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4月10日上午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五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947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承办法官:张科雄
法官助理:欧阳迪
书 记 员:姜炳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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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欢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到庭),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610469325。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意娣(到庭),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601。
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到庭),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0012002113987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到庭),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1034569。
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苏小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到庭),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144012016116666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118449。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李建辉: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谭意娣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两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周崇宇: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陈晓玲: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李建辉:没有异议。
周崇宇:没有异议。
陈晓玲:没有异议。
张科雄: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科雄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李建辉:清楚,不申请。
周崇宇:清楚,不申请。
陈晓玲: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诉讼请求有没有变更。
原告: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张科雄:为方便法庭记录,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被告二。
张科雄:下面由两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先由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
廖敏儿:具体与提交的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一、黄埔仓码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飞达公司起诉黄埔仓码没有法律依据。黄埔仓码与飞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飞达公司不负有合同上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黄埔仓码在法律上对飞达公司也不负有法定的责任。因此,黄埔仓码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 黄埔仓码在本案中没有侵权行为,对涉案货物已尽到妥善谨慎的义务,对货物受损不存在任何过错。黄埔仓码是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码头堆场符合货物装卸、仓储的硬件和软件标准要求。台风预警后,黄埔仓码为按照预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发生海平面超过码头高度水浸后,黄埔仓码积极启动排水抢险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货物的损失。因此,黄埔仓码对码头的部分货物受损不存在任何过错。三、“山竹”台风引起的风暴潮对于港口码头属于不可抗力事由,黄埔仓码应可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为不能预见。对于台风而言,根据现有技术手段,人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但是无法准确、及时预见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哪个地区的会被风暴潮的高水位淹没等。虽然在台风“山竹”发生前,广东以及广州新闻媒体对台风“山竹”登陆时间和最大风力进行了预报,但是上述信息仅为一种预估,并非将要发生的台风实际情况的准确反映,而且作为货物损失最直接的原因——风暴潮高水位高会在什么区域出现,哪些区域会出现海水倒灌并未在预报中有所体现。码头在建设时已经考虑到能过合理预见的台风和潮水风险,码头堆场是不可移动的不动产,其码头和堆场高程在建设完成后是固定不能变动的,所以在发生海平面高度高于码头高度时,水浸码头堆场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2018年9月16日下午16:00时,“山竹”台风在风力高达15级(48米/秒),整个港口码头都已经按照预案加固货物后停止作业。根据黄埔水文站“山竹”台风期间水文记录显示,天文大潮和台风风暴潮叠加,2019年9月16日16时30分超过警戒水位1.9米,9月16日19:00,水位更是达到3.10米,高过码头堆场高度,码头堆场被水浸,导致部分货物被浸泡,这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山竹”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水浸码头堆场属于不可抗力事由,黄埔仓码应可免责。四、飞达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黄埔仓码存在侵权行为,对其所受损失存在过错。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飞达公司举证证明黄埔仓码对涉案货物有侵权行为,及证明黄埔仓码的行为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但飞达公司未能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在不影响上述答辩意见的前提下,黄埔仓码继续提出如下意见:五、飞达公司主张的损失不合理。飞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依法应不予支持。六、即使黄埔仓码在本次水浸货物中有过错,依据《码头装卸协议》的约定,黄埔仓码对每件货物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码头装卸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因甲方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集港货物除特别声明外都视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在甲方保管区内装卸和堆存期间受损或灭失等事故,每件(以进仓实收件数为准)赔偿不超过人民币500 元。”本案货物进场时没有作出特别声明,依据合同约定,该货物为普通货物,黄埔仓码对每件货物赔偿责任不超过500元。综上所述,黄埔仓码与飞达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不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飞达公司起诉黄埔仓码没有依据。黄埔仓码在本案中没有侵权行为,对涉案货物已尽到妥善谨慎的义务,对货物受损不存在任何过错。“山竹”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由,黄埔仓码应可免责。飞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黄埔仓码存在侵权行为。飞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其损失与黄埔仓码过错有关系,依法应不予支持。黄埔仓码保留进一步提出抗辩意见的权利。
张科雄: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表答辩意见。
张科雄:被告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表答辩意见。
陈晓玲:被告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答辩意见与提交的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
张科雄: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以侵权为诉由起诉两被告是吗?
李建辉:是。
张科雄:原告陈述一下两被告分别实施了哪些侵权行为?
李建辉:被告一在涉案货柜堆放在被告一的堆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货物损失。在台风山竹来临前,被告一没有做好相应预防水淹的措施,在台风过程中也没有做好排水措施造成水淹。
谭意娣:在台风后也没有及时通知原告运回货物,也没有及时开闸让原告运出货物,货物一直处于浸泡,直到9月22日原告才提走货物。被告二在台风来临之际,还通知原告去取货柜装货,安排货物上船,存在过错。
张科雄:你要求两被告承担什么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
李建辉: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对这个损失有共同过错。
张科雄:由于原告以侵权起诉,接下来举证质证中原告负有对两被告存在的过错行为、原告的具体损失及原告损失和被告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由两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现在原告进行举证,由两被告进行质证。
谭意娣: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与所证明的事实与证据清单一致。
周崇宇:对原告证据1订单,我们认为这份文件是国外形成的,应该依法进行公证认证,我们在原告完成相应手续前对其三性不予确认。
陈晓玲:对原告证据1的三性不予确认,原告称货物是710件与第一页货物数量与价格都不相同,该份证据1属于外方的单方邀约,原告也没有进行确认,证据第2页是原告单方制作,三性不予确认。
张科雄:原告,国外买家下订单的方式是什么?
谭意娣:应该是传真的方式签的,庭后核实。
张科雄:根据订单,原告主张单价是68.91美金,原告陈述是怎么计算的?
谭意娣:是美金219.35×当时的汇率6.8,具体计算方式庭后提交。
张科雄:如果按照你这个算法诉讼请求第一项也是不对的。
谭意娣:因为单价写错了是219.35美元折成人民币是1491.58元人民币。
张科雄:两被告如果要承担责任,原告请求以人民币赔偿有没有意见?
周崇宇:没有意见。
陈晓玲:没有意见。
张科雄:被告,原告提到主张产品单价是219.35美金,你们有什么意见?
周崇宇:因为是涉外贸易,不能以原告自己所列清单作为依据,涉外贸易应该有报关等材料作为价值依据,原告没有提供该依据。
陈晓玲:被告二同样认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
张科雄:货物是否是成品?
谭意娣:是,里面是音响及配件。
张科雄:你们有没有报关单?
谭意娣:有。
张科雄:原告庭后提交报关单,原告继续举证。
谭意娣:证据3-13原告委托被告二作为货运代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陈晓玲:证据2没有原件,三性不予确认。证据2第3-5页没有涉案量货柜与本案无关。第6页是单方制作三性不予确认。第7-12,与本案没有关联。第13页发票费用与本案无关。
谭意娣:码头操作费包括货物运到码头的费用及堆放在码头的费用。
张科雄:原告涉案货物装了几个集装箱?
谭意娣:两个柜,一个货柜代码尾数是5250,另一个货柜代码尾数是7383,见证据18页装箱单,
张科雄:每个柜装多少件货物。
谭意娣:每个柜个装355件。
张科雄:每件是一个音响吗?
谭意娣:每件都是用纸箱装的,是355个音响。
张科雄:被告二说你证据3-5页没有案涉集装箱号码,报的费用包括这两个箱。
张科雄:被告有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与涉案两货柜不是同一个事情。
陈晓玲:我们只确认有委托我们订舱的事实,但材料未反应出这两个仓。
谭意娣:货物没有过船费用是我们付,过船后就是他们付的。买家指定原告通过被告二支付。
陈晓玲:我们不清楚。
张科雄:装柜是由谁装?
谭意娣:由原告装。
张科雄:装柜过程被告二有没有参与?
谭意娣:没有参与,原告装柜后根据被告二指示运到订舱的码头。
陈晓玲:是原告自己装柜运到码头的。
张科雄:被告二向哪个公司订的仓?
陈晓玲:APL。
张科雄:被告二是不是原告说的根据你们指示去装柜运到码头?
陈晓玲:不是,装柜运输被告二都没有参与都是原告自己完成的。他们为了赶船期。8月31日发邮件给被告要求9月18日货物上船,被告定了9月23日的船。
张科雄:原告驳船和大船起运时间是什么时间?
谭意娣:庭后核实。
张科雄:被告二受委托事项有哪些?
陈晓玲:受托事项是被告二接受原告委托进行订舱,他们拿到舱单后都是原告自己提柜装柜,被告二都没参与。船公司收取什么费用是我们转达,收到后转给船公司,包括海运费。
张科雄:原告提供的证据第9页主张是提单你们有什么意见?
陈晓玲:这个不是提单是订单,是我们作为货代接收货物的单证,他们向下的订单。原告也没有主张是提单。
张科雄:你们是不是驳船承运人?
陈晓玲:不清楚。
张科雄:被告一对证据2质证。
周崇宇:文件的真实性有被告二确认,从文件内容看被告二不是代理人身份,从证据第三页是由无船承运人提单,在货运单中有电放费的,对6页写的客户是德国公司不是原告。后面7-9可能另外一票货物与前面三页一样,10-12又是另外一票货物,与本案无关。我认为原告没有完成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张科雄:原告回去核实一下是不是与本案有关联性,继续举证。
谭意娣:原告证据3与证据清单一致。
张科雄:被告一质证。
周崇宇:对涉案两个集装箱存在我们码头的事实确认,但是存集装箱的主体不是原告,原告证据14页两张单可以看出是达飞深圳分公司。我们是根据达飞深圳分公司委托,不是原告。对第15页三性不予确认,是原告单方面制作,我们没有开箱检查,对16页真实性确认,该货物存在我方码头,对17页进场时间也确认,对18页装箱明细三性不予确认,是原告单方制作。对19-10页是进场记录,对时间我们是确认,我们的客户是达飞不是原告。
陈晓玲:证据3被告一确认,我们认可时间。第15-18页是原告单方制作,不能依据装箱单进行证明,货物信息被告二没有参与,有法庭审查。
谭意娣:装箱单是与我们报关是一致的,报关公司要跟海关申请退回,退回后取消就没有相应记录。
张科雄:两个集装箱你们是存在哪里?
周崇宇:是专门的集装箱堆场。
张科雄:原告对货物受损情况举证。
谭意娣:第四组证据是图片和受损清点清单。与补充证据1作为一组。两个货柜货物受损各71件,我们要求在被告一处清点,被告一不同意在堆场清点,要求我们搬回去清点。被告一认为我们举证不能是被告一导致。
张科雄:被告一回应。
周崇宇:底层箱内货物有没有水浸我们不确认,我们只在台风第二天通知达飞公司来开箱检查,现场开箱是不可能的,如果摆开堆场无法作业,码头空间有限不可能在堆场检查,我们对照片有异议,因为没有第三方在场。我们对受损事实及损害程度有异议。
陈晓玲:对证据4三性不予确认,单凭照片不能证明是货柜内货物,不能证明受损原因及程度。单证签字的是原告的员工,货物清点及清单都是原告单方制作。
谭意娣:如果货物没有水浸是被告一不能开箱给我们的,如果没有水浸海关是不会出文件给被告一的。
张科雄:涉案货柜堆放在第几层?
谭意娣:证据14页有写,堆位是02区94列,还有09区16列。
周崇宇:是在最底层,我们发出通知是底层部分货物短时间受水浸。有加固设施的专门集装箱堆场,堆场是平的没有垫高,在我们证据的51页有显示。
张科雄:台风导致集装箱被水浸的只有最底层一层是吗?
周崇宇:是的当时水位是20厘米左右。
张科雄:你们什么时间发出通知?
周崇宇:18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对达飞发出通知是9月18日。
廖敏儿:证据63-65页。
张科雄:原告接到通知是什么时间?
谭意娣:2018年9月22日。
张科雄:是谁以什么方式通知的?
谭意娣:作为代理人不清楚?
张科雄:哪一天办理退场手续?
谭意娣:货柜取出的时间,尾数7383的是9月29日,尾数5250的时间是9月30日。
周崇宇:这个我们需要确认,我们是对达飞不是针对原告的。
张科雄:原告要求开柜有没有这个事?
周崇宇:我们业务是对达飞公司,不是针对原告,他们有没有提我们不清楚。
谭意娣:在堆场打开过柜门确认过是否有水浸。
张科雄:第一次开柜被告一有没有在现场?
谭意娣:在现场。
张科雄:被告一是否确认?
周崇宇:需要庭后核实提交。
张科雄:堆场货物你们有没有投保?
周崇宇:没有投保。
张科雄:原告有没有投保?
谭意娣:没有投保。
张科雄:被告二你们收到原告费用之后向船公司支付费用剩下作为代理费用是吗?
陈晓玲:是的。
张科雄:在原告工厂检验有没有两被告在场?
谭意娣:当事人说有通知被告二到场,需要回去核实。
陈晓玲:不确认,被告二没有接收到原告的通知,原告也没有证据显示通知过被告二。
张科雄:那份证据能显示有通知被告二?
谭意娣:这份证据可能与另一个案子搞混了。
张科雄: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谭意娣:还有4份证据,气象信息相关证据。
张科雄:两被告发表意见。
周崇宇: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事实有异议,台风预报只是大范围预报,不是对未来风险的准确意预见,对本案来说不能是来确定准确预见的,本案的受损是不可预见的。二、原告举出的天气预报,敲好可以证明原告对货物受损有直接过错,原告既然知道超级台风在广东登陆,还在台风登陆前一天运到码头堆场存放,是明显知道风险还要去做。
陈晓玲:对气象局的相关资料真实性确认,气象预报也可也证明原告在11-15日都知道台风要登录,原告还要在15日把货物运到码头,明知可能受水浸,放任货物受损。
周崇宇:原告15日将货柜运进堆场,说明原告认为码头堆场是安全的,进而说明存箱时台风是不可预见的。
张科雄:气象台对山竹第一次发布是什么时间
谭意娣:9月11日,预报会产生台风,预计16-17日会对广东省有影响。
张科雄:两被告对台风预报确认吗?
陈晓玲:在11日之前还有通知,具体哪天不清楚。
张科雄:请被告二提交反驳证据或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原告与被告一进行质证。
陈晓玲:只提供1份证据,三份邮件,原告与被告二的三份邮件截图,证明原告委托被告二作为货运代理进行订舱,证明在台风来临前,仍然指示被告确认船期。原告与被告二的往来邮件,在台风来临前原告自行将货物运到码头,被告二没有过错。
张科雄:被告二在明确一下货运代理权限。
陈晓玲:向船公司订舱、将船公司及原告的信息进行相互转达。
谭意娣:确认船公司、订船、订舱、安排货物上船。
陈晓玲:被告二没有与外方公司进行沟通。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二的邮件真实性确认吗?
谭意娣:需要被告二提交完整的邮件记录。证据中的订单也是用邮箱发的。
陈晓玲:原告起诉本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谭意娣:邮件需要庭后核实。
张科雄:下午2::15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现在休庭。
张科雄:现在继续开庭,请被告一举证。
廖敏儿:被告共提供了20份证据证据名称和所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第一组证据是证据1、2。
张科雄: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意娣:对被告一证据1的真实性不清楚,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与达飞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李建辉: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认可,是被告一与案外人达飞公司的关系,被告一提供的证据像证明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但是本案是侵权纠纷。
陈晓玲:对被告一证据1认可表面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认可表面真实性,关于被告一与原告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由法院审查认定。
周崇宇:不是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就可以绕过与我们的关系,对鱼码头来说我们只认为将货物存放于我方码头及作业人,而不是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声称作为货主索赔。二、原告否定还柜通知的真实性,那么他与本案没有关系,还柜通知的订单号与原告证据14页收箱证明的配单号是对应的。控箱单位与还柜通知的空箱单位达飞公司是对应的,还箱通知的卸货港也可以与原告所举证的是对应的。原告否认我们的证据说明原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张科雄:原告有什么意见。
李建辉:被告一证明与达飞公司有合同关系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主张的是侵权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张科雄:被告一有没有除了原告外的第三方向你们索赔?
周崇宇:这个需要回去核实。收箱证明写的很清楚控箱单位写的是达飞公司,并不是原告声称他们是货主。
李建辉:我们没有主张集装箱,是主张的集装箱内的货物。
谭意娣:在公共平台上面显示的是发货公司我们飞达公司的。
张科雄:被告一继续举证。
廖敏儿:证据3、4作为一组证据,证明码头符合相关仓储要求。
谭意娣:有没有原件?
周崇宇:有原件,这些证件要放在公司,可以庭后提交核对。
谭意娣:港口是1994年开工的,在1998年竣工的,是否符合现在的标准我们不清楚。
陈晓玲:对被告一证据3、4的三性予以确认,但正能证明码头具有相关资质,但是不能证明排水没有问题。
周崇宇:请原告看证据18页,经营许可证是2018年9月1日发的,不存在码头不符要求的情况,对被告二说的并不能证明码头排水符合要求,这是经过政府检验的,被告二有异议应该举证。
张科雄:继续举证
廖敏儿:证据5证明原告积极采取了防范措施。
周崇宇:我们在港口运营过程中,我们预案是在台风来临前做好的。
李建辉:三性不予认可,预案只是答辩文件,没有盖章,只是格式文件,没有针对山竹台风,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预案。
陈晓玲:对证据5是被告一单方面文件,三性不予认可,这份预案不能证明被告一采取了防台的具体措施。
周崇宇:对于原告提出应急预案的原件是上午核对过的。
谭意娣:只是公司盖了公章,没哟证据证明采取了措施。
周崇宇:原告如果认为我们没有按照预案做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而不是被告,预案只是一个计划,不是针对山竹的具体实施计划。
张科雄:被告一举证说一下针对山竹采取了哪些措施?
廖敏儿:证据6山竹台风实时情况,证据7许可决定书,证据8复函,证据9海水倒灌淹过码头的照片,证据10 潮汐表,证据11台风警报,证据12风暴潮预报,说明台风对于台风淹过码头是不可抗力的情形。
张科雄: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李建辉:被告一证据7说防洪标准2.95米与证据8 的最高水位3.1米两个不能作为比较,被告一的措施是不够的,对码头加固的措施并没有有针对性的防洪排涝。
陈晓玲:证据8、10 认可其表面真实性,这组证据不能证明对涉案两柜采取了防台措施,也不能证明台风导致不可抗力。
张科雄:本案因为水浸造成损失被告一应该在防洪排涝方面做出举证。
周崇宇:原告认为我们哪里做的不对,应该怎么做,原告提起侵权诉讼应该进行举证,我们哪些方面不符合国家要求。我们对潮水高码头面,船都比码头高,我们根本没有办法防。三、原告说码头高层与最高水位没有可比性是错误的,基准面都是珠江基面。我们的码头防洪标准是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张科雄:原告陈述一下被告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李建辉:被告一提供的证据,码头堆场应该高于珠江基准面,不可能与珠江基准面是平的。被告一证据17的应急处理照片,排洪只有小型的柴油排洪机,这么大码头排洪措施明显不足。
周崇宇:原告没有理解珠江基准面,我们码头没有与珠江基准面是平的,我们的码头是高于珠江基准面2.95米。这个是潮水,是持续的,不是我们排不排的问题,珠江面的船都高过了我们的码头。我们那头的吊机都在水里,吊机上的重箱都是防台措施,珠江面高过我们码头面我们也没办法排,第二天没有被淹码头的水都自动排掉了。37页应急预案是政府要求,我们都做了。
张科雄:被告一继续举证。
廖敏儿:证据13仓码公司暂停作业的通知,证据14安全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证据15集装箱捆绑照片,(周崇宇:在台风期间是不能在移动的,如果因为水浸再移动是非常危险的,是政府明令禁止的,只能等台风过去才能处理。)证据16作业安全规程,证据17应急处理照片,
李建辉:对被告一证据13,通知是9月15日18时暂停提箱作业,没有停止其他作业,他们还是收下了。
周崇宇:在中午12时晚上8点12两柜进场。
李建辉:证据14是针对特种设备与本案无关,证据15是否对涉案集装箱有捆绑不能证明,而且捆绑只是防风措施,没有排涝措施。证据16与本案无关。
谭意娣:台风来临前他们应该把我们的货放在最上面而不是最下面。
周崇宇:原告是否认为被告一是故意将货物水浸?堆场的堆放对货物是一视同仁的,堆箱是专业人员操作的,不存在故意。15日晚上收箱,原告认为送到码头是安全的,我们认为对集装箱进行固定也是安全的,大家都没考虑到水浸,证明是不可预见的,对场内存放比外面安全大家都是认同的,我们不可能对每个箱的绑扎都拍照记录,我们整体绑扎。
张科雄:本案主要是因为水浸不是因为绑扎的问题。
周崇宇:江面高过码头我们是没有办法排水的,风暴潮是类似于海啸的自然现象,是整个水面提升不是积水。
陈晓玲:对被告一证据很难看出防水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被告一提供的证据5应急预案21页,里面应该有沙袋水泵等应急措施,但是被告一被没有看到相应的证据。针对风暴潮也有排水排涝的措施,从被告一证据不能看出有采取这些措施。
周崇宇:我们这些措施有做但是对本案的风暴潮没有用,在台风来临前我们也做了检查,在台风到了之后,因为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应该再进入码头,台风中不能再采取任何措施,我们认为政府的检查是有说服力的,我们提供了三份政府检查文件,庭后可以提供我们采取的措施照片。
张科雄:被告一继续举证。
廖敏儿:证据18 紧急通知,证据19邮件通知,证据20港区划分和风球信号。证据20主要提供作为参考。
张科雄:原告,什么时间谁通知你们水浸?
谭意娣:被告二在9月18日通知,然后就向报关方申请开箱,海关确认之后才让我们申请退柜,被告一在29日才退回给原告。
张科雄:被告二是不是被告一通知你们的?
陈晓玲:是APL告诉我们,我们告诉的原告,其他的开箱退箱我们都没有参与。
张科雄:被告一对要求报关公司向海关申请退关你们有没有参与?
周崇宇:货物如果是出口柜,水淹后肯定要办退关手续,这些不是码头做的,是出口商处理。
张科雄:哪个环节是你们参与的?
周崇宇:手续办齐后,办理提箱作业是我们参与。货柜是29日提走的。
谭意娣:上午说的报关单无法提供,因为办理退关相应的报关单就会取消,我们提供了同样的一批货物,能确定报关价格的,金额是一样的,可以提交给法庭。
张科雄:你们是因为货物受损重新发货给买家的吗?
谭意娣:是的,买家是同一个,音响型号也是一样的。
张科雄:庭后补充提交给法庭,两被告先看一下这份报关单。现在休庭十分钟。
张科雄:现在继续开庭,原告证据是否提供完毕?
周崇宇:提供完毕。
谭意娣:原告证据1第2页订单发票有原告财务和相关员工签名,说明我们依据订单签订了合同。
张科雄:你两个集装箱共多少件,你诉状写的是355件,证据里面是一千多件?
谭意娣:我们一千多件是分几个港口走的。
张科雄:两被告对原告刚才提供的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发表意见。
廖敏儿:原告提供这两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谭意娣:货物的单价和数量及总金额。
周崇宇:对原告的形式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个文件没有任何签名和盖章,
谭意娣:第二页有,左边的是我们公司的财务袁玉燕,右边是香港的同事叫IS.
周崇宇:与本案集装箱货物不能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原告提供的没有电子产品的规格和参数,只提供了货物的照片,是不是对应买卖的货物,原告都不能证明。对原告提供报关单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本案的货物有提交给海关报关,在退关提柜,海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不会没记录的,原告说没有记录是不成立的。同样报关单不能与原告在上午举证的照片有关联关系。
陈晓玲:对形式发票的三性不予确认,单凭形式发票不能相对应,关于报关单,被告二也认为即便退关,也会有相应的留底材料,即便是电子版等。报关单有两种型号的音响,两种音响价格相差很大一个两百多,一个60多美金,原告不能对应并提供货物价值。
张科雄:各方还有没有相关事实询问或者补充说明的?
谭意娣:我们提交额的图片上面箱子上有型号的名字的,箱子是对应产品2014SW的,被告也有相应资料,如果说被告认为不一致的话是质疑海关权威性,我们是按照报关要求做的。被告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也是有记录的。
周崇宇:有个问题温原告,按原告介绍与这个公司有长期的关系的,之前是有什么公司承运的,有没有签订过提单?
谭意娣:有一批也是被告二代理的,有些没有水浸的是广州港出的。有没有提单我不懂,没办法回答。
张科雄:被告二是否了解?
陈晓玲:除本案外的没有了解。
周崇宇: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最底层纸箱有一小部分湿了,正常电子设备有塑料袋包装的,受损后有没有做过检测?
谭意娣:我们音响是木质的,泡水后就是没有办法再用的。
张科雄:正常包装是有纸箱泡沫和塑料袋包装的是吗?
李建辉:是的。
张科雄:你们产品清点一览表的签名都是你们公司的人员,没有委托第三方检验是吗?
李建辉:是的,没有。
张科雄:受损71件在一览表也是没有显示,你主张全损71件的依据是什么?
李建辉:没有第三方确认,是公司员工确认的。
周崇宇:从补充证据的第2张照片,箱的大小与照片1的立方体大小明显不一样。
张科雄:你认为图一图二的规格不一样是吗?
周崇宇:是的,箱子上的章也不一样,特别是图2和图5,我们认为有不同型号。
李建辉:这个是因为角度不同,上下箱都是一致的,一个是侧方一个是平放。
谭意娣:箱子有几个面,一面有章一面可能没有。
张科雄:两被告还有没有问题?
周崇宇:没有。
陈晓玲:在本案还有一个类似的案子,被告二确认被告二是负责进行订舱、信息转达,今天原告又改口说被告二有其他业务,需要原告解释。原告向我们委托找船公司,订舱信息我们转达给原告,他们自己去提柜。
张科雄:你回去核实一下,如果出了这两个受水浸的,其他正常运输的货物是谁签的提单。
陈晓玲:可以。
周崇宇:速客公司是不是无船承运人,是不是有备案?
陈晓玲:庭后核实。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损失是否客观存在 。二、 两被告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过错行为。三、原告主张损失是否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方有没有异议或补充?
李建辉:没有。
周崇宇:被告一补充一个是被告主张这次运输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陈晓玲:没有。
张科雄: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李建辉:本案是侵权纠纷,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原告的货柜保管存在过错,应该赔偿连带责任,被告一作为专业的码头,在台风来临前收到预警没有作出相应防洪措施,造成水浸,被告认为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告认为是不成立,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张科雄:原告主张涉案两货柜是所有权人是吗?
李建辉:是的,货未装船就是我们的。
张科雄:有没有收到国外买家的订金?
谭意娣:有20%的订金。
张科雄:两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周崇宇:本案各方法律关系,原告是货物的托运人,从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二是承运人不是代理关系,即使原告理解错误也不影响被告二是无船承运人,原告证据3-5页是无船承运提单,被告二是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原告无论提起侵权诉讼还是合同诉讼都不能绕过本案损失发生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内。按照海商法规定,集装箱运输的责任期间是从货交承运人的堆场再到目的港到收货人,本案货物是由达飞公司委托我们接受涉案集装箱货物,其运输已经开始,港口作业人被告一是起运港港口作业人,是受达飞公司委托进行港口作业及代运货物的堆存,只需要对达飞公司负责。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企图绕过运输合同关系,会影响实际承运人享有的依法抗辩权利,包括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是法律诉讼不允许的,从合同关系说,被告一负有责任也是按照合同相对性由承运人赔偿原告后向被告一追偿,这一点在被告一证据1的装卸作业合同第5条第6点的约定中看到,这是运输期间内的损失,运输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原告不能逾越。二、原告损失的证据严重不足,受损货物不能与买卖货物对应,受损货物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检验认定,原告自己也没有对受损货物的检测记录,原告仅是包装收到一点水湿就进行全损索赔。三、本案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水浸,从被告一证据可以清晰看到,本案山竹台风来袭时,台风风力及降雨虽然有预报但不是准确意见,本案风暴潮预报是在被告一证据12,是2018年15日发布预报16日风暴潮,以珠江基准面最高水位是2米20,实际高度是3米10,预报和实际水位说明台风不能准确预见,所以本案符合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预见。对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码头是不动产,码头建成后是不能调整的,实际水位高过码头时是不可避免的,在防台做好准备后只能等台风过后处理。原告指责被告一防台方面存在过错不成立,防台措施经过相关部门检查,我们也有应急预案,所以在防台措施上没有过错。被告一没有过错行为,原告主张的台风的损失与被告一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在码头角度说,台风的合理预见应该是能给予码头充足反应时间的预见时间,才是可以预见。在作出预报时码头已经没有合理时间进行处理也是不可预见,比如预报风暴潮可能会淹没码头,但已经没有时间和可能对堆场内的集装箱进行移动或堆存,也是不可预见。
陈晓玲:关于被告一企图将合同关系混淆到本案侵权中,被告一意图撇清责任,我方与原告货运代理关系已经在其他案件以及本案质证过程中确认。货损发生的原因是原告货物堆存在被告一的码头造成水浸,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台风来临前被告二去提柜,被告二服务仅是为原告向船公司订仓及转达信息,被告二没有过错。关于被告一是否有效防台,从证据看无法看出被告一对防水浸进行了预防。被告一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由法庭确认。原告的损失没有完成其举证义务,大部分都是单方制作,没有货物的残值或第三方文件证明。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张科雄: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李建辉:原告与被告一是没有就涉案货柜的运输关系,我方是根据被告二安排将涉案货柜放在被告一的码头堆场,我方并没有与被告一签订任何货柜运输合同,也没有向被告一支付过两货柜运费。被告二支付的只是货柜的装卸费和堆场费,原告与被告一只是在码头装卸的法律关系,不存在运输关系。虽然被告二有无船货运人的资质,但就涉案货柜,原告与被告二也没有货物运输的合同关系。故且被告一刚才辩论时主张与被告二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谭意娣:货物损失清点是因为被告一不允许当场清点导致原告不能当场定损,导致原告自行清点,被告一有过错。从货物受浸泡到退货有半个月,不能退货的原因被告一也存在过错,使货物损害程度加重。
张科雄:请两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周崇宇:原告与被告一不存在任何仓储关系,我们受达飞公司委托仓储的,证据第5页可以证明,收货地点是黄埔是被告一 的码头,按海商法承运期间从货物交付码头开始就进入了运输阶段,在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537号判决案例中也是货物在仓库受损。也认定为在运输阶段中,我们可以庭后提供,本案并不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关系,我方不是适格被告。原告不清楚与谁有法律关系。货为什么转到达飞公司由我们堆放,原告和被告二都没有解释清楚。达飞公司不能无故出具还箱通知给我们。对码头在风暴潮中构成不可抗力也有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中确认,庭后补充提交。
陈晓玲:补充一点,被告二认为与被告一没有关系。
张科雄:原告证据第5、9、12页的提单样本中的集装箱号码都没有案涉的集装箱号码,你提供的证据都是与本案没有关联的。你回去核对找一下提单。
谭意娣:可以。
张科雄:被告二回应一下,原告证据13页,发票三票合一是什么意思?解释一下。
谭意娣:回去核实。
张科雄:被告二发票中45790.05元是什么费用?
陈晓玲:回去核实。
张科雄:原告与被告二回去核实之前正常运输的货物由谁签发的提单。
谭意娣:可以。
陈晓玲:可以。
张科雄:提交代理词和补充的材料在庭后15日内提交。
李建辉:可以。
周崇宇:可以。
陈晓玲:可以。
张科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李建辉: 同意。
审:两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周崇宇:不同意。
陈晓玲:没有授权。
张科雄: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