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600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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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718930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600

案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人 :程亮

书记员:郑丽萍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黄耀棠,男,19525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裕安行政村民合三队。(未到庭)

原告:郭带娣,女,19525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裕安行政村民合三队。(未到庭)

原告:黄泳仪,女,20105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裕安行政村民合三队。(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罗桂芬,女,1985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兴隆街25号。(未到庭)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一:张小华,男,19738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号。(到庭)

被告二: 张小明,男,19681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新村三路50101。(未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黄耀棠、郭带娣、黄泳仪诉被告张小华、张小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

: 原告黄耀棠、郭带娣,原告黄泳仪的监护人是否到庭?原告共同委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的陈思维、张锦山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原代:原告黄耀棠、郭带娣,黄泳仪的监护人没有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山到庭,陈思维没有到庭,均是特别授权。  

审:被告张小华是否到庭?

被告:被告张小华到庭。

审:被告张小明没有到庭,为何没有到庭?是否知晓今天的庭审?

被告:清楚,我有跟他说过。

审:被告张小明经送达传票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审:原告对到庭的被告的身份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的原告的身份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1600原告黄耀棠、郭带娣、黄泳仪诉被告张小华、张小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程亮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被告:清楚,不申请。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金额有变更:死亡赔偿金841320元,丧葬费3328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5537.5元,总的赔偿金额为1280147元。增加一项诉请,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保全费。

审:诉请证据清单中131万多,为何与你现在主张的总金额不一致?

原代:以1280147元为准,131万多是因为没有减去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万元,清单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是345537.5元。以变更的诉讼请求为准。

审:对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你是否还要答辩期与举证期?法庭第三次告知你,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意义,现在原告增加诉请,你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请,法律规定你有答辩期和举证期,如果说你方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法庭可以给你,如果你不需要,庭审将继续进行。

被告:不需要。

审:事实与理由?

原代:事实与理由没有变更,与起诉状一致。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原告到我船工作我根本不知道,船是我名下,发生事情后,船长在81617日左右张小明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个员工不下船,船开了,有一个人不在船上。我说通知到他家人朋友能通知到吗?他说电话打不通,我说报警,船上十几个船员都没看到他。我在81617日报案,跟渔政反映,渔政说,你到边防派出所报案,渔政是不接受我的报案的,渔政不是公安,我就给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报的是死亡还是失踪,我说不知道,船长给我反映了船上有个伙计不下船,我只能报案,否则作为船主说我没有主动责任。船长叫我联系他家人,当时人船上没有人看到他落水,最后派出所就通知我们说有一份化验证明,说什么强落水了。我跟船员也到派出所录口供了,原告家属也来了,就一起去相关部门去了解、陈述这个问题。作为老板,原告在没有出港的时候就不在船了,船流动性很大,不清楚是否是自己回家了还是什么原因。我也有跟原告家属谈过,我方要求原告提供火化证明给我方,也没提供。

审:原告家属要求被告赔偿,你的意见?

被告:不接受,按照惯例,是否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在船上死亡,没有人能证明是在船上落水,刚出海时,船员的流动性很大的,如果是跑到其他船落水的,就不是我的责任。不是不赔偿,是数额过大。

审:认为什么原因落水死亡?

被告:我不知道,船上的人也不知道。

审:死者为何上了你的船?

被告:我船需要员工,船长张小明叫来的,船长是我兄弟,船的责任全是我。张小明的工资是其自己挣的,是因为有提成。提成是按照捕鱼收入的4%。我的收入是除了成本、人工等、剩余的是我的。黄照强也是按照提成,船上有很多个岗位,船长、富船长等,每个人的分红都不一样的,1万元可能就有200元这样。黄照强的工资是2%左右。

审:黄照强是为谁工作?

被告:不清楚,不是我请的,不知道谁请的。

审: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黄照强与两被告的关系;二、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变更或者补充?

原代:无异议,无补充。

被告:无异议,无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黄照强与两被告的关系

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与原告进行质证。

原代:黄照强与两被告是雇佣关系,是两被告共同雇佣。两被告是兄弟关系,对涉案的渔船是共同经营。

我方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报告书,第一页第38行,事故发生经过明确提到黄照强是受被告的雇佣上船;第四组证据,第16页,涉案渔船“粤茂滨鱼43822”,船舶所有人为被告张小华。

审:原告申请调查取证,法庭准许,但是尚在调查中,待调查回来后再进行质证。

审:被告对原告第一组证据报告书、第四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渔船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我的,不是张小明与我一同经营的,我不清楚黄照强到我船工作的事。报告书没有意见。

审:报告书中第一页第38行有何意见?是否是这样?

被告:船长才知道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审:船员是谁请的?

被告:一般是船长请的,缺人就招人,不需要我知道,一直都是这样操作。

审:报告书中,黄照强死亡的事情你是否清楚?

被告:我不清楚,当时我不在船,平时我也不在船上。船长张小明才清楚。

审:张小明现在住哪里?

被告:在博贺镇,具体的地址不清楚。我是住老家的地址,张小明是出去租别人的房子,都是在船上工作来往。

审:老家的地址是新村三路50?

被告:是的。

审:你两兄弟,关于船舶经营是什么关系?

被告:我请张小明做船长,船员有时候是我请的,有时候也是被告请。船上的船员、伙计张小明都可以请的,请黄照强我不知道,是张小明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个伙计不下船我才知道。缺一个人会影响到产量,所以我就去找,问是否是回家还是怎样,黄照强电话也打不通,我报警。船长的收入是按照提成。

审:报告书中,21日张小明打电话给你?

被告:15日开港,收到台风,政府要求不能在15号开船,1617日才可以开船,1617日打的电话给我。

审:报告书中写的是17日开捕,是否是这样?

被告:是,17日下午打的电话。

审:什么时候报的警?

被告:半个小时后我报渔政。

审:报告书第3页,是几月17日?

原代:是9月。8月份就开捕。

被告:报告中,写事故时黄黄照强的手机在船?

被告:是,跟我讲过,但是我没看过。

审:报告书第2页倒数第9行写,没有看到黄照强搭渡仔步行渡船?

被告:是搭小船,上岸要坐小船的。

审:当时大家都没看到黄照强搭渡仔步行渡船吗?

被告:我没在场,很多事情都是听说。

审:黄照强的工作?

被告:做渔网,开船就帮拉绳子等,做杂事,船上有事就做。

审:17日是休鱼期后第一次出海捕鱼?

被告:是的。

审:被告17日报案,公安什么时候通知你发生尸体?

被告:很久才发现,报案时没有说发生什么事情,我报案时,报了黄希强,我当时不知道死者叫什么名字。

审:是否清楚黄照强在哪里落水死亡?

被告:判定不了,没有人看到他落水。

审:船员是谁请的 ,谁是老板?

被告:我是老板。

审:事发后,向原告家属支付了多少钱?

被告:死者发生这事,如果是在我船我会履行责任,我也找到相关的部门协商这个事,当时原告要求赔偿60万,我们认为不是在船工作期间发生的事,船还没有开出去,且没有员工看到是从我船落水,假如是在我船发生我会承担责任,现在原告主张130多万,我不接受。按照博贺镇的规矩,一般是30-70万都有。死者的安葬费、殡仪馆的费用都是我给的,具体给了多少不记得了。

原代:给了2万元丧葬费。

:问题二: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原告举证。

原代: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组证据。

被告:鉴定意见书真实性确认,我看过,鉴定费是我给的。

原代:鉴定费我方没有给,是否是被告给的我不清楚,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应该是国家给。

被告:鉴定费我给了1万多2万,我转账的。

审:检验报告书?

被告:没有意见。

审:户口本、出生证明、离婚证?

被告:户口本、出生证明没有意见。离婚证不清楚。

审:对其他的证据?

被告:都没意见。

审:死者的父母还健在吗?

原代:健在,是原告黄耀棠和郭带娣,死者与罗桂芬2011.6月份离婚,小孩在2010515日出生,小孩是跟爸爸,没有其他权利人。

审:黄照强有多少兄弟姐妹?

原代:包黄照强3兄弟姐妹,证据20页,死者的哥哥黄照波,妹妹黄雪英。

审:死者住哪里?

原代:住在户口住所地。黄耀棠户口本上的地址。

审:死者有无出海渔民证?有无船员训练及格证?

原代:没有。

审:事故前是做什么?

原代:有时候也出海。之前也跟张小明出过船。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也不固定,来源也是出海。

审:关于亲属关系,原告庭后7天内出一份证明。

原代:好的。

审:死亡赔偿,为何以城镇户籍主张?

原代:中山市在2012627日发文规定,至2012.71日起,统一中山市的农村居民该为中山市居民,不再做农村与城镇户籍的区分,现将该文件提交给法庭。

审:有无证据证明收入来源于城镇?

原代:暂时没有,如有庭后7天内提交。

审: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城镇标准主张?

原代:三原告均住在中山市民众镇,其户籍是中山市户籍,,中山市户籍均为城镇户籍,所以依法应当按照城镇标准。

审:交通费是指?

原代:是死者哥哥黄照波及妹妹从中山市到博贺镇处理死者后事,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以及与被告协商的交通费。住宿费也是一样的。

审:被告的意见?

被告:反对,假如需要我方赔偿,应按照博贺镇所有渔船的赔偿规章以及比例进行衡量,不是原告主张多少就多少。原告诉请过高,不接受。

审:本案事故与张小明有无关系?

被告:与张小明没有关系,船是我的,责任人也是我。如果要赔偿,应按照当地的惯例。

审: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我庭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待调取回来后,你是愿意来法庭看并质证,还是邮寄给你你书面质证?

被告:邮寄给我,我书面质证,再邮寄给法庭。

审:原告提交的意见书,统一改居民户口,并没有说改为城镇户籍。

原代:居民户口相对于城镇户籍,且至2012.7月以来,只要是中山市户籍的人员,无论有无标注为农业户籍,发生交通事故的话统一认定为城镇标准,相关法院的判例庭后可以提供。

审:户口本没有换的吗,还是标注农业户籍?

原代:还是标注为农业户籍,涉及到村的集体土地的问题,主要是中山市的户籍变更为居民户口后,原本是农业户籍的人员,对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 权利义务未发生变更。

审:原告说两被告是合伙关系,有无依据?

原代:暂时没有证据,张小华是船东,是与张小华直接建立雇佣关系。但是本案中,招聘黄照强的经手人是张小明,张小明和张小华是兄弟关系,所以原告认为其两者是共同合伙经营。

被告:不是合伙经营,张小明是帮我打工的。

审:各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发问?

原代:没有。

被告:没有。

: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补充。

: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一、黄照强与两被告的关系以及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二、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第一个焦点与庭审意见。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实际控制、使用、管理涉案渔船,且从事商业的捕捞盈利,其雇佣的死者黄照强,从事捕捞、船上清理等工作,死者与被告之间是成立直接雇佣关系。死者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时候死亡,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对死者本人负有指挥、管理等职责,同时负有保证船舶安全、为船员提供充分的劳动保证的义务,但从本案事实看,在被告经营管理涉案渔船时,导致黄照强的死亡,应认定被告违反上述的安全保证义务,具有过错,侵害了黄照强的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涉案渔船的主要责任人是张小华,张小明是船长。黄照强是张小明叫上船,但是没有跟我讲。原告要求我赔偿的金额我反对,假如我有责任,应当按照当地所有渔船发生的同类情况处理,没有人证明黄照强在什么地方,发生什么事情落水。船上是集体工作,最少3-5个,每个人都会看到对方的动向,如果发生什么事情,其他船员会看到,如果有什么事情一定会通知老板的,但是我没有接到到通知。任何部门证明不了黄照强在我船上落水,出于人情,我跟死者家属讲过,给40万,死者家属犹豫不决,我让原告将死亡证明给我,我跟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情,但是原告没有给,我做不了什么事情。原告很多证据不充分,我是愿意跟死者家属协商解决问题。没有一个人证明他上岸或者在其他地方落水,我船很大,围栏基本到人的胸口那么高,是摔不下去的,如果他在我船上落水肯定有人看到。至于死者,其本身没有过错。

: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 事故调查报告,没有任何人员看到死者黄照强搭摆渡船离开涉案的船只,且经营摆渡船的人是比较固定的,从本案的调查中没有查到有摆渡船的经营者曾经搭过黄照强离开涉案船只。

: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 黄照强下船,没有一个人证明其下船或者上船,也不知道他在哪里下船。黄照强是否在船,或者在船上离开了船,上岸、落水都没有人能证明,且没有风浪,作为一个渔民,落到水是不可思议的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告:同意。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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