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借助专业测绘技术精准查找待执行房产案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
一、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及案号
执行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433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00774、00775号民事判决。执行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执行案号:(2017)粤72执恢35、36、37号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
三、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原执行案号为(2004)广海法执84、85、87号,2004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14年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所属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我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72执恢35、36、37号案。
四、执行过程
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财产调查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查封的房产予以处置。但进入评估程序后,执行员发现,由于门牌号进行了更换,目前的黄埔区港湾路未见有28号(含其第4幢)的门楼号牌。房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均没有我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变更为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的记录,也没有上述390、392、394、396号所有人为被执行人的记录。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显示,我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与上述390、392、394、396号的门牌号无法相对应。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指认称:上述390、392、394及396号的入口梯间为我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房;396号二层的一部分为我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203房,其三层的一部分加上分隔给当地居委的部分为我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301、302房。但被执行人的代管单位广州市黄埔乙丰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乙丰公司)人员和吉祥宾馆人员在现场陈述的租赁情况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所作的上述指认存在不同:一是396号二层乙丰公司指认为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203房的部分应不是全部由丰泽园公司出租;二是396号三层应是全部由丰泽园公司出租。
我院经过调查后认为:1、上述390、392、394、396号均经多次装修改造重新分隔,目前已难辨其内部结构和平面布局的原貌,也难以确认其原有各物业边界的准确位置;2、房管和国土部门经查询目前均未能提供我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的平面图以及可辩其所在具体地段位置的相关图纸。当事各方目前也未能提供上述390、392、394、396号的原始平面结构图,以及显示其经历次装修改造所致变化的相关图纸或记录;3、申请执行人的代理所作上述指认仅为口头指认,乙丰公司人员和吉祥宾馆人员所作上述现场陈述也仅为口头陈述;4、被执行人于2004年被吊销前已改制,原有员工已解散或待补偿后安置。乙丰公司现有人员并不掌握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的产权及变化的具体情况,也不掌握上述390、392、394、396号历次装修改造的详细变化情况。基于以上情况,我院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对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或对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进行拍卖的条件,拍卖工作一度处于停止状态。承办人员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多次进行调解,双方互不相让,导致调解失败。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不断的信访,我院对(2015)粤高法执监字第159号督办函向省法院进行了专题报告和请示。时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少春同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同志,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广州海事法院监察室也进行了调查。
在做好当事人信访申诉工作的同时,执行人员一直没有放弃房产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经过多方调查取证,黄埔派出所出具为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即为现黄埔港湾路390、392、394号这一幢楼;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进行指认,找出存在的分歧,并一一进行核实;三是找出与房产相关的案外人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一至三楼权属范围;四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协商,经过三方认可选定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14家,委托本院后勤保障中心摇珠确定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进行了实地测绘,并转绘出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房,201、202、203房,301、302房图纸及面积,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名确认。五是将拍卖裁定、拍卖公告以及转绘图纸贴于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在本院淘宝网上进行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共计24995461元,其中3995563元作为(2017)粤72执恢37号案执行款,10906236元作为(2017)粤72执恢36号案执行款,均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0093662元作为(2017)粤72执恢35号案执行款,按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五、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准确地查人找物是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的关键一环。被执行人出于对生效判决的抵触、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对抗法院的财产调查和其他执行工作。具体到本案,执行人员面临确定处置的财产是否为查封的财产、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为正确的执行标的的难题,为了确保财产处置工作的准确性,避免执行工作给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执行员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多管齐下进行财产的核实工作,有效地祛除了阻碍执行的“绊脚石”,为及时、迅速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写人:广州海事法院 杨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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