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及案号
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执恢49、50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
三、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81、182、18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利息约253万多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约3万元,合共256万多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5)广海法执字第758、759-12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所属的“陆海8号”轮。2017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粤72执恢49、50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陆海8号”轮。经检验、评估后,该轮在网上依法被公开拍卖成交。
四、执行过程
2018年3月7日,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属的 “陆海8号”轮在淘宝网上予以公开拍卖,并由买受人刘建义成功竞得。3月16日,本院组织“陆海8号”轮买受人刘建义及申请执行人到现场进行交接。但被执行人以没有收到我院的拍卖裁定及该轮检验、评估报告为借口,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不同意看管船舶的船员配合我院移交船舶,公然妨碍、对抗法院执行,经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均拒不配合,导致船舶未能依法移交。
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先后分别向承办人、执行局长、院长来信提出文书未送达等问题,经核实有关文书已经送达后,我院针对被执行人和看管船舶人员抗拒执行的实际情况, 决定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3月28日, 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玉飞带领执行干警,赶赴珠海先后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斗门区人民法院和斗门区公安局进行沟通协助执行事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力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其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对执行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公安局分别派出法警与公安干警前往现场协助执行,维持执行秩序,防范于未然。
3月29日上午10时,王玉飞副院长亲自带队到现场指挥执行,在对全体干警作了执行前再一次全面动员和部署后,一声令下,参与执行的四家法院和公安机关23名干警立即带着各种执行装备奔赴执行现场——斗门区白蕉镇磨刀门水道,个个身手灵活并迅速地登上“陆海8号”轮执行移交任务。
在强制移交船舶过程,院长叶柳东几次电话询问执行进展情况,并作出指示称,若被执行人经说法教育仍抗拒执行的,依法坚决予以拘留,大大增强了执行人员的信心和决心。
一开始该轮看管人员邱某以没有拿到船员工资为由进行百般阻挠,一度情绪激动不予配合。面对看管人员提出的诉求和辩解,执行人员认真倾听、沉着应对,向其讲解法律、风险和后果。经过执行干警反复向其宣讲法律和耐心细致的解释疑惑后,看管人员邱某最终表示同意配合我院移交船舶,带齐个人物品主动离开该轮。在强大的法律震慑和思想教育攻势下,该轮顺利成功移交给买受人。
五、典型意义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的决胜之年。自去年以来,广州海事法院一直致力于创建破解执行难大格局,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在执行大格局中特别注重与地方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协助执行,形成对被执行人有效威慑的执行联动体系。这次强制执行活动,既威慑、教育了被执行人和船舶看管人员,又维护了法律权威,保护了债权人及船舶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树立了跨地区、跨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联动执法的典范,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广州海事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编写人:广州海事法院 黄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