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493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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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8759301026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8)粤72民初493

案由:海上打捞合同、抽油作业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吴贵宁

         

人民陪审员    刘康康

法官助理:张子豪

书记员:江婷婷

*******************************************************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二路台湾创业园23号楼1B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喜,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江门市玉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春晖苑11幢首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旭,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我是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原代:我是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江门市玉龙船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我是被告江门市玉龙船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旭,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18)粤72民初493号原告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玉龙船务有限公司海上打捞合同、抽油作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审判员张乐、人民陪审员刘康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吴贵宁担任审判长,由张子豪担任法官助理,由书记员江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原告清楚。

被代:清楚。

审: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书面的起诉状一致

审:原告,你方与被告是什么合同关系?

原代:打捞合同法律关系。

审:请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代:口头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抽油费4.5万元,根据证据抽油合同第三条规定,原告诉请的抽油费用尚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暂时无义务支付相关费用。二、关于沉船打捞费用,根据原告证据3约定,在打捞作业过程中造成海洋污染使被告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下,原告负有对被告的赔偿义务,在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北海鹏达公司起诉被告索赔清污费用的案件中,鹏达公司将主张在正力公司实施打捞抽油作业过程中出现了油污溢出的情况并为此增加了清污作业的工作量,也索赔了相应的费用,我方认为鹏达公司索赔的相应费用应该有原告负担,并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中进行抵扣,因该案尚未审结,该案的费用尚未确认,所以我方暂时保留对该部分金额确认的权利。

审:被告对原告主张双方是打捞合同关系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回应。

原代:抽油合同约定的抽油费用,第三条第二款虽然约定在保险赔偿后的六日内付款,这只是对被告的支付宽限,并不等于被保险公司拒赔就不需要支付这45万。据了解,被告船壳险已被保险公司拒赔,油污险已扣除了免赔额支付了40.5万元,对于4.5万元余款被告理应支付。

审:抽油合同3.2,保险赔款是什么保险?

原代:油污险。

被代:船壳险和油污险。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40.5万元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的。

审:原告,40.5万元是何时赔偿给你方的?

原代:具体赔偿时间庭后答复。

被代:具体赔偿时间庭后答复。被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新宝泰1”轮投保有船舶保险、油污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公司的确认,被告委托了原告对“新宝泰1”轮进行了探摸、抽油、打捞作业,作业完成后,被告向保险公司申请在船壳和油污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决定的结果,船壳保险部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被告仍在与其协商中,油污责任保险部分抽油费用据原告诉称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支付,清污费用部分向原告作出了书面的证明,将赔付80万元,清污费用的诉讼案件目前在北海海事法院审理,尚未审结。

审:保险公司有无发出书面的拒赔通知?

被代:有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发出时间庭后答复。

审:本案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安排了抽油、排污,后面保险公司也拒赔了?

被代:是的。

审:抽油合同约定出具45万元担保函,当时有无出具?

被代:当时应该是有出的。

原代:我方并没有见到,具体有无出具需要庭后核实。

审: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171013日起算,有何依据?

原代:当时签署的交接确认函是2017812日,加上90天利息起算时间应该是20171113日。探摸费3万元、抽油费4.5万元不请求利息,打捞费190万元是从20171113日开始计算利息。

审:被告,你方认为打捞费190万元有部分费用需要抵扣,这部分事后再进行调查,对于190万元的利息起算时间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原告对被告第二点答辩意见发表意见?

原代:合同约定沉船打捞费190万元,我们在本案中原告做了两件事情:抽油、打捞。打捞过程中,可能会有漏油的现象,这部分是原告自己清除的,是包含在190万元中的,所以鹏达公司不应从中抵扣。

审:鹏达公司在整个事故中是什么角色?

被代:发生事故后北海海事局指派了鹏达公司以及另外一个清污公司伟龙公司到现场进行清污作业,之后在鹏达公司诉称在正力公司进行难船打捞和抽油作业中发现了燃油的溢出,并且特别就此进行了清污作业,使用了一些耗材和人力,并索赔了这部分的费用,另外补充一点:除了鹏达公司主张的这部分费用外,根据打捞合同第六条第8项,难船“新宝泰1”轮现场油污监控应急处置和防污清污是由正力公司应当承担的,并请了第三方进行清污工作应当有正力公司负担。正力公司应当负担鹏达公司与伟龙公司索赔的全部清污作业费。

审:鹏达公司在北海海事法院何时起诉的?

被代:鹏达公司在今年3月份起诉的,伟龙公司也起诉了,比鹏达公司起诉时间晚点,鹏达公司一案已经开过两次庭,伟龙公司最近开了一次庭。

审:既然鹏达公司、伟龙公司已经起诉了,你方如果主张相应的赔偿抵扣应该将相应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被代:我方认为应该等北海海事法院作出相应生效判决为准,目前尚在审理中,目前只是鹏达公司和伟龙公司自己的主张。

审:原告有无其他补充?

原代:抽油和清污本来就是两件事情,原告只是负责抽油,而原告进场后负责抽油期间的防污染,而被告所说的彭大公司的费用应该不包含在原告抽油期间的。如果有产生溢油需要第三方处理的话,这个费用是由我方负责。如果是少量溢油,我方自己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审:原告就你方的证据进行简要说明

原代:原告提交了5组证据材料:证据1、委托书,证明被告的委托事项为探摸、油孔封堵,约定费用为3万元;证据2、“新宝泰1”轮沉船水下抽油作业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对抽油作业内容及费用的约定,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费用为45万元;证据3、“新宝泰1”轮难船及货物打捞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对难船及货物打捞内容及费用的约定,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难船打捞费190万元及支付条件为打捞作业结束后90日;证据4、“新宝泰1”难船整体打捞竣工报告,证明原告已妥善完成前述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于812日将起浮出水难船交付被告;证据5、“新宝泰1”轮交接确认函,证明内容与证据4一致。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二、三的三性没有异议,证据二、三是不完整的。对证据四、五形式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

审:被告提交了多少组证据材料?

被:没有证据提交。

审:双方对打捞合同的探摸、抽油、打捞的关系都是没有异议的,被告对拖欠探摸费3万元、抽油费4.5万元及打捞费190万元都是没有异议的,只是抽油费4.5万元支付的条件还没有成就,然后打捞费190万元的数额尚未确定。

被代:是的。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补充。

审:双方有无问题需要询问对方?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问题:一、4.5万元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二、打捞费190万元是否存在需要抵扣的情况。对上述争议的问题各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对争议问题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关于4.5万元,根据沉船水下抽油作业合同,这份合同是针对抽油的,按油污责任保险,既然保险人已经支付了扣除免赔之外的保险费,我方认为被告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所以被告不应将船壳险的拒赔为由说保险尚未赔付就拒绝赔偿抽油费4.5万元。关于打捞费,原告诉求的是打捞费,与清污费用本来就是两回事,190万元是合同约定的,且原告已妥善履行,至于被告称的鹏达公司称的是否有进行清污与本案的诉求无关,即使有进行清污,有清污费用也应该另案向原告索赔。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关于抽油费用4.5万元,既然原告对于本案是为船舶打捞合同没有争议,且主张了抽油作业是为了协助完成船舶的打捞作业,那么抽油作业的费用不一定只能够在油污责任保险项下索赔,同样有可能在船舶保险项下进行索赔,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的40.5万元全部是在油污险项下进行理赔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我方主张剩余4.5万元的付款期应当是船舶保险理赔之日起计算,虽然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但并不代表其不负有保险赔款的义务,不能据此决定付款期限已经届满。针对鹏达公司及伟龙公司索赔的清污费用,根据其索赔主张事实来看,两公司清污作业与正力公司进场进行抽油打捞作业存在一段时间的重合,无论是根据抽油合同第7条第24款还是打捞合同第6条第8款的规定,在三家公司重叠作业的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正力公司承担。因此,打捞费用和抽油费用具体需要根据鹏达公司、伟龙公司最终依法获得的清污费用进行重新的核算。

审:保险公司拒赔,你方有无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被代:暂时还没起诉,不过正在准备中。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根据案件事实合理确定金额。

审:刚才庭审中让你们双方补充提交的证据在下周五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就被告提出的反诉问题,根据你方反诉诉求,你方主张的是本案中原告在诉前所做的财产保全,冻结了本案被告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门支公司的保险赔款,被告主张原告保全错误提起的诉讼,所以该反诉实际是保全错误损害纠纷,与本案是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但被告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可另案起诉,你方另案起诉后再做审理,你方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审:原告诉求中的诉讼费用有无包含诉前保全申请费用?

原代:不包含。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 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合议庭成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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