单价为256元,在货物构成全损的情况下,应以256元每吨作为计算货物价值的依据。

审:原告主张的18万多如何计算?

原代:总的货损是431810.56元即256/吨×1686.76吨,因被告在中国人保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中国人保对本次事故赔付金额为168073.48元,减去中国人保赔付金额,原告被保险人的剩余损失为263737.08元,因本案投保人在原告处投保,存在不足而投保的情形,投保比例为0.876397596。按照社保单扣减10%的免赔率,免赔计算基数为实际货损总额431810.56元,计算10%的免赔率后应扣除的免赔金额为43181.056元,263737.08元×0.876397596-43181.056元得出187957.48元。

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损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对承运数量存在运单、情况说明及原告保单之间的数额有矛盾,我方认为应该按照保单的数量。对于损失数量,我方认可完好的数量145.18吨,损失数量应按照1787-145.18吨。对于损失,原告货物的单价在证据中出现了256元、合同是291元、220元、后面价格调整为276元、保单是230元这些不同单价数字,我方认为应该按照保单的单价计算损失。我方对原告计算方式没有异议,对计算的数额有异议。

审:与台泥公司如何进行付款?

原代:同一时期有好几期的货一起进行结算付款,虽然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但是实际是先发货,发了几次货之后再付款,之后再开发票。

审:被告对原告的本案货物以256/吨的单价向台泥公司支付了货物货款有何意见?

被代:我方无法确认原告的256/吨的单价,我方确认应以保险公司的230/吨单价计算。

审:原告认为损失按照全损计算,被告是否确认?

被代:确认。

审:原告的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原代:完毕。

审:被告进行举证。

被代:我方提交了证据1证明我方在中国人保购买了保险,证据2证明富航1388轮的所有权人是王柏新,船舶只是挂靠我司进行运输作业。

审:原告进行质证。

原代:对于证据1保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认可,我方认为被告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与本案无关,原告是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款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向被告索赔。对被告的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是本航次的承运人,其在事故说明中进行确认。

审:被告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被代:完毕。

审:被告有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证?

被代:有,庭后7天内向法庭提交。

审:双方就本案有无其他新的证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就本案案件事实有无补充,有无需要询问对方的?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根据庭审情况归纳本案争议的问题:一、 赔偿责任;二、赔偿数额。对上述争议的问题各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告: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对于争议一,被告已经确认其与原告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是该批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争议二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双方运单的托运人并没有对货物的注意事项进行标识和说明,没有履行托运人的告知义务,违反运输规则第18条,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托运人的过错造成,损失不应由承运人承担。其他意见和庭审意见一致。

审:托运人没有对货物的注意事项进行标识和说明主张免责,你方有何意见?

原代:我方认为管货义务是作为货物承运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且被告作为长期承运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知晓此类货物不宜湿水,本案货仓进水是由于被告驾驶不慎导致船触碰河底,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应当保证货仓密闭不进水,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本案的货损并非正确航行过程中导致的。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被告: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 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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