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4月29日下午16时至17时10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028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6、138号自编号第三十层(自然层第二十八层)中06-08房。
法定代表人:小泉卓也,该分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张昌桃律师。(到庭)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张秀霞律师。(未到庭)
被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裕尤,该公司。(未到庭)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该公司员工,刘志豪,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芦荻街314号809房,身份证号码:440103198710274210。(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泉卓也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张昌桃律师、张秀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张昌桃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小泉卓也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桃律师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裕尤是否到庭?被告委托其公司员工刘志豪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刘志豪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原告法定代表人梁裕尤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豪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经核对,原告、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辉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尹忠烈、邓非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双方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告知,双方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今天由于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另有公务安排,今天的庭审由审判员邓非非一人主持,双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交换的内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证据交换意见一致。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与证据交换意见一致。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中已经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有无新证据提交?
原代、被代:没有。
审: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是否与证据交换意见一致?
原代、被代:与证据交换意见一致。
审:下面法庭总结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的异常费用差额部分29491.85元是否成立?2.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是否有合同依据?双方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现对争议焦点1请原告明确你方主张异常费用差额部分29491.85元的依据。
原代:原告证据8是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其中我们主张405600元,被告认为29491.85元不应支付。在我方证据258页,我方已经将29491.85元的明细列出,从2017年2月份开始每月的差异金额:2月份差额0.01元。
审:被告,表格是按照月份整理的是吗?
被代:是按照月份整理的。
审:被告,2月份的差额体现在哪?
被代:我们主张2月份没有差额。
审:4月份的差额呢?
被代:2017年4月19日160元、4月22日420元、4月24日121.66元、4月25日281.66元,4月份总额是803.32元。理由参照表这个的最后一列我司提供的意见。
审:你方主张的理由有没有证据?
被代:没有。
审:压车架是160元一天吗?
原代:压车架是160元一天,压车架就是车架滞留费。62项我们主张480元,协商后同意240元。480元是延期三天,每天160元,240是协商的,我们最终主张也是240元,合同约定是480元。
审:三天从哪里体现?
原代:在我方原始账单中有记载。
审:原始账单在哪?
原代:在我方证据3即证据第54页中编号为4的箱子。
审:你们前期结算了的,有没有这种情况的?
原代:是的。我方主张从箱子放在车架上开始计算。
被代: 我方主张到工地开始计算。
审:你们理由中说当时有通知压车架的起算时间,有没有书面的证据。有无以往按照你方主张的计算方法收取压车架的情况?
原代:有的。庭后补充提交给法庭。
审:被告,如果原告能提交这方面的证据,你方是否还坚持?
被代:如果原告有这方面证据,经法庭核对原件后,我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代:在2017年8月24日我们与被告对2016年10月、11月账的时候,在被告已经支付的异常费用中,我们向被告解释了压车架的收费起算点以及免堆期。我方庭现在提交该证据,现在向被告出示该证据。
被代:2016年10月、11月的钱是什么时候支付的?
原代:2018年7月才支付的。
审:被告对原告当庭提交的2017年8月24日的上述邮件进行质证。
被代:对该证据三性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表格62项压车架有无异议?
被代:对原告收取压车架240元没有异议。
被代:因为货物在被告关联公司的工地,工地上的障碍物挡住了原告车的出入,由此产生的压车费用。对这个事实我方认可,但由于挡住原告车辆出入的原因不是我方原因,我方不承担该笔费用。
审:一般这种情况要通知被告吗?
原代:要通知,我们是按照被告的指示送货到指定地址,本来是收取2天费用,经协商我方同意收取一天的价钱。
审:实际超期的那一天160元可以支付吗?
被代:第60项同意支付160元。涉及到压车架的费用我方均没有异议。
审:下面对堆存费用部分进行调查。首先堆存费体现在63、64、71、75、76、79、80、81、98、99、100、101、102项。
原代:堆存费是码头收取的,我们是实报实销。我们跟码头月结了该费用。邮件中有码头出具的账单。在我方证据第57页序号3,对应的是63项的堆存费。汇率是按照被告的要求的计算的,在证据266页上有记载汇率。
被代:对堆存费项目均没有异议。
审:下面对转运费部分进行调查。
原代:转运费我们有发报价给被告的,经协商我是给予了优惠的。同一楼盘是不收取费用的,不同楼盘才收取费用。
被代:这两笔费用有没有证据体现?
原代:我们通过微信沟通的,在我方证据第187页。
审:如何看出是不同地方?
原代:高尔夫球场和P3是不同的地方。
审:请被告查看189页。
被代:第151项不是本案的争议。
原代:我方证据第190页也有体现。
审:转运费有争议的一共是1220元。
原代:我方放弃对1220元转运费的诉讼请求。
审:下面对柜租部分进行调查。
被代:柜租有没有船公司的账单?
原代:有的,在我方证据的198页是账单。198页169.6马币这是船公司的收取的。按照1.5523汇率计算得出263元人民币。
被代:对柜租部分均没有异议。
审:根据证据8就双方差异金额29491.85元,经法庭调查,现双方确认原告放弃对差异部分转运得共计122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确认压车架、柜租、堆存费等28271.85元。上述事实双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经双方确认,原告方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1220元,变更为404430.09元,被告确认欠付原告404430.09元。双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下面双方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律师费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坚持答辩意见。
审:现在请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被告发表最后陈述。
被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如有其它意见庭后5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是否清楚?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庭审中要求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也在庭后5日内提交法庭。
原代:好的。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我方同意以20万解决本案纠纷。
原代:我方不同意20万解决本案纠纷。
审:双方对和解已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代:好的。
被代:好的。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