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7月30日9时30分至10时1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388号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吴贵宁
审 判 员 闫 慧
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
法官助理:张子豪
书记员:江婷婷
旁听人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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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中山市华联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翠花园1期紫怡园1座1606房。
法定代表人:马敏,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治平,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雁禧,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到庭)
被告: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二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海。(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原告到庭人员有谁?
审:原告中山市华联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钟治平、肖雁禧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治平、肖雁禧已经到庭,代理权限均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根据庭上情况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核实,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缺席审理。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山市华联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闫慧、人民陪审员谢冬霖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张子豪担任,由书记员江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你方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美金48887.9元、人民币2632.95元,共计人民币330172.1元及利息(本金及利息均系按照对账日201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利息从2019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汇率的时间如何确定?
原代:3月18日要求被告全部支付运费。因为汇率是变动的,所以我方也是按照这一天的汇率计算。
审:诉状的利息是从起诉之日起,现在是变更了利息起算时间?
原代:是的。
审:如何向被告主张债权?
原代:在3月18日通过法院起诉。
审:原告主张本案的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是否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
原代:我司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我方接受被告的订单再安排实际承运人运输,但是我方提供香港关联公司的海运单给被告。
审:根据你方提供的证据,货物运到的均为国外港口,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确认一下适用的法律?
原代:适用中国法。
审:你方陈述一下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证明内容是什么?
原代:共提交了7组证据:证据1.未收客户运费跟踪表D07(有原件),证明被告共计欠原告运费本金:美元48887.9元、人民币2632.95元;证据2.律师函、快递底单及已签收记录,证明原告为催收运费款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律师函一份,被告收到后仍不支付运费款;证据3.提单,证明被告用其他公司委托运输的事实;证据4.费用确认单,证明被告确认运费数额,被告员工在运费确认单签名或盖章付款美金账户公司公章;证据5.无船承运人资格证(有原件),证明原告为正规无船承运公司;证据6.汇率通告,证明3月18日的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证据7.操作流程,证明被告通过QQ方式向原告托运货物的事实;证据8.被告付款记录,证明被告在催收律师函后安排支付过运费4.5万元。
审:你方诉求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被告在催收之后支付4.5万元的运费?
原代:已经扣除了。3月18日有进行过对账。
审:被告的经营状况如何?
原代:已经关门了,在3月18日时还有人在办公,现在工厂的机械已经全部拆除了。
审:货物如何运输的?
原代:大部分海运,小部分是空运或者直接委托快递的。
审:跟被告何时开始合作?
原代:2001年开始合作。
审:海运单是以什么方式?
原代:电放。
审:你方提交的提单和海运单抬头分别为什么?与你们公司的关联?
原代:不是使用我公司的提单抬头,根据业务需要有我方香港关联公司的提单、美国代理公司的提单、也有第三方公司的提单。大部分是海运 使用香港关联公司的单。
审:海运单中的货运人、承运人是谁确定的?
原代:根据被告指示确定的。
审:费用如何结算?
原代:最初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是月结之后15天内付款。就是约定大概45天内付款。
审:订舱和付款过程?
原代:被告通过QQ向我方下单,订单确定后被告送货到码头,然后双方对单,对单之后运货过去,被告给我方支付运费款。
审:万成号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
原代:他们之间存在类似于关联公司的关系,被告通过该公司向我方的香港公司付款。
审:你方跟谁进行业务联系和付款的?
原代:具体跟单是李妹,实际业务联系和付款都是陈兆华和陈兆衡。
审:你方负责运输的货物是否都到港?
原代:全部到港,也付清款项给船东了,但被告仍未支付款项给我放。
审:黄丽珍是谁?
原代:是被告的财务,后面被告没有美金了才给人民币。被告称先支付人民币,之后有美金再支付美金,然后我方退还人民币给他。没有说兑换的汇率是多少,大概按照当时的汇率折算了一下,我方就扣减了他所欠的运费。
审:你方提交了一份表格中第4页人民币海运费是第1页中5350.80和2717.85的差额?
原代:是的,2632.95元是差额。正常海运费应该是支付美元的,因为被告有支付人民币,我方就按照人民币折算扣减了。
审:你方交肖雁禧、坚顺 妹的聊天记录里面的坚顺 妹是否就是李妹?
原代:是李妹。
审:后面的两份单据分别是什么?
原代:第一份是被告向我方订舱的订舱单,第二份是货物装船之后我方发给被告对数的提单,被告核对提单之后,没有问题我方再把费用确认单发给被告,他们签字盖章后回传给我方。盖章是万成号的章。
审: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
审:你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被告公司已经被派出所监管,被告公司的员工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了,不清楚被告是否还有财产。
审: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基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方签名:
合议庭成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