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6月17日下午14时30分至17时15分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三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950号
案由: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尹忠烈、审判员谢辉程、审判员邓非非
法官助理:张唯权
书记员:梁景樱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叶乃中(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冰馨(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叶乃中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碧莹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罗碧莹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原告:原告叶乃中到庭。
原代: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碧莹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 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冰馨是否到庭?被告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黄晖、张帆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黄晖、张帆是否到庭,是否有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冰馨未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帆到庭,黄晖未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叶乃中诉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本案由审判员尹忠烈、谢辉程、邓非非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尹忠烈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由张唯权担任,书记员为梁景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今天因其他合议成员由其他工作安排,委托我本人尹忠烈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多少组证据?
原代:16 组证据。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提供的上述 16 组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被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被告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被代:8组证据。
审:原告是否收到被告提供的上述8组证据?是否已经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
原代:收到。已核对原件。
审:原告举证。
原代: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证据二,证明被告仅交上述船舶证书交给原告,没有交付国籍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
审:原告,你方证据二的复印件不清楚,庭后提交清晰版本。
原代:好的。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证据1三性认可。对证据二,国籍证书原件确实没给原告,但复印件在船上,并且也告知了因为办理所有权过户,所以国籍证书被被告拿走了。
审:国籍证书复印件是否在船上?船上有没有派代表?
原告:何政军在船上,他是第一次跟船,原告未告知我们关于国籍证书被拿走。被告曾在2018年12月5日邮寄船牌本给我方,何政军将船牌本拿上船。
审:被告有没有证据告知,你已经告知原告国籍证书被拿走。
被代:我们是口头告知,暂时没有证据提交。 租家有4有4个代表在船上。一个姓叶,一个叫何政军,一个叫李志澄,另外一个姓名不清楚。
原告:刚刚开始是4个代表,后来只剩下何政军。因为何政军没有做过,我们就找了三个人带何政军,2018年12月18日三个人就下船啦。
原代:原告所说的船牌本,是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
被代:如果原告你刚说三个人是走过船的,你们是否当时对国籍证书的复印件在船上这一事项对被告提出过异议,据被告所知,是没有的。说明你们认可该证书以复印件交付刑事。
原代:刚才原告所说的4个代表,刚开始和原告一起去,他们知道一点片面的知识,并不代表他们具有船员的专业知识,另外,国籍证书作为船舶的重要证书,其相关情况被告应该以书面或者谨慎的方式告知原告,是否已经交付上述证书以及交付情况由被告举证证明。
审:被告对证据三质证。
被代:对证据三的表面真实性认可。
审:原告是否总共交了多少钱?
原代:总共支付了195万元,证据12,是1月4日到2月4日的租金。
审:被告是否收到?
被代:收到。
审:原告对证据4到证据6举证。
原代: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被告是否收到证据4到证据六中的三份文件?
被代:没有收到证据21页的,其他都收到了。
审:如果没有收到,出具书面证明。
被代:好的。
原代:证据21页我们已经妥投,但我们找不到快递单。
审:证据四显示妥投,证据五显示未妥投。
原代:寄给唐载光妥投,编号尾号9724的邮件被退件。2月2日的催告函。
被代: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春节时间停航是国内航行惯例,在原告证据四中的内容,原告对船员春节回家的安排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却在证据 五中称船员从2019年1月31日至2月2日这四天时间因为欠发工资而拒绝开航,两份证据逻辑前后矛盾。被告在2月1日的时候,已经将船员的工资已经全部支付给中介,至于中介什么时候将工资支付给船员不是被告能控制的。关于碰撞、证件不齐全的问题,被告已经举证证明了碰撞的原因是原告对船舶的航行路线、靠泊地点、装卸货物时选靠的对方船舶等事项的指挥失当;即便国籍证书暂时空缺,被告船舶也在2019月1月22日至1月28日正常航行和报港,没有影响船舶的正常使用。
审:原告22页的告知函你方是什么时候收到?
原代:2月12日收到。我方对告知函中,被告指责原告的内容不予认可,实际上被告在东方华信12是配备自己的船员,具体的航线规划,靠港的操作,均是由被告船员完成的,船发生撞船事故,原因在于被告船员的操作失当造成的,而且原告由于船舶被撞所发生的维修期间也没有正常使用船舶。
被代:应该差不多,我方是2月11日寄出。
审:双方主张合同解除的时间?
被代:合同解除时间变更为2月12日。
原代:合同解除时间变更为2月12日。只是对解除的原因有异议。原告认为是被告违约造成的,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没有交付,而且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我们是被迫同意解除。
审:被告对证据七质证。
被代: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当时在办理所有权过户原因,导致年检合格证没办理下来,直到2019年1月28日新的所有权证书才办理下来,年审合格证可能还在办理过程中,庭后如果有不同意见,书面提交法院。但船舶年检证书过期,没有影响船舶正常使用。
审:原告对证据8.9举证。
原代:证据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对证据9另外补充一点,更正清单的日期,2018年1月15日更正为2019年1月15日。由于当时的被处罚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这段时间我们用不了,再没有缴纳罚款之前,海事部门口头告知我们,不能将船舶驾驶离开。截止到2019年1月15日我方缴纳罚款后,该行政处罚才完成,在这段期间,我方是没有办法使用船舶用于运营。罚款决定书我们没有,不是给我方的。
审:海事业务受理通知庭后提交清晰的版本。
原代:好的。
审:被告对证据8.9质证。
被代:对证据8.9三性没有异议,我们不清楚罚款是否由原告代缴,但我方没有交。
审:原告是谁交的?
原代:我方委托黎永昌用刷卡的形式代缴罚款,而且原告也以转账方式向黎永昌支付了上述付款1万元,见我方证据12.13。
审:原告明确返还租金时间段和理由。
原代:我们第二项诉讼请求退还租金的日期并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20日,共17天,理由是根据原告的梳理和上次被告的证言,船舶起航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在此之前由于原告需要处理船舶的撞船的维修,因此耽误了该段时间,无法使用船舶;第二段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5日,共5天,该段时间由于原告需要处理船舶行政处罚事由,无法使用船舶;第三段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9日,共14天,该段时间由于船舶的国籍证书原件不在船上,导致船舶无法报港,只能在原来的附近水域活动,致使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使用船舶;第四段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4日,共6天,该段时间由于被告已经安排船员放假,但原告所支付的租金,支付到2019年2月4日,该段时间原告无法使用船舶。综上所述,总共42天,我方主张退还1个月的租金,其他不主张。交付租金期限为两个月,2018年12月4日到2019年2月4日。撤船时间2019年1月29日,我们最后一船卸下来后,船员将船开走了,我方无法再使用船舶。合同解除时间为2月12日。
被代:关于第一段时间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的证据1.2.6以及证人证言和当庭陈述均可以证明,船舶在2018年12月5日已经可以正常开航;被告证据的18页可以清晰的看到航行路线。关于第二段时间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5日,原告的声称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证据三足以证明在1月13日的时候,船舶还在卸货。而且证人当庭陈述也确认船舶虽然被海事处罚,但是并没有因此被滞留,而是处罚后直接航行至租家要求的卸货地点进行卸货。关于第三段时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的证据7以及证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证据4都足以证明,在该段时间船舶进行了正常的装卸作业,并且船舶的航行轨迹遍布珠江口至阳江整个沿海水域。关于第四段时间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4日,船员放假回家,从原告提交的证据4来看,原告对船员放假的安排是没有异议的。并且原告声称不能使用船舶的时间有42天,仅主张退还1个月的时间,很明显是为了主张退还租金而凑数,根本不顾实际情况。
审:船上代表到底是何军政还是何政军?
原代:现确认名字何军政,前面说错了。
审:原告对证据10举证。
原代:与清单一致。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该证据三性不认可,不能确认该证据签名的是吴光业,虽然吴光业是船员,但是后续无法联系该船员进行核实。我方船舶是2月12日撤走,我们以合同解除之日为撤船之日,地点是江门新会中渔船厂附近。对于柴油5400一吨,我方有异议,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证据。我们认为是4500元一吨,依据燃料油网,网址为:http://rlyou.com/rly/27404.
html、http://rlyou.com/rly/27440.html。
(被告当庭提交一份证据)
审:被告,你方哪个价格为准?
被代:我们以三个广东的价格。
审:船用油是否是柴油?
被代:庭后5天内答复。
审:你方价格的来源?
原代:珠海市广泰兴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珠海加油,实际也是这家公司加油,我们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见我方证据12.
审:休庭5分钟,签收证据。(敲法槌)
审: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
原告你方1月29日当时不是已经撤走。你们是怎么找到船的?
原告:我们上到他们船上让他们确认油还有多少。我们通过船达通软件找到船舶位置,知道船舶停在新会安航船厂附近。现在找不到吴光业,当时我们只看到吴光业在船上。
审:为什么没要让吴光业盖船章?
原告:吴光业只是留守的船员,没有资格拿船章。
审:船名名单有没有问题?
被代:以我方庭前提交给法院的名单,吴光业是在船上,当时是吴光业留守在船上。
审:原告对证据11举证。
原代:与证据清单一致。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我不清楚三副的姓名。
被代:当时确实没及时支付工资。2月1日将工资支付中介,安庆宏中心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人员为方晓安,据证人陈述,船员应该2月1日或者2日拿到工资。
审:原告对证据12到16举证。
原代:油费2019年1月11日给了定金5万元,转到何贤盛,公司指定的账号,另外一笔2019年1月13日支付加油的尾款127336元,支付给何贤盛,总数是177336元。金额与收货单相对应。加油公司指定何贤盛收钱, 公司联系人通过微信方式发收款账号给我方。罚款2019年1月19日转给黎永昌1万元,之后黎永昌以刷卡方式支付罚款。证据13有签名,只是印的比较模糊。证据14交接单,确认交接单上的油数。证据16案外人的租船合同,证明市场行情,具体依据我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记载的金额,我方没有原件。
审:叶乃铿的身份?
原告:是我亲哥哥,他负责管账,所以让他支付。
审:被告对证据12到证据16质证。
被代:对证据12,35页和37页,转款给吴伟强共计195万元转账记录的三性认可。对证据37转款给何贤盛和黎永昌的两笔转账记录的三性不认可。证据13,该证据不能显示付款对象为湾仔海事局,因此,被告不能确认罚款是由原告所代缴。对证据14三性认可。对证据15的三性不认可。该证据是案外第三人单方制作,主观随意性大,没有商业合同和商业发票印证。对证据所称的5400单价不认可。对证据16的三性不认可,该证据形成于两个案外第三人之间。即便属实其第3条第2款约定船舶租金是62万元/一个月。原告所称的租金计算方式,没有任何事实的依据,国内航运市场也没有这种租船惯例。
审:原告,你方证据15显示的燃料油是什么油?
原代:柴油。这个船用的油就是柴油。
被代:这个船是用柴油,如果有不一致意见,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
审:怎么能证明付款对象是湾仔海事局
原代:刷卡上面没有办法显示。
审:被告举证。
被代:证据1,2018年12月16日的船舶航行记录截图,在船讯网查询的,证据2,2018年12月18日的船舶航行记录截图在船讯网查询的、当日原告及其合伙人与被告的群聊微信记录,共同证明1.当日原告叶乃中指挥涉案船舶在靠泊崖门大桥下游不远处的一处岸边,但该岸边根本不是正规码头,不符合《驳船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2. 当日原告指挥涉案船舶靠泊距离安航船厂50米处的一处岸边,但该岸边根本不是正规码头,不符合《驳船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3. 结合证据4可以印证,因为原告强行指挥船舶进行靠泊一处根本不具备安全靠泊条件的岸边,导致船舶与靠泊在安航船厂的“胜荣3”轮相撞。群聊中原告方有何军政(微信名称为何政)、何燕(微信名称为何燕),叶乃中(微信名称为叶生),被告人员为旭日公司的船员经理赵晶晶,赵晶晶是群里的人,但当时他没有参与聊天。
审:原告,微信群是否是真实的?
原告:是的,这个是我们的工作群。
被代:证据3,2019年1月13日的船舶航行记录截图、靠卸岸边的实景地图截图和当日的航海日志,证明 1. 当日,原告指挥船舶靠泊江心洲附近的磨刀门南面水道一处岸边卸货。2.该卸货地点就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河岸、根本不是可供船舶正常停靠的码头,不符合《驳船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3.航海日志可以印证,当日船舶确有靠岸卸货。
证据4证人孙学明的证词 1. 原告在租期内利用船舶从事装运没有合法证件、未经正规渠道采购的海砂的违法行为。
2. 原告在租期内指挥船舶靠泊的地点均非安全的、正规的码头。3. 原告在租期内指挥船舶强行靠泊不安全地点以及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强令船舶过驳,导致船舶与他船发生擦碰、造成船体损坏。
证据5船员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船员向被告反映原告在租期内存在的强令船舶靠泊不安全码头和地点、使用船舶装载不合法货物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证据6,2018年12月20日之前的船舶航行记录截图,证明船舶在该期间内处于正常的航行状态,原告所称2018年12月20日之前“未能正常使用船舶”与事实不符。
证据7,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船舶航行记录截图(共6张),证明 1. 船舶在该期间内处于正常的航行状态。2. 结合证据3中的2019年1月13日的航海日志、证据4的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原告在该期间内使用船舶进行了两次装卸货作业、即船舶处于正常的作业状态。3. 原告所称的不能“报港”导致船舶“不能正常使用”与事实不符。
证据8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证明 在2019年1月28日之后,新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均已作出,因此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由于“船舶证书不齐全”导致原告不能“报港”进而无法用船的谬论。所有的船舶航行记录截图均是2019年5月29日在船讯网查询并当庭展示。
审:航行轨迹原告是否已经给你们展示?
原代:当庭展示了,对航行轨迹没有异议。
审:原告质证。
原代:对证据1.2,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船舶的航行轨迹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8 日期间,船舶徘徊在安航船厂附近,根据被告提交的航行轨迹的截图显示的经纬度一致,可见这段时间原告是没有正常使用船舶。从被告的该组证据中可以印证,涉案船舶是因碰撞受损需要进厂维修而停运。船舶受撞是因为被告船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对证据3中航行轨迹的三性没有异议,从航行轨迹可以看出船舶徘徊在该附近的水域,这个位置是船舶被海事部门处罚发生的地点,由于当时船上面有一批货物,海事部门明确其不需要扣押货物,原告可以自行卸货,但不能离开水域,这可以印证,原告是截止到2019年1月15日处理该船的行政处罚才能起航。而事实是原告也是在这段时间发现船舶的国籍证书不在船上。证据4属于单方的证言,而且证人是被告船员,与被告有利益关系。其所陈述的证言不足以采信,且为猜测,并不管理运输相关事宜,因此,其所称述没有合法证件,未经正规途径采砂不足信。另外,原告当时仅派一人,船员由被告指派,原告当时并没有能力强令船舶行驶或停泊,所谓原告强迫船舶过驳导致船舶擦碰都是被告船员所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不确认,原告不是这个微信群的成员,也没有指派任何人在该群。而且根据代理人在庭前查看该群聊天记录,这个群建立时间为2019年2月2日,也就是被告已经撤船后建群,里面陈述的内容无法反映客观情况。而群成员的组成也没有办法确认身份,所截图内容东拼西凑,并不连续,无法证明被告主张。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主张。证据7中第18页至20页正好可以反映2019年1月11日到2019年1月15日,案涉船舶的航行轨迹是在珠海海域附近,也就船舶被行政处罚那几天时间无法离开该海域,因为这几份航行轨迹的截图所显示的经纬度几乎一样。而且从这些航行轨迹看出,在2019年1月15日后,案涉船舶没有停泊任何港口,是因为国籍证书不在船上,导致无法报港。对证据8真实性由法院核实,而且该证据证明被告的船舶国籍证书是在2019年1月28日才拿到原件,从而证明在此日期前不可能在船上,由于原件不在船上而影响原告正常使用船舶。
审:被告主张押金不退理由?
被代:我们主张押金0.23个月不退,折合人民币17.5万元不退,虽然合同第7条春节停租,但是前提条件只是因码头原因停工可予以免付租金,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春节放假造成的停工不构成免租的情形,租期为2.23个月,原告付了2个月,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2月11日。剩余押金可以退。
审:对罚款的意见?
被代:如果法院确认原告缴付1万元罚款,我们可以支付。
审:对于燃油什么意见?
被代:对于燃油,我们认为原告对于燃油的数量完成举证责任,我们自己也没有核实燃油数量。并且我们认为假如有存油应当扣除交接时候的数量以及两桶滑油和液压油。我们收船的时候没有看到滑油(买的时候2350元一桶)和液压油(2200元一桶)。滑油和液压油总共9100元。
审:原告,当时船上还有没有滑油和液压油?
原告:我们只提供燃油,其他油我们没有留意,不清楚,而且驳船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有约定。
审:你怎么解释滑油和液压油是谁付?
被代:是我们负担,我们主张交接的时候变更了合同,这也是为什么交接单上注明了滑油和液压油。
原代:交接单上没有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
审:被告,证据五的群是你们的群?
被代:是船员和被告的群。关于该群建群时间需庭后核实。
审: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谁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及由谁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2.原告主张损失的真实合理性;
审: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第一个,合同解除是由于被告违约行为导致的,首先是被告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发函解除合同,属于被告单方解除,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形式应当参照原告提交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所记载的方法计算,而且根据驳船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如原告存在违约的情况,被告可不予退还押金,在核定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候,出于公平考虑。不能少于押金数额。第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实际产生且因被告违约造成,主张数额合理应予以支持。第三,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被告原因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因此被告应当退还相应部分租金。第四,原告所支付的租金支付至2019年2月4日,而由于2019年2月5日是春节,而在春节过后,原告就马上收到了被告告知函,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没有再付租金,但原告没付租金理由是由于被告违约并解除合同。综上,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严格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履行,而被告所称原告的违约行为是其单方猜测和想象,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他意见以代理词提交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第一点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原告称因为船舶国籍证书不在船上而影响船舶正常使用,首先原告是承租人,无论此前有无经验,既然与被告缔结合同,就应当对船舶期租合同具有基本认识。既然原告在交船时候,没有对国籍证书仅有复印件在船持有异议,应当视为原告认可该证书的交付形式。其次,原告所谓船舶无法正常使用,全是凭空猜测,没有证据证明。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9处罚文书,没有国籍证书仅为口头警告,没有被海事局采取实质处罚措施。再次,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运输并且保证船舶运输约定合法货物是原告遵守的法定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履行过程中,强令靠泊不安全码头和地点,使用船舶装载不合法货物,均违反《海商法》134、135条的规定,并且被告已经对前述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原告认为其装的海沙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提交相关运输单证、商业合同,磅码单以及采砂许可证等予以证明,事实上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根据原告指令所装的三批海砂均没有任何证件。因此,被告有权依照《合同法》第341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关于被告主张抵扣0.23个月的租金,以及原告的第2、3、4、5项和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具体意见与答辩状一致,庭后提交代理词进行补充
审:涉案船舶航区?
被代:原告证据24页,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水系。
原代: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水系。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审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 同意调解。
审:法院给予两个月期间予以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